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思想家庄周在《庄子·外篇·秋水》中说道:“井蛙不可以语于海者,拘于虚也;夏虫不可以语于冰者,笃于时也;曲士不可以语于道者,束于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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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孔子在《论语·季氏》中说:“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小人不知天命而不畏也,狎大人,侮圣人之言。”这些古训都说明了人要有所敬畏之心:敬畏天、敬畏地、敬畏规则秩序。
近日,有一个退休人员在网络平台上公开说:“不要拿社保法唬人!大家是对现行的退休计算方法有意见,而不是对整个社保法有意见。”
这番言论看似只是针对养老金核算细则表达不满,实则割裂法律法规与配套实施政策的内在关联,弱化法律权威,折射出部分群众法治意识淡薄、分不清合理诉求与藐视法律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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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金计发规则源于《社会保险法》法定框架,实施细则是法律条文落地的具象化规范,二者一脉相承、不可分割。以“只反对计算方法、不反对社保法”为由排斥法律约束,本质是对国家民生法律缺乏敬畏,若放任此类错误认知扩散,极易滋生非理性维权风气,扰乱社会保障秩序,损害全社会养老保障大局。
我们必须厘清法理逻辑,树立全民社保法治思维,引导群众依法、理性、有序表达诉求,守护民生保障法治根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凝聚国家数十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验,经全国人大立法确立,是亿万参保人养老权益的根本保障。
该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核算标准综合缴费年限、缴费工资、社平工资、个人账户储存额、人均预期寿命多重因素确定 。
现行各地执行的退休养老金计算公式、计发口径、过渡性养老金核算规则,全部是依据法律条文出台的配套实施细则,是法律原则落地执行的唯一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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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划定了养老金核算的核心逻辑,实施细则细化实操标准,二者是“总纲”与“细则”的一体关系,不存在相互割裂、对立的空间。
简单来说,养老金计算方法不是脱离法律的随意规定,而是社保法法定要求的标准化转化。群众对核算结果、计发公式存在疑问,本质上是对法律设定的养老分配规则存在不理解,诉求根源直指法律确立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核心制度。
声称“只反对计算方法,不抵触社保法”,在法理上完全站不住脚,是刻意割裂法律体系、回避法律约束的片面说辞。这种论调暗藏双重标准:享受社保法赋予的按月领取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待遇差额复核等法定权利,却拒绝接受法律配套的核算规则义务,试图只享受保障红利、不遵守制度约束,是典型的认知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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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中,公民合理诉求与藐视法律法规有着清晰、不可逾越的界限。国家始终畅通群众诉求的渠道,充分尊重退休人员对养老待遇的关切。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参保人对养老金核算存在异议,有权到社保经办机构查询个人缴费、待遇核算完整记录;对核算结果不认可,可申请业务复核;复核仍无法达成共识,还能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通过法定渠道维权。
从社区社保政策宣讲、人社大厅一对一答疑,到线上政策解读的专栏、信访接待窗口,各地搭建多层次沟通平台,常态化开展养老金算账普法,用通俗语言拆解计发公式,主动化解群众心中疑惑,充分体现政策温度与为民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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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维权的前提是尊崇法律,而文中片面言论传递出抵触法律、排斥普法引导的消极心态,一句“不要拿社保法唬人”,轻视法律的严肃性与强制性,容易误导身边群众产生“法律可以选择性遵守”的错误认知。
部分群众受片面解读、网络不实言论影响,放大待遇差距矛盾,将政策细则与上位法对立,拒绝工作人员依据社保法释法解惑,甚至抱团发表偏激言论、否定制度设计。这种行为绝非单纯“提意见”,而是弱化法律权威,混淆是非边界。
若任由“对细则有意见就可以无视法律”的思维蔓延,会滋生大量非理性维权行为:有人拒绝配合社保核查、有人在公共场合散播否定社保制度的言论、有人借诉求煽动对立情绪,冲击社保经办正常秩序,消耗公共治理资源,最终损害全体参保人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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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体系是民生安全网,社保基金平稳运行、养老制度稳定可持续,离不开全社会共同维护法律权威。社保制度统筹兼顾了代际公平、城乡平衡、权利义务对等,养老金计发规则兼顾当下退休人员待遇发放与未来一代人养老基金储备,任何制度设计都需要兼顾整体平衡,不可能满足个体全部主观期待。
群众有情绪、有疑问可以理解,但不能以此为借口否定法律、排斥法治沟通。将个人待遇不满上升为抵触法律规范,片面割裂法律与实施细则,放大制度矛盾,会消解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保共识,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树立全民社保法治意识,需要双向发力、协同推进。人社、司法、社区等部门持续深化社保普法宣传工作,常态化开展“社保法律进社区”活动,针对退休群体精准解读社保法条文、养老金计算逻辑,面对面为老人核算个人养老账户,清晰解释待遇差距形成的法定原因,消除信息差带来的误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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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诉求处置机制,简化待遇复核流程,及时回应群众合理关切,对制度运行中可优化的细节持续完善,稳步缩小不合理待遇差距,用实实在在的民生改善化解群众疑虑。
退休人员应当主动学习社保法律知识,摆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树立“维权必先守法”的观念。认清社保法与计发细则不可分割的法理关系,摒弃选择性看待法律的错误思维。
产生养老金待遇疑问时,优先选择咨询、复核、复议等法定途径理性沟通,自觉抵制抵触法律、煽动对立的偏激言论,不传播片面化、极端化观点。
每一位退休人员既是社保制度的受益者,也应成为社保法治的维护者,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共同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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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诉求值得倾听,但法律底线不容突破。养老金核算细则根植于《社会保险法》,二者是浑然一体、不可拆分,不存在“只反对细则、拥护法律”的割裂空间。
面对养老待遇相关疑问,理性沟通、依法维权才是正道,轻视、排斥法律的言论既站不住法理,也不利于矛盾化解。
唯有全社会共同敬畏社保法治,畅通合法诉求渠道,平衡制度公平与个体期待,才能持续夯实养老保险制度根基,守护亿万老年人安稳幸福的晚年生活,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民生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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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在《论语·宪问》中说:“幼而不孙弟,长而无述焉,老而不死是为贼!”希望个别退休人员要守住法律法规底线和公序良俗底线,自觉敬仰社保法、尊重社保法、遵守社保法,不要成为孔子口中的“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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