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旅游学刊》与贵州大学联合主办“山地旅游目的地高质量发展”学术研讨会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旅游研究与规划中心创始主任吴必虎教授应邀出席,并作《山地旅游目的地自然生态与文化沉积的双重性与管理响应》主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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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报告实录:
尊敬的巴兆祥校长、刘照惠主席,以及贵州大学的各位老师和来自全国各地的同学们,非常荣幸能在贵州大学就山地旅游与山地旅游目的地的发展发表意见。我今天要讲的内容,其实我在“虎说八道”公众号里已经多次谈过,学术思想也反复阐述过。这次发言的出发点,是注意到《国家公园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中都规定核心保护区不得有人为活动;我认为,尽管这两部法规已经立法公布,但其中某些条款在科学性和中华文化传统适应性上仍有可商榷之处。当然,司法实践中必须依法办事,但在学术研讨会上,针对法条进行理性讨论是正当且必要的,这就是我今天发言的基本前提。
这两天,我也与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的领导交流过,对方发布在官方公众号“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地”的文章中提到,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内如有古道穿越,一般不允许人员进入,其依据正是《国家公园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然而,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论证这种规定和立法并不科学;其中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之一,就是对比“严格禁止人为活动”与“适度允许合规活动”两种管理模式下的保护效果。全球顶刊发表过一项覆盖一万多个自然保护区的统计研究,结果显示两种管理方式在保护效果上没有实质性差异,统计学上的差别几乎可以忽略。也就是说,完全禁止人员进入与适度开放,对生态保护的影响并不大。因此,我们从学术角度认为,一刀切、全面封禁的保护模式并无必要。
一、双重性:山地自然生态与文化沉积的共生逻辑
首先说明一下我的学术背景:我从硕士研究生阶段起就学习历史地理,属于纯文史类的文科研究,后来才转行做旅游研究。近几年旅游行业效益并不理想,大家还能坚持深耕这一领域,也是很高尚的行为。
因为有历史地理的专业底子,我很清楚,在中国这样一个拥有五千年不间断文明的古国,自然保护地和国家公园的建设不能照搬国外模式。美国只有两百多年历史,本土几乎没有原生历史文化保护对象,所以他们的国家公园可以完全清空常住人口,即便曾经有人居住,原住民印第安人也被驱赶出去了。我们不能照搬美国模式,而应当立足中国本土国情,这本身就是文化自信的体现。
中国五千年来,秦岭、高黎贡山、武夷山等诸多山脉中,先民走出了大量古道,沿途形成关隘、庙宇,沉淀了层次丰富的历史文化。整片自然保护地内部本身就承载着厚重的文化底蕴,而穿越保护区的古道作为线性文化资源,其文化密度更为集中。我个人建有一座游历图书馆,馆藏大量古籍史料,足以佐证古道是古代旅行书写和地方文献记载最为集中的载体;我的博士论文题目正是《中国山地景区文化沉积研究》,因此,本次贵州大学举办山地旅游目的地高质量发展学术研讨会,我是具备发言资格的——就算全国只邀请十位行业专家,我也应当位列其中。
结合我的博士研究成果来看,国内自然保护地体系中有一类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全国总计约230处。通过历史史料可以证实,所有这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地,都不是单纯依靠封禁保护而形成景观价值的,而是历代古人持续营建出来的。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严格封闭管控,就能打造出西湖、黄山、泰山这类知名风景名胜;但事实上,这些名山大川的景观和人文遗存,全是古人一代代营建所得,我们当下的保护工作,本质只是留存古人营建的文化成果。另一个需要纠正的误区是,不少人认为保护区内一律不允许新建任何建筑,这个观点并不成立。今天我们眼中那些绝美的山水人文景观,全部是古代人工营建的产物;现代新建景观之所以观感不佳,根源在于建设者缺乏深厚的文化底蕴。反观古代的营建者,如苏轼、颜真卿、柳宗元等人,其学识水平相当于如今的名校博士,审美与营造能力远胜于当下普通的建设从业者。
穿越自然保护地的线性文化遗产分布密度极高,有官方统计数据显示,18%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边界范围内分布有古文化线路。以贵州为例,贵州是南方丝绸之路和茶马古道的核心途经区域,安顺、毕节大方、贵阳清镇、六盘水六枝特区、黔西南贞丰等地,大量古道直接穿行于自然保护区之中。前阵子我刚去过云南保山,高黎贡山留存的茶马古道和南方丝绸之路遗迹保存得相当完整。顺带辨析两个词汇:“蜀身毒道”与“蜀Yuándú 道”两种说法都成立——“身毒”发音更贴近古印度本土读音,而“Yuándú”则是汉代古音表述,巴兆祥老师是复旦大学历史系的,他对此更有发言权。
从秦岭的汉唐古道,到延伸至川黔之间的连通线路,诸多古道都跨越多个省份交界的山地,大量穿行于国家公园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中。如果一刀切地禁止人员通行这些古道,本质上就是切断了历史文化的传承。从人文伦理的角度来看,先民世代行走的道路,后人却被禁止踏入,这无疑是违背历史传承伦理的不合理规定。
