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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卫健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其中,对于医生泄露患者隐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裁量细则。
这一处罚上位法依据是《医师法》医师法第五十六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而怎么定性情节严重,这次上海新规明确,泄露1至5条,警告并罚款1至2万;泄露1至5条,警告并罚款1至2万;泄露6至10条,警告罚款2万以上,3万以下;泄露10条以上。警告并罚款3万。
并且,如果泄露患者隐私非法获利了,不管泄露多少条,均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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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将隐私界定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还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更是进一步细化了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刘震云有一段关于隐私轻重与否最深刻最逻辑的一段话:“女人在海边穿比基尼,不怕被人看。女人在街上穿裙子,却特别害怕走光。如果在大海沙滩上,女人就穿着比基尼大大方方走来走去,有些还是穿着白色比基尼,一沾水就会变得比较透明,似乎没什么隐私了,她也不在乎。如果在大街上,裙子被风吹开一点,她就立即拉住,生怕有人看到。这就是环境决定一个人的心理变化。“
这话一针见血的说透了环境与人的隐私关系,不是穿着大胆与否,而是场合下的隐私心理边界。
在医院里,病人的隐私,被最信任的人,当成了有无,这不仅是没医德,更是没道德。
到医院看病,最不希望的就是自己的隐私,被最该保护的人,泄露出去。
患不避医是常识,患者应如实向医生陈述其所患疾病,不得刻意隐瞒,即便是难以启齿的隐私病情,也不应有所遮掩。
甚至最隐私的部位,该向医生袒露,也必须袒露。
与此相对,医生必须尽到保密义务,不随意散布传播患者隐私。这既是基本伦理道德,也是基本职业操守和底线。
如果患者的隐私等被泄露,会给患者带来极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创伤。
尤其是,私密隐私被泄露传播,甚至会导致患者及家属精神崩溃。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受到尊重,确立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的基本规范。
实际上,泄露患者隐私罚款还是轻的,严重的会追究法律责任。
曾经,一个医院精神科护士张某,出于“猎奇”心理,将一位公众人物在该院治疗抑郁症的病历,拍照发至微信聊天群,导致信息在互联网上大规模扩散。
最终,这位张护士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被解除聘用关系,所在科室负责人,亦被严肃问责。
所以,对医务人员而言,不仅要有精湛的医术,还要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严格保护患者隐私不受非法侵害。
医德,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必须恪守道,讲究德。
否则,即便是自己的医术再高,都不配从事医生这一职业。
人只能赚规矩以内的钱,只能享受规矩以内的福。超越规矩去做一些出格的事儿,迟早会被反噬。
当隐私成为流通货币,每个人都将成为数字牢笼里的透明人,这或许是这个时代最细思极恐的日常。面对日益严峻的隐私保护形势,法律防护网也正在逐步完善。
诗人张枣在《镜中》有两句堪称经典:望着窗外,只要想起一生中后悔的事,梅花便落满了南山。对于泄露隐私被处罚的医务人员来说,后悔的泪太多,南山都不够落。不要轻易泄露患者隐私,不仅会被罚,还有可能触犯法律。不要去做悔不当初的事。
来源 | 老叶说医
编辑 | V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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