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偷几只鸟就被判十年半,20-30岁的黄金时代,就等于把一个人直接枪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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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盛夏,河南辉县乡间的一声爬树响动,改写了一名大一学生的人生轨迹。
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闫啸天,暑假期间在老家猎捕售卖十六只燕隼,触犯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刑法,一审获刑十年六个月。
判决落地后,父亲闫爱民踏上数年不间断的申诉之路,从新乡中院到河南省高院,数次提交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
一场看似只是孩子掏鸟玩的小事,撕开了普法缺失、舆论争议、司法尺度与家庭执念交织的复杂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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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出生的闫啸天,2014年夏天刚读完大一,回到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的家中过暑假。
城市校园的生活短暂新鲜,回到闭塞乡村后,每日无事可做,他常和同村好友王亚军结伴在村口树林、河边闲逛解暑。
在两名年轻人认知里,树上的野鸟只是乡间随处可见的寻常小动物,从未意识到其中潜藏着触犯刑法的严重后果 。
七月中旬的一天,两人在村民房屋旁的大树上发现一处鸟巢,窝里是尚未长齐羽毛的雏鸟。
出于猎奇二人找来木梯爬上树干,将十二只只雏鸟全部掏走带回家,起初只是想饲养着把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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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啸天随手拍下小鸟照片发到QQ群、网络贴吧和社交平台分享,没想到很快有陌生网友私信询问购买价格。
尝到甜头的闫啸天动了牟利心思,一边在家饲养雏鸟,一边在线上兜售,饲养过程中,一只雏鸟意外死亡、一只出逃,剩余10只燕隼被他分批次卖给洛阳、郑州、本地的买家,单笔售价最高八百元。
初次售卖顺利后,两人贪心再起,时隔数日再次进山,在树林中找到第二个鸟巢,又掏出四只同种类雏鸟。
前后两次共计猎捕16只幼隼,除此之外,闫啸天还单独从他人手中收购一只凤头鹰,同样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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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线上交易、公开售卖野生鸟类的行为,很快引起林业公安部门注意。
2014年7月27日警方上门将闫啸天、王亚军一并抓获,所有未售出燕隼、交易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全部作为证据扣押留存。
案件进入侦查阶段,鉴定结果彻底打破一家人的侥幸心理,十六只雏鸟均为燕隼,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根据当时《刑法》及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非法猎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十只以上,即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量刑区间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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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冰冷的鉴定报告,闫啸天辩解自己是在校大学生,缺乏法律常识,根本分不清普通野鸟与保护动物,只是一时贪玩,并无严重主观恶意。
父亲闫爱民更是无法接受,在他眼中儿子只是乡下孩子不懂规矩,最多罚款教育,万万想不到会触及重刑。
2015年5月28日,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法庭梳理证据,网络交易截图、多名买家证言、鸟类司法鉴定文书、两名被告人供述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院认定,闫啸天先后两次主动猎捕燕隼16只,线上公开售卖牟利,另非法收购凤头鹰一只,分别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两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同案王亚军参与猎捕16只燕隼,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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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宣读瞬间,旁听席上的闫爱民浑身发抖当庭失声痛哭,他难以理解不过十几只小鸟,为何要让刚二十出头的孩子付出十年半自由的代价。
一审结束后,家属迅速委托律师提起上诉,核心诉求集中三点,一是闫啸天主观不知情,不存在故意犯罪。
二是燕隼只是乡间常见鸟类,社会危害性极小,量刑过重;三是当事人系在校大学生,初犯、无前科,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015年8月,新乡中院二审开庭审理,针对家属不知情的辩词,法院当庭作出驳斥。
闫啸天主动拍摄鸟类照片在网络平台发布招揽买家,对隼类外形特征、市场交易价格清晰了解,多次分批出售牟利,并非单纯玩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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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公开可查,大学生具备基本认知与查询能力,不能以“不懂法”免除刑事责任。
