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正蓝旗纪委监委7月2日发布消息,经对正蓝旗人民法院原正科级审判员郅国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审查调查,认定:
“郅国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廉洁底线失守,退而不休,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企业聘任并获取报酬;执法犯法,将执行权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原职权影响力,收受他人贿赂、向他人索取财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
审查认为,郅国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犯罪,经研究并报批准,决定给予郅国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资料显示,郅国曾任正蓝旗人民法院正科级审判员、执行局专职审委会委员。长期在当地法院系统任职,2015年曾获全盟法院系统个人三等功。2026年1月7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宣布立案审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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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法官如何才能合规有偿兼职?
在司法部门,因为历史人口结构特点、司法机关那些年集中进人等原因,近些年法定退休,或是提前退休了一大批法官检察官,不少还是担任过一定职务的。他们中,很大一部分身体健康,很多原因在退休后,仍然从事相关的法律工作,并获取报酬。
以上被查的退休法官被列的严重违法违纪情形中,重要的一条就是,“退而不休,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企业聘任并获取报酬”。
问题是,退休法官,如何才能在不触犯法纪的前提下,合规合法的从事法律工作,并获取一定的报酬呢?
退休法官的从业红线
根据《公务员法》及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等规定,退休法官在离职后2年内(若为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四级高级及以上法官,限制期为3年内),不得到原任职法院管辖地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担任“法律顾问”,不得从事与原任职法院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
此外,退休法官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的除外)。
在限制期内,退休法官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或业务范围内企业的聘任,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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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合规合法从事的兼职渠道
退休法官根据退休前的职务在退休后两年或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法院管辖地区内的律所执业或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且不得从事与原任职法院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
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必须严格执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的审批程序。
即:本人事先向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律所出具兼职理由说明,原单位审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且需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法院,不再保留机关待遇。
此外,不需要上述审批手续的兼职方式有:
1、接受法院返聘
2025年12月,最高法院、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聘请退休法官从事调解工作的意见》,明确鼓励和支持退休法官重返岗位,投身调解工作。
其中规定,一般需经退休法官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由所在人民法院进行资格审查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后,按相关规定履行聘任程序。
受聘退休法官担任人民调解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的,主要从事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化解矛盾风险隐患以及开展普法宣传等工作,担任特邀调解员的,还可根据人民法院安排,在立案申请、信访申诉接待、来信办理等环节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当根据退休法官的聘任方式、岗位特点和身体条件等,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培训、监督、考评、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受聘退休法官的日常管理。
2、从事商事调解工作
2026年5月1日,《商事调解条例》正式实施。其中第12条规定,
商事调解组织聘任的商事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从事律师、仲裁、公证工作满3年或者曾任法官、检察官满3年的,可以从事商事调解员工作。
公职人员兼任商事调解员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商事调解组织可以从具有专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境外人士中聘任商事调解员,并依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开资料显示,有法院官宣发布的文章显示,有法官退休后,当地民商事调解委员会“邀请我参与调解工作时,我几乎没有犹豫就答应了。褪去法袍,离开审判席,我走上了调解岗位,开启我的'第二职业生涯'。”
商事调解属于市场化、专业化的中立服务,退休法官参与调解并依规获取合理的劳务报酬(如办案补贴、调解费用)属于为劳务对价、合法合规,不属于违规兼职或利益输送,且无需原单位审批报备,且无行业从业禁止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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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律师职业
根据2021年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退休法官在申请律师执业核准或实习登记时,必须主动报告原任职法院工作情况,并作出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会对相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执业。
根据以上规定,在履行了审批、审核手续、遵守了相应的禁业限业规定后,退休法官是可以从事律师职业的。
但是到了现实落实层面,有些地方是以上述规定中的,“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没有对应的落实机制或是“转出”途径,变相的禁止退休法官从事律师。
不过,各地的执行情况不一,有的地方一刀切的禁止,而在有些地方,退休法官从事律师职业,也是一种常态。
4、从事跟原司法任职没有什么关系的其他职业,不需要进行审批,且可以取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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