我的第一个核心观点是:古道上的适度人文活动与区域内的野生动物、原生生态完全可以共存,二者之间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这一结论有全球多项实证研究作为支撑。现场在座的不少自然保护领域专家,以及中国生态学会旅游生态分会的秘书长,私下也认同这一观点,只是他们不便公开发声,但相关的学术观点是有据可查的。
二、山地自然保护地通行权:学理、法理与实证检验
从学理层面来看,全球各国对国家公园的核心定义基本一致,唯一的区别在于,我国将自然资源管护与文化公园分属两套体系:自然资源和国家公园由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主管,而长江、黄河、大运河等大型国家文化公园则单独规划管理,未来这两套体系或许会逐步整合归入国家公园的整体框架。在全球共识中,国家公园的本意就是归全民所有、向全体国民开放的公共公园;如果完全禁止民众进入,就失去了“国家公园”这一概念的核心定义。
从物权法角度分析,国家公园的自然资源属于全民所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的本国公民都享有进入、游览的合法权利,外国游客也依规准入。当地原住民长期生活在保护地周边,取用山间水源、通行传统古道,是与生俱来的用益物权。例如,三江源部分公园全面关停旅游、禁止群众进入,就直接损害了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当下多部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相关法律之间存在法条竞合,不能单一援引《国家公园法》或《自然保护区条例》中的某一条法规,而忽略其他涉及民生和物权的相关法律。政策导向也明确要求兼顾生态严格保护与社区民生发展,单纯封禁、隔绝群众的做法,实际上并没有落实中央关于统筹兼顾的要求。
还有部分学者提出,核心保护区内的古道景观,民众无需实地到访,观看影像资料即可,这个逻辑完全站不住脚——就好比两个人确立婚姻关系却只能线上聊天不见面,或者拿着菜单就等同于品尝了完整餐食,这完全是割裂人与土地情感联结的片面思维。学界“恋地主义原真性 ” 理论明确提出,人与土地、自然景观的实地接触,是无法通过线上影像替代的情感需求。过去民众行走古道是出于交通刚需,如今交通基建已经完善,古道承载的功能正转向精神疗愈。国内抑郁症患者规模已达一亿,六十岁以上老年群体有三亿,未来还会持续增长;长远来看,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将承担绝大部分生产工作,大量民众拥有充足的闲暇时间,旅游和自然体验必将成为大众核心的精神需求。因此,旅游和文旅相关专业的从业者,未来的核心工作之一,就是推动自然保护地适度开放,以满足大众自然疗愈与文化探访的需求。
我再重申一下全球实证研究的结论:一项覆盖一万多处自然保护区的大数据研究证实,全面封禁与适度开放开展自然教育、轻量生态旅游,两者的生态保护成效并无显著差异;2021年海外顶尖高校的相关研究也明确指出,少量合规的人类活动不会破坏保护区生态。管控方往往只是在纠结活动的命名——生态旅游、自然教育、自然体验,不过是叫法上的区别,公众核心的诉求是保障可进入性,而这种可进入性正是国民行使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和文化传承权利的基础体现。全面封禁并非生态保护的必要条件,其保护效果也并不优于适度开放。既然两种模式的保护效果持平,相关管理部门仍坚持一刀切禁止进入,本质上就是一种畏难、规避管理风险的保守做法。
我希望今天二十分钟的分享,能带动更多同行正视这个问题,毕竟公民的合法权益都需要合理争取。我也注意到,部分极端生态保护主义者(生态沙文主义)单纯排斥一切人类活动,只要出现群众游览或适度利用就立刻上报追责,一味站在封禁视角评判所有文旅开发,缺乏统筹生态保护与民生发展的全局思维。
三、管理响应:梯度化空间配置与精细化准入管控
针对当下的管理矛盾,无需修改现行法律,通过分区管控的解释空间就能落地解决方案:将古道本体两侧各五十米、合计百米的带状区域,划入一般控制区,这样既不会破坏整体生态保护格局,又能保留古道通行和文化探访功能。中文法规条文本身具备充足的解释弹性,类似乡村旅游设施的做法也可以借鉴——比如通过定性调整来规避管控限制,将稻田咖啡项目归类为设施农业,把乡村文旅活动定义为现代农业配套,就能够合理合规地落地实施。
我和我的博士生谢冶凤(现任职中南林大)近期投稿论文,聚焦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例外情形的操作化困境与精细化路径——基于执行、文本、话语三层框架。现有法条虽有封禁规定,但可结合物权、民生类法律形成并行解读,配套差异化落地方法。
当下核心现实难题:环保督查、地方行政管理人员对相关跨领域法律、前沿科研结论认知不足,仅单一援引保护类法规开展督查问责,容易出现法条冲突下的片面处置,挫伤地方干部统筹发展与保护的积极性。应当推动多部门法规统筹平衡,推行差别化授权、双轨分区管控格局。同类涉保护地案件,依据不同法律条文量刑、处置标准差距极大,多数管理单位为规避追责,直接选择最简单的全面封禁方案。我们可以依托LAC理论,构建兼顾生态保护、公众进入需求、文化传承的平衡管理模式,实现环境无破坏、公共需求充分满足的目标。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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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旅游目的地高质量发展” 学术研讨会
(2026年6月27日,贵阳)
作者 | 吴必虎
编辑 | 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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