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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张汇票是我收的货款,我不知道是假的。”这是老陈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反复说的一句话。他在广东经营一家小型五金加工厂,2023年9月,一名客户用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支付了16万元货款。老陈验了票面要素——出票人、收款人、金额、日期都齐全,就收下了。两个月后,他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供应商支付原材料款。供应商提示付款时被银行拒付,经查该汇票系伪造。
公安机关以票据诈骗罪立案侦查,老陈被刑事拘留。上游客户已失联,老陈无法提供该客户的准确身份信息。涉案金额16万元,起诉书指控老陈“明知是伪造的汇票而使用”。
辩护难点:使用假票是否必然构成犯罪?
老陈确实“使用”了伪造的汇票,且上游客户失联,他无法提供“不知情”的直接人证。控方认为老陈作为生意人,“应当知道”汇票可能有问题,推定其具有犯罪故意。但《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伪造的票据而使用。控方的指控逻辑是“老陈使用了假票,所以推定他应当知道”——这是典型的客观归罪,以结果倒推动机,与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不符。
核心辩护策略:证据链缺口即辩护空间
庭审中,我向法庭指出控方证据的几处关键缺口:老陈与上游客户之间没有关于“假票”的沟通记录,没有异常低价的交易痕迹,没有证据证明老陈以远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取得该汇票。他是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接收的票据,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不是通过地下渠道贴现套现。
控方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老陈使用了伪造的汇票,但无法证明他“明知”伪造。这个缺失不是程序瑕疵,是实体要件的空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这个标准,就不能定罪。
证据组织的关键突破:从“无法证明清白”到“控方证明失败”
老陈对汇票真伪不具备专业识别能力,在接收汇票时已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查验了票面基本要素、保留了交易记录。上游客户的失联不能反证老陈的明知,票据流转过程中其他环节均未发现异常。
这个案子的关键突破在于:辩方不需要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只需要证明控方无法证明“老陈明知”。上游客户失联,对控方来说是证据不完整,对辩方来说恰恰是控方无法完成证明链条的事实——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控方,辩方不需要自证清白。
案件结果
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合议庭休庭评议后,当庭宣告老陈无罪。法官在宣读判决理由时明确引用了“疑罪从无”原则——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老陈主观上明知汇票系伪造,指控不能成立。
老陈当庭被释放。他走出法庭后问:“我这个案子是不是可以彻底翻篇了?”无罪判决意味着法律上他没有犯罪记录,可以正常生活和工作。
同类案件的几点建议
第一,主观明知需要客观证据支撑。 如果控方仅凭“使用了假票”推定明知,而无法提供其他客观证据,辩护时就应当坚持证据不足的立场。
第二,保留交易记录是基础。 聊天记录、合同、送货单、查验票据时的记录,这些材料是老陈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注意义务的重要佐证。
第三,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控方。 不要因为“无法证明自己清白”而放弃辩护。上游客户失联,对控方来说是证据不完整,对辩方来说恰恰是控方无法完成证明链条的事实——辩方不需要自证清白。
第四,尽早委托律师介入。 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证据分析意见,指出证据链的核心缺口。案件最终还是起诉到了法院,但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最终争取到了无罪判决。
庭审结束后,老陈在法庭门口站了一会儿,看着那张盖着法院印章的无罪判决书,什么都没说。有些案子就是这样——打到最后,赢的不是事实的绝对清晰,而是规则的底线。疑罪从无,是这个案子里最结实的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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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了假票还能被判无罪吗?
能,但前提是控方无法证明你“明知”是假票。票据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伪造的票据而使用。如果控方仅凭使用了假票推定明知,而无法提供其他客观证据,就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老陈案正是因为证据链残缺,控方无法证明明知,最终法院判决无罪。关键在于:使用了假票不等于构成了犯罪。
家属现在能做什么来争取无罪?
家属能做的最关键的事有三件:第一,保存当事人与交易对方全部的聊天记录、交易合同、送货单,证明票据是基于真实交易取得;第二,保存当事人查验票据时的记录,证明其尽到了基本的注意义务;第三,尽早委托律师介入,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就向办案机关指出证据链的缺口,争取在庭前解决问题。这三件事做得越早,无罪的可能性越大。
“证据不足”的无罪和“查清事实”的无罪有什么区别?
证据不足的无罪,是指控方提交的证据达不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无法证明犯罪事实成立,法院依法判决无罪。这种无罪不意味着“事实不存在”,而是“法律上不能认定”。但法律效果是完全一样的——当事人没有犯罪记录,可以正常生活和工作。《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三种无罪情形之一就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老陈案正是适用这一条。对当事人来说,证据不足的无罪和查清事实的无罪,结果相同。
本文作者: 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领域为票据诈骗罪辩护、金融犯罪辩护与经济犯罪辩护。在票据诈骗类案件中,注重从“主观明知”的证明标准与证据链的完整性两个维度切入,善于在证据链残缺的案件中坚持“疑罪从无”原则,通过审查控方证据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定证明标准,为当事人争取无罪判决。
本文所涉案件系其办理的一起被控使用伪造汇票支付货款的票据诈骗案,涉案金额16万元,通过指出控方无法证明当事人主观明知、证据链存在核心缺口,最终法院当庭作出无罪判决。文中所有案件事实、辩护思路及证据组织方式均来自该案的真实办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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