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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正文
为不断提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职责
6月29日
红河州民政局、红河州财政局联合印发
《关于提高2026年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进一步提高
红河州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新标准从2026年7月1日起执行
将惠及红河州20.32万名困难群众
《通知》明确,红河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68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008元/人·年。在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方面,城市低保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5元;农村低保A类对象补助水平实行顶标发放,即584元/人·月,B类对象补助水平提高到325元/人·月,C类对象补助水平提高到270元/人·月。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同步提高。红河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999元/人·月。照料护理补贴方面,集中供养一档提高到1085元/人·月、二档提高到543元/人·月、三档提高到326元/人·月;分散供养一档提高到196元/人·月、二档提高到114元/人·月、三档提高到65元/人·月。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方面,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保持2010元/人·月不变,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1400元/人·月。
《通知》要求,各县市要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好提标工作,及时将相关标准录入云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确保救助保障资金足额及时发放。本次13个县市可统一按照州级提标文件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可在州级基础上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提标工作须于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
来源/云南红河发布
总编/刘勇责编/张云龙值班编辑/孔德云 编排/朱海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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