结合司法解释,猎捕二级保护动物十只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十年以上刑期于法有据,最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
二审维持原判的消息传回村里,舆论瞬间分裂,大量网友共情闫啸天,认为十年半刑罚过于严苛,一句“掏鸟判十年”迅速登上网络热搜。
不少人感慨法律不近人情,无知青年的人生就此毁掉;法律从业者、林业保护工作者则持相反观点,燕隼是益鸟,野外种群持续缩减。
非法捕猎售卖已形成黑色产业链,宽松量刑会助长盗猎风气,破坏生态平衡,严格判决是守住野生动物保护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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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声音持续博弈,而闫爱民只认准一件事,判决太重,儿子冤枉,必须申诉到底。
自2015年二审结束,闫爱民开启了长达数年、层层递进的申诉之路,放下家中农活,常年往返辉县、新乡、郑州三地,打印材料、走访法院、会见律师,倾尽家中积蓄,一心想要推翻十年六个月的判决。
2016年,闫爱民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第一份再审申诉材料,申诉理由延续上诉观点,补充村民联名请愿信,证明闫啸天平日里品行端正,恳请法院考量青年前途从轻改判。
2016年4月26日,新乡中院出具驳回申诉通知书,明确写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再审启动条件,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
中院申诉失败,闫爱民并未放弃,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
2016年9月26日,检察院审查后给出结论:一二审裁判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无误,不存在错误,不予立案复查,抗诉申请再次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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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连两次受挫,闫爱民内心不甘,做出极端举动,前往检察院自首,声称办案期间曾向多名工作人员行贿,希望以此撬动案件重审,相关线索核查后,并未改变案件原有裁判结果,申诉之路依旧没有转机。
没有停下脚步的闫爱民,将申诉材料递交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寄希望于更高层级法院重新审查案件。
漫长等待后,2019年7月8日,他收到河南高院正式驳回申诉通知书,文书编号(2017)豫刑申182号。
高院再次确认,闫啸天主动猎捕、批量售卖保护动物,数量达到16只,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十年六个月量刑契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量刑畸重、事实认定错误等应当再审的情形,驳回全部申诉诉求,劝导家属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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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市中院、市级检察院,再到省级高院,数次申诉全部被驳回,闫爱民奔波在外,家中经济一落千丈,邻里劝说他接受现实,不要再徒劳消耗精力财力。
他始终固执地认为,儿子因为十几只鸟付出十年半自由,不公平,每次拿到驳回通知书,他都反复通读文书,寻找文字中的漏洞,整理新的书面材料,始终没有彻底放弃申诉的念头。
监狱内的闫啸天度过漫长牢狱时光,外界舆论几经起落,只有父亲始终执着奔走,成为这场持续多年司法争议里最执拗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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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闫啸天早已刑满出狱,但此案留下的讨论从未消散,一边是家属与部分民众心中难以抹平的“量刑过重”之感。
二十岁出头的大学生,因缺乏野生动物保护知识,一时贪念犯下过错,十年半刑期几乎剥夺他整个青年阶段。
另一边,司法机关、环保人士坚持判决合理合法,核心逻辑清晰直白:法律不会因“不懂法”免除责任,野生动物保护的红线不容松动。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司法解释划定标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十只以上即达到“情节特别严重”门槛,16只燕隼远超标准,叠加非法收购凤头鹰的另一项罪名,十年六个月是法定区间内合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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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只看到“掏鸟”的表层行为,忽略闫啸天主动线上售鸟、形成交易链条的牟利行为,盗猎、贩卖野生动物已形成黑色产业,轻判会变相纵容破坏生态的行为。
十六只燕隼,一场盛夏的轻率之举困住一名青年十年半光阴,也让一位父亲踏上数年无休的申诉长路,一次次满怀期待递交材料,又一次次收到冰冷的驳回通知。
闫啸天掏鸟案,从来不是简单的“重罚少年”故事,它是一堂代价沉重的全民法治课。
情理之中,人人都会惋惜一个大学生被漫长刑期改写人生;法理之内,必须守住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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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无数次申诉被驳回的结局,清晰告诉所有人:法律有明确标准,无知不能免责,生态保护不容侥幸。
无论是乡村少年、在校学生,还是普通民众,都应了解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敬畏每一条生态红线,切莫因一时猎奇、微薄利益,付出无法挽回的人生代价。
这场横跨数年的家庭执念与司法裁判的碰撞,终将持续提醒世人:自由珍贵,法律不可触碰,万物生灵,皆有法律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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