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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过程中,部分征收方违反法定程序,在未落实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即要求被征收人腾房搬迁,甚至实施强制拆除,直接侵害被征收人的财产权与居住权。针对此类违法现象,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依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裁判规则,从实体与程序双重视角解读“先补偿后搬迁”的底线逻辑,助公众依法维权。
补偿未足额到位前无搬迁义务
“先补偿后搬迁”是征收搬迁制度的刚性准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此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构成征收方主张搬迁请求权的法定前提。所谓“先补偿”,绝非仅作出一纸补偿决定,而是要求货币补偿款项足额到账、专户存储,或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已实际交付并具备办理权属登记的条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征收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必须提交补偿金额已专户存储的凭据或产权调换房屋的权属证明,否则司法强制不得启动。在集体土地征收领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确立“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同样暗含补偿安置先行到位的内在要求。实践中,若仅将补偿款打入临时账户后被挪作他用,或安置房尚为期房而未达入住条件,均不构成“先补偿”的完成。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观点亦一再申明,补偿必须实现货币补偿金全数提存或实际发放、安置房竣工验收且具备交付钥匙状态,搬迁义务始告发生。被征收人面对未补偿却限期搬离的通知,有权拒绝腾房,该拒绝行为不构成履约迟延,行政机关据此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或强制拆除行为自始欠缺合法性根基。
违法逼迁强拆的救济路径
征收方以“公共利益”为名,在补偿未落实的情形下实施逼迁或强拆,被征收人可依托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双轨路径寻求救济。其一,针对征收补偿决定本身。《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诉请撤销或确认违法;若补偿决定明显违背“先补偿”原则,严重且明显违法,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主张确认无效,不受起诉期限的严格约束。其二,针对已发生的强制拆除事实行为。无论是否持有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依《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主张恢复原状或支付赔偿金。尤为关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明确,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行政赔偿不得低于依法应得的补偿安置标准。这意味着被征收人获得的赔偿总额,应当全面覆盖被征收房屋价值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等,且不得因违法行政而遭受比合法征收更低的对待。刘鹏律师提醒,维权过程中务必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保存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房屋现状影像、强拆视频及交涉录音,同时严格把握六个月起诉期限。针对紧迫的逼迁行为,可依法申请行为保全,阻断损害扩大,为后续实质救济争取空间。
刘鹏律师认为,“先补偿后搬迁”绝非宣示性口号,而是征收法治的基石构造,是对行政权力的刚性约束。任何假借公共利益之名架空补偿义务的行径,均无法在司法审查中遁形。被征收人面临未补先拆,不应消极观望,而应坚定以诉请确认违法、主张充分赔偿的方式,倒逼征收方回归程序法治轨道。法律从未赋予征收方在补偿落空之际“先拆后谈”的特权。专业法律力量尽早介入,将补偿权益固化为无可争辩的法律文书,方能在征拆博弈中守住底线、争取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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