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称13岁女孩与2男自愿发生关系
13岁女孩遭两男性侵立案后撤案:当“无明显反抗”成为免责金牌
2024年7月,内蒙古乌兰浩特,一个13岁的女孩走进了一间陌生公寓。她不知道的是,推开门之后等待她的一切,将在未来一年多的时间里,把这个家庭拖入一场漫长的拉锯战——从立案到撤案,从申诉到被驳回,从“犯罪事实成立”到“无犯罪事实”,前后只用了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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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撤案的理由,是“无明显反抗,属双方自愿”,以及 “男方对女孩未满14岁不知情” 。
一、“我手机里有80块,你跟我整一下就行”
根据受害女孩张某的自述书,案发经过是这样的:
2024年7月12日,13岁的张某经同学推荐,添加了包某的微信。对方嘲讽她是“照骗”,女孩赌气前往对方公寓“奔现”。抵达后,包某和吴某将她锁在屋内,先后对她实施了性侵,并拍下视频。
自述书中有一个令人心悸的细节:吴某首次施暴时,对女孩说了一句——“我手机里有80块,你跟我整一下就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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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块钱。一个成年男性对一个13岁女孩的身体,开价80块。施暴过程中,他还偷拍了视频留存。
这不是结束。事后,两人以曝光视频相威胁,逼迫女孩多次见面并再次发生关系。包某在某次性侵前,甚至胁迫女孩转账15元购买避孕套,事后再让女孩垫付8元台球费。
一个13岁的女孩,被锁在陌生男人的房间里,被威胁、被拍摄、被反复侵犯,还要为避孕套和台球买单。
事发9天后,因为朋友与包某发生纠纷报警,女孩遭到性侵的事才得以曝光。
二、立案四个月,撤案一纸书
2024年7月22日,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调查。当晚,包某和吴某被抓捕审讯,随后办理了取保候审。
但在2024年11月29日,警方出具了撤销案件决定书,认定该案“无犯罪事实”。
受害女孩的哥哥钟先生称,警方给出的撤案理由有两点:
一是两名男子虽承认与妹妹发生性关系,但认为女孩“无明显反抗”,属双方自愿;二是两人辩称“不知妹妹未满14岁”。
钟先生的质疑直击要害: “他通过我妹同届同学介绍加的好友,怎么会不知道她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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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怎么说?——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自愿”无效
要理解这起案件的法律争议,先得回到《刑法》的基本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这条法律的底层逻辑是什么?法律推定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具备性同意能力。 也就是说,无论幼女表面上是否“同意”、是否“反抗”、是否“自愿”,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本身就构成强奸罪。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进一步明确: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如果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该被害人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更关键的是,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对此类案件中行为人辩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例外情况应当从严把握——必须确有证据或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而且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仍然产生了误认。
换句话说,“不知道对方未满14岁”这个借口,法律上极难成立。包某是通过女孩的同届同学介绍加的好友,完全有机会知道她的年龄——按照司法解释的标准,这种情形下很难认定为“确实不知”。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直言:“包某通过同届同学认识张某,完全有机会知道其年龄,警方不能因嫌疑人仅凭外表看不出来,就认定其不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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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更关键的问题:这不是“无反抗”的问题
即便退一万步,假设两名男子真的“不知”女孩年龄,案件是否就该撤案?
答案仍然是否定的。 因为女孩的自述清楚地描述了“被锁在屋内”“被威胁”“被拍视频”等情节。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明确写道:对于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害人是幼女,都应当依法认定为强奸罪。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暴力或胁迫手段,“是否知道年龄”根本不构成免责理由。
女孩哥哥的质疑同样直指核心:“涉事双方发生关系时是否存在暴力胁迫?”如果女孩的自述属实——被锁在屋内、被拍视频、被威胁曝光——这显然不是“无明显反抗”能概括的。
而“无明显反抗”本身,从来就不等于“同意”。 一个13岁的女孩面对两个成年男性,被锁在陌生房间里,她的“无明显反抗”更可能源于恐惧,而非自愿。把“不反抗”等同于“同意”,是对性暴力受害者最粗暴的误读。
五、检察院的回复与家属的困境
2025年6月9日,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回复称,未发现当地公安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记者致电办案民警郭警官,对方表示当地公安、检察院均核查过该案,一致认定撤案决定合法,家属有异议可线下沟通。
警方的结论和检察院的背书,让钟先生的申诉之路变得更加艰难。但他表示将继续申诉,希望警方能够重新立案。
付建律师建议女孩家属可直接向兴安盟检察分院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乌兰浩特市公安局的撤销决定进行依法监督。
六、这不是孤例
这起案件并非孤例。
几乎同一时间,山西运城“13岁女孩称遭男子强奸,警方不予立案”一事同样引发广泛关注。2026年6月23日凌晨,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发布警情通报,宣布组建联合调查组启动案件全面复核。24日晚,警方出具立案告知书,正式对该案立案。
两起案件,同样的年龄,同样的争议,同样的“自愿”与“不知情”辩解。一个撤了案,一个立了案。
同样的法律,不同的结局。
七、当法律保护变成一纸空文
法律保护幼女的逻辑链条其实很清晰: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无性同意能力→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自愿”和“不知年龄”不构成免责理由。
但在实践中,这条链条被“无明显反抗”和“不知年龄”两个理由轻松打断。
“无明显反抗”成了一个可以随意解释的模糊标准——什么算“明显”?一个13岁的女孩被锁在房间里,面对两个成年男性,她需要“明显”到什么程度才算数?是要拼死挣扎到遍体鳞伤,才算“明显反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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