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蔡婷 王君娥 胡艳
近日,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清坪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但原告提交的借条上出借人的名字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致,这该如何认定?
极目新闻记者26日了解到,2023年9月,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急需用钱,向陈婧(化名)借款16000元,陈婧当天将资金交给刘某,同日刘某出具借条,约定于2024年3月20日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陈婧多次催要,刘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在通话中,刘某说:“借条上的名字和你的名字又不一样,你就说要我还钱?”无奈之下,陈婧一纸诉状将刘某诉至法院。
清坪人民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陈婧提供的借条原件中名字为“陈静”(化名),但在身份证上却为“陈婧”,二者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庭审中,陈婧陈述了借条出具过程:“借条是刘某出具的,借条上的出借人写的是陈静,当时我没太在意,但是借条上的身份证号码跟我的是一致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出具的借条虽载明出借人姓名为“陈静”,但与陈婧属于同音不同字,身份证号码一致且借条原件为陈婧所持有,故可推定陈婧为所涉借款的出借人,“陈婧”与“陈静”系同一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最终判决,刘某归还陈婧欠款16000元。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借条、欠条作为核心债权凭证,勿让“一字之差”导致维权难。针对此类纠纷,法院审理并非仅以借条署名为准,而是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定,债权人可以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加以佐证。
但即便证据链可以佐证身份,规范书写才是规避风险的根本之道。在借款时,切记一定要看清楚、写清楚,借条规范可避免不必要的利益损失,出具借条前需核对债务人身份信息,写明借款人全名+身份证号,避免因名称误差影响维权,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以免债务人找他人代笔,拒绝承认债务。同时,还应明确还款时间,保留交付证据,借款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付需辅以收条或见证人。借贷莫因情面失规范,凭证不因疏忽留隐患,切实守护好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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