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深圳证监局近日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14年5月至2023年10月,张堃为公募基金从业人员。2020年5月至2023年10月,张堃担任三只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具有三只公募基金的查询、操作权限,知悉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成交情况、持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
案涉期间,张堃利用相关未公开信息,控制使用“郑某华”证券账户、“郑某华”证券账户、“姚某”证券账户及“赵某华”证券账户与其管理的三只基金发生趋同交易,趋同交易金额768.56万元,趋同交易盈利7.52万元。
张堃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未按规定申报投资的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其如实供述、配合调查、认错认罚等情节,深圳证监局决定:
一、就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7.52万元,并处以28万元罚款。
二、就未按规定申报投资的行为,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堃责令改正,并处以6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对张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7.52万元,并处以34万元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深圳证监局)
(编辑:许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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