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顶私搭阳光房违建,城管责令限期拆除,搭建人拒不执行后果
低层、顶楼业主在楼顶露台、自家屋面私自搭建阳光房、玻璃房、钢结构储物间,未向住建、城管部门办理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属于违法构筑物。城管上门现场勘查后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搭建业主以楼顶是自家使用区域、搭建仅自用不影响他人为由,拖延、拒绝自行拆除,长期对抗执法。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建筑物屋面、露台搭建构筑物,必须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未审批私搭阳光房属于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执法部门可依法强制拆除,产生拆除费用由搭建人承担,还可处以罚款。
楼顶属于整栋业主共有公共部位,即便顶楼单独使用,也不能私自新增永久性建筑物,搭建阳光房会加重屋面承重、破坏原有防水、堵塞消防逃生通道,存在多重安全隐患。行政机关下发整改拆除文书具备强制法律效力,搭建人不能以自用、不扰民作为抗辩理由。
逾期拒不自行拆除的,城管部门会组织人员强制拆除,拆除产生的机械、人工费用全部由违建业主承担,同时根据违建面积处以相应行政罚款;若违建过程中破坏屋面防水,导致楼下住户漏水受损,违建业主还需另行承担楼下全部装修损失。搭建人收到整改通知后,应当配合自行拆除,避免产生罚款、强制拆除额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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