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阳江市阳东区应急管理局7月1日公布的《阳东塘坪一废旧轮胎炼油点“12·30”一般可燃气体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显示,经调查认定,塘坪“12·30”事故是一起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作业人员违规驾驶非防爆抱夹式叉车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导致的一般可燃气体爆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调查认定,胡某艺、梁某辉和黄某躯3人投资经营一家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土法炼油”生产点,2025年11月安装生产设备,2025年12月初开始建设生产。不到一个月,2025年12月30日4时39分左右,该炼油点发生一起爆炸起火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32万元。3人均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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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废旧轮胎炼油点位于塘坪镇红五月农场25队虎岭,由胡某艺、梁某辉和黄某躯3人投资经营。生产工艺主要是使用两台裂解炉及其配套设备,通过加热到400℃—600℃,使轮胎分解产生橡胶油、碳粉和铁丝。该废旧轮胎炼油点采用改装高压锅炉间歇式裂解工艺,无密闭生产系统、无环境保护设施、无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1,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土法炼油”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无法办理任何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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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轮胎炼油点是分两班进行作业,2025年12月29日23时许换班,梁某冲、卢某强和黄某亿3人上夜班。梁某冲负责开抱夹式叉车搬运废旧轮胎原料,黄某亿将废旧轮胎投放至裂解炉内,完成裂解炉装料、炉体封盖作业,配合完成停炉后的炉内残渣清理作业;卢某强负责裂解炉的点火升温、燃料添加、停火控温等。12月30日4时20分许,突然爆炸起火。事发时,1号裂解炉已停止加热、处于待冷却状态,2号裂解炉炉内空置无物料。事发时,梁某冲坐在2号裂解炉旁边的抱夹式叉车上,卢某强在2号裂解炉后方区域,黄某亿在2号裂解炉前方区域。事故造成梁某冲全身衣物被高温火焰烧毁,卢某强后颈下方、左小臂部位烧伤。
梁某冲(事故死者),男,48岁,广西德保人,是涉事抱夹式叉车驾驶员、废旧轮胎炼油点的新员工,截至事发前工作了约十天。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现场2台裂解炉,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明确淘汰的明火高温加热釜式蒸馏装置、废旧橡胶土法炼油工艺装备,无安全阀、压力/温度自控系统、紧急泄压装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等任何法定必备安全条件,无法实现炉内工况的有效监控与风险应急管控,本质安全水平为零。铁棚右后方约10米处为配套可燃气体集气袋布设位置,该集气袋为无资质、无防破损保护、无超压泄放装置的“三无”简易设施,炉内产生的可燃气体持续输送至集气袋内,通过密封不严处或破损部位向外泄漏。铁棚中的泡沫夹芯板为易燃材料,爆炸发生后快速引燃蔓延,造成棚顶烧穿、地面全域烧焦的后果。
梁某冲违规驾驶非防爆型抱夹式叉车,在叉车运行过程中,发动机高温尾气、电气线路打火、或叉车金属部件与裂解炉/地面金属构件接触摩擦产生的机械火花,直接引燃厂房内积聚的爆炸性混合气体,引发可燃气体爆炸及后续燃烧。
胡某艺、梁某辉和黄某躯3人,作为废旧轮胎炼油点的股东之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废旧橡胶土法炼油落后工艺设备,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仍组织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胡某艺作为现场主要负责人,拒不交代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经查,在本起事故中未发现有关监管部门存在需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如发现上述单位或其他单位(个人)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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