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市溧水区柘某街道,有一位从事螺蛳收购二十余年的村民吴先生。他的收购点不仅是他个人的生计来源,更承载着周边众多养殖户的便利——大家无需长途运输就能就近交货,既节省了时间,也降低了成本。然而,2025年11月,他在承包地上搭建的遮阳棚架被街道办以违建为由强制拆除。这场纠纷的焦点,不仅在于法律定性,更指向一个朴素的疑问:一个方便了乡邻二十余年的临时收购点,为何最终走向了被强制拆除的结局?在依法行政与便民利民之间,能否找到更好的平衡?
二十余年螺蛳收购,遮阳棚服务周边养殖户
吴先生是柘某街道柘某社区的村民,自2006年起从事螺蛳特种水产品的收购和销售,从事这一行实际超过二十年。他的收购点设在田间地头,直接面向周边养殖户,让大家无需长途运输就能就近交货,既节约了运输成本,也方便了乡邻。
为了给收购点遮阳、防暑,吴先生在承包地上放置了集装箱作为临时收购点,并搭建了简易的钢结构遮阳棚架。据他陈述,集装箱约于2016年左右放置,前面的架子约于2018年搭建,而2024年又在集装箱房后面新建了部分钢结构架子。“就是一个临时代售点,方便养殖户而已,又不是搞永久建设。”吴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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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阳棚 当事人提供)
巡查发现搭建行为,街道办予以查处
2025年9月11日,当地街道办巡查发现该处搭建并拍照取证,后向相关部门确认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且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10月22日,街道办下达通知书,责令三日内自行拆除。吴先生称次日即主动拆除了部分在建架子,但保留了遮阳顶棚。10月28日,街道办作出决定书告知将于10月31日强拆。11月3日,执法人员到场拆除遮阳棚架,拆除材料至今散落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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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落在地的材料 当事人提供)
吴先生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强拆不合理并赔偿32000元。2026年6月8日,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吴先生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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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提供)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二个方面:
第一,涉案遮阳棚的性质该如何界定?吴先生认为,他的集装箱和遮阳棚架早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属于临时经营设施,并非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然而法院在判决中将其认定为“在建违法建筑”,并据此适用了针对在建建筑的特殊处理规定。那么,对于“在建”与“已建成”的区分,究竟应以什么为标准?
第二,法律适用与程序选择是否恰当?法院认为针对在建违法建设应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处理,不受《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限制。但吴先生一方质疑:即便是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作为使财物彻底灭失的不可逆行为,是否也应当遵循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
当事人诉求
吴先生称,自己从事螺蛳收购行业已有多年,服务覆盖周边养殖户,在他看来该行业具备实际民生价值。吴先生坦言,自身对相关法律知识了解不足,也未完善相应审批手续;他希望基层相关部门能够给予规范引导与帮扶,推动这类便民服务实现合规存续,而非简单采取拆除处置。
谈及被拆除的遮阳棚,吴先生十分无奈。他表示,集装箱在夏季高温下犹如蒸笼,毫无遮挡时温度甚至高达三十七八度,人在里面根本无法久留,更不用说存放的水产品随时面临死亡风险。“高温造成的损失让我已经无心经营,”吴先生说,“我搭建这个遮阳棚,首先是为了维持基本的生存条件,其次才是方便经营。希望基层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也能考虑到老百姓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生存保障。”
吴先生称,自己从事该民生服务行业已有二十余年。他表示,社区层面未对该行业给予足够重视与规范引导;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对于具备民生实用价值的行业,基层社区有义务协助经营主体完成合规化运营。
针对一审判决结果,吴先生持有异议,目前已着手准备依法提起上诉。他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就涉案遮阳棚的性质认定、执法程序正当性等事项开展更为审慎的审查。同时他也表示,期待基层执法部门在后续工作中能够充分兼顾便民服务的实际需求,对相关经营行为给予合理引导与协助,优化执法方式,避免单一采取强制处置手段。
本案的最终走向,仍有待二审法院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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