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的审查认定
——颜某诉某超市产品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案件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缺席判决。
【基本案情】2011年1月10日,2025年4月22日,颜某在接孩子放学时,在学校附近某超市为孩子购买了数袋零食,其中1包薯条购买价4元,食品包装上记载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2日,保质期为9个月。颜某发现自己买到了过期零食并要求某超市赔偿未果,遂起诉请求某超市返还货款4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诉讼中,颜某提供了产品实物、购物小票、购买商品视频、支付记录等证据。
重庆市铜梁区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适用小额诉讼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某超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依法缺席审理,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2025)渝0151民初4837号民事判决:某超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颜某货款4元,并赔偿颜某1000元。宣判后,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能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一般条件进行了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据此,被告缺席,并不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排除性条件,如果根据在案证据即可判定案件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等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是,需注意
的是,在被告缺席情况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会涉及缺席判决问题。《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据此,开庭通知(其中包括传票)依法完成送达,是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缺席判决的问题,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本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故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缺席判决,也应参照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以开庭通知依法送达为前提条件。
本案中,颜某主张某超市销售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诉请其返还货款 4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并提供了产品实物、购物小票、购买商品视频、支付记录等证据,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条件。铜梁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适用小额诉讼案件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某超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该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缺席判决。
【关联索引】 案 例 编 号 :2026-14-2-410-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78条、第147条、第16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108条、第256条、第261条
一审:重庆市铜梁区法院(2025)渝0151民初4837号民事判决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