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汉台区法院通过判后调解的方式成功促成一起僵持多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达成和解并及时履行,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依约在2016年至2022年期间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但业主陈某在此期间一直未缴纳物业费。后物业公司服务撤场,多次向陈某催要物业费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缴纳物业费及滞纳违约金共计16716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黄姣依法通过在线平台向被告陈某送达传票、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但陈某一直未接收,承办法官遂主动上门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不料陈某对应诉表现出严重抵触情绪,承办法官只得在反复强调出庭应诉对其自身权益的重要性后进行留置送达。后为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又多次联系陈某来院组织调解,但陈某始终回避与法院进行沟通。开庭当日,被告陈某经传唤未到庭,案件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承办法官依据实际案情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11747元。
陈某收到判决书后找到承办法官,表示不接受判决结果并要求上诉。眼见陈某情绪激动,承办法官随即对陈某进行耐心细致的判后答疑,明确告知其享受物业服务但不缴纳物业费属违约行为,同时消极应诉、怠于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需自行承担。通过反复劝导,陈某逐渐平复了情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也终于道出了拒交物业费的原委:原来,物业公司在服务期间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给陈某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通过业委会反映后一直未能整改;同时,开发商未兑现购房时的承诺,陈某多次找到物业公司维权也没有结果,这才赌气不缴纳物业费。为实质性化解纠纷,避免陈某上诉增加双方诉累,承办法官一方面向陈某释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为两个独立主体,与开发商的争议可另行起诉,不能与物业服务混同;一方面及时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有效沟通,将陈某提出的意见向物业公司进行了反馈,引导双方积极协商。后物业公司主动上门就服务中存在的不足向陈某表示歉意,陈某就此解开心结,表示愿意补交物业费。最终,在承办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原告物业公司减免物业费74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某一次性缴纳所欠物业费11000元。随着陈某现场足额履行到位,该案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一纸判决能厘清权责边界,却难消融当事人心中隔阂,判后“多走一步”,把法理讲透、把情理讲通,就能既维护司法权威,又可以避免“一案生多案”。下一步,汉台区法院将坚持“案结不是终点,事了才是目的”,积极探索“判后调解+督促履行”工作方法,用有力量、有温度的司法裁判回应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真正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供稿:闫爽爽
编辑:王艺萍
校对:王艺萍
审核:王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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