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女指控被大一男生殴打、逼签免责书后性侵,两地警方不予立案!”江西,17岁女生举报江西财经大学2025级学生多次强奸并暴力殴打,逼迫签署“不追究法律责任文书”,南京建邺分局对殴打案行政立案,对强奸案不予立案,杭州西湖分局同样不予立案并经复议维持,目前杭州市公安局复核中,校方称等警方结论后依规处理。
(案例来源:中国新闻周刊,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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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丽和叶某早几年通过网络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据小丽陈述,叶某比她大几岁,是江西财经大学2025级新生,而她本人案发时仅17岁,还在读高中。
最初的相处看似正常,可自2025年夏天起,关系逐渐变质,第一次剧烈冲突发生在小丽拒绝叶某性要求之后。
叶某当场动粗,对她进行殴打,打完逼她在一份手写的“不追究法律责任文书”上签字——意思大概是“自愿发生关系、不追究任何责任”。
小丽说,签完之后叶某并没有收手,反而再次强迫她发生了关系,这不是孤例,小丽称,此后叶某多次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并在每次她抗拒时施以殴打。
为让她屈服,叶某发出的威胁极其恐怖:“拔你指甲”“油炸手指”“用钢管把你打得半身不遂”“报警就掐死你”,这些威胁内容,小丽保留了部分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
更令她窒息的是控制手段,叶某将她的手机绑定儿童模式,限制她安装软件、查看联系人,实质上切断了她向外求助的通道。
小丽回忆那段时间,她几乎处于半隔离状态,不敢告诉父母,也不敢逃,因为叶某知道她的家庭住址和上学校区。
2026年2月9日,两人在南京市一处出租屋或酒店见面,再度因拒绝发生关系引发冲突,叶某对她实施暴力并强迫发生关系,这次事件成为后来小丽向南京警方控告的核心事实之一。
另有一笔涉及杭州某次相处分居地的性侵指控,构成她向杭州警方报案的依据——因部分事发地在杭州辖区,故两地分别管辖。
长期的暴力与控制,使小丽身心崩溃,2026年4月,她在家人陪同下就诊,被确诊重度焦虑、抑郁状态,医生建议住院干预。
同月,小丽在家人和朋友鼓励下,分别在南京市和杭州市向公安机关正式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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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9日,南京某派出所出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载明小丽报称的“被殴打案”已作为治安行政案件立案调查,但同时对强奸案不予立案,理由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所控告犯罪事实发生,不符合立案条件。
次日,杭州警方对小丽控告叶某强奸一案审查后,也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小丽不服申请复议申请,6月18日,杭州警方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
小丽随即向杭州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核,目前,杭州市公安局的复核结果尚未作出。
南京方面,小丽同样可对不予立案申请复议,但截至发稿,建邺分局刑警大队工作人员对外表示“不掌握案件进展”,滨江派出所称“暂不接受采访”。
6月26日,事件经媒体披露后,江西财经大学发布情况说明:网传涉我校2025级学生叶某舆情,学校高度重视,目前南京警方正在调查,学校将依据警方调查结论依规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校方工作人员向小丽表示,等警方出结果后一定按校规校纪处分。至此,案件停留在:殴打案行政调查中,强奸案两地不予立案,校方静候调查结果。
不少网友愤怒质问:人都被打了、逼签了免责书,为什么强奸就是不立案?这里恰恰触及我国刑法中性侵案件最难也最痛的点,立案的证据门槛与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明难题。
首先,行政案件立案和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并不矛盾。
殴打行为有伤情、就诊记录、聊天威胁等可印证,较容易达到“涉嫌违反治安管理,需调查处理”的行政立案标准。
但强奸罪是重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公安机关立案须“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初查阶段只有被害人陈述,缺乏DNA、新鲜伤痕鉴定、现场搏斗痕迹、第三人证言或能够排除“恋爱同居背景下自愿性行为”的排他性证据,警方可依法作出不予立案。这不是“不管”,而是受限于现行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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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被强迫签署的“不追究法律责任文书”在法律上近乎一张废纸。
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刑法中,以暴力胁迫逼被害人放弃控告,本身就是加重量刑或独立成罪的情节,而非免责金牌。
但该文书的存在,反过来会被辩方用来主张“双方系情侣关系、系自愿”,从而增加证明违背意志的难度,这正是本案僵局的核心。
情侣间的性侵指控,极易陷入“她说不、他说她答应”的罗生门,除非有即时报警、明显抵抗伤、第三人目睹或胁迫持续状态的客观证据。
再次,控告人并非走投无路。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9至182条,小丽接下来可走的法定救济路径是:等待杭州市公安局复核结果若复核维持不予立案,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此案最终结果仍有待上级公安机关复核及可能的检察监督,我们拭目以待。不论结论如何,一个17岁少女敢站出来,已经比沉默更需要勇气。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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