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全面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涵盖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类型,旨在查明灾害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及责任。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分级组织实施。其中,重大自然灾害由省政府组织调查评估,较大自然灾害由市(州)政府组织实施,一般自然灾害由县(市、区)政府视情组织实施。
在启动标准方面,《办法》对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作出了清晰界定。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由省政府启动重大灾害调查评估;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由市(州)政府启动较大灾害调查评估。同时,对性质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可能涉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人员失职渎职等情形的较大灾害,省政府可提级调查评估;市(州)政府也可对存在类似情形的一般灾害提级调查评估。
《办法》规定,调查评估组由相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政府人员组成,可聘请专家参与,一般下设综合、技术、管理、灾害损失评估等专项工作组。调查评估工作须按照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分析评估、形成报告的程序开展,综合运用调阅资料、现场勘查、数据分析、走访座谈等方法。对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或犯罪的问题线索,将移交有关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在时限要求上,调查评估组应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形成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0日。调查评估报告经负责调查评估的政府批准后,将向灾害发生地印发并提出整改要求,除依法保密外,还应向社会公布,回应公众关切。灾害发生地政府须在一年内落实整改措施,并由组织调查评估的单位牵头督促落实。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调查评估成果运用机制,将其作为完善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编制灾害防治规划、提升应急能力的重要依据,并明确保障工作经费,加强信息共享和信息化建设。(记者 赵万山)
来源: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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