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提前布局借名买房,离婚全程隐瞒财产
袁某与陈某2018年2月经某院调解,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手续办完,陈某以为双方恩怨两清,往后各自安好。
可她万万没想到,由于她并不清楚前夫的存款情况,前夫早在离婚一年前,就已经开始偷偷转移婚内大额资产。
2017年5月,二人还处于正常婚姻存续期内,袁某看中一套总价120万的房屋,敲定全部购房事宜。
他心里清楚,这笔钱是夫妻共同收入,这套房属于实打实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旦坦白,离婚就要被分走一半房款。
为了独占整套房产,袁某刻意耍了心机:全程借他人名义买房、办贷款、办房产证,彻底洗白自己的购房痕迹
•购房合同:全部以案外人宗某名义签订,本人不签字
•银行贷款:60万房贷全部登记在宗某名下,还款依旧由袁某私下承担
•产权登记:2017年8月房屋直接落户宗某名下,袁某个人名下无任何房产记录
靠着这套完美伪装,离婚调解全过程,袁某只字未提这套百万房产,双方离婚时也没有对该房屋进行任何分割。
本以为这件事永远不会败露。
2019年8月,距离离婚已经过去一年半,袁某觉得风险彻底消散,直接把这套隐匿房产,从宗某名下过户回自己名下。
过户记录一目了然,陈某发现不对2019年9月,起诉至某院,要求重新分割婚内被隐藏的共同房产,主张对方支付140万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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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院一审终审判决:恶意转移财产,直接少分70%
某院逐一核对全部证据,还原完整事实:
1.房屋出资、购房意向达成均在婚内,毫无疑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一方刻意隐瞒房产,未做任何分割处理,另一方有权事后起诉分割;
3.借名买房并非正常亲友代持,唯一目的就是躲避离婚财产分割,主观恶意十分明确。
最终某院作出严厉判决:
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袁某存在恶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房产折价款按照3:7分割
无过错方陈某分得70%房款,恶意藏房的袁某,仅仅只能分得30%。
大众普遍误区:房子不在自己名下,就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很多人都有这个错误认知:
房产证上没有我的名字,某院就查不到我买过房,离婚对方就分不走。
这个理解,完全错误。
某院判定房产归属,看资金来源,不看登记名字
只要是婚内共同收入出资买房,无论挂在父母、兄弟姐妹、朋友任何人名下,本质依旧是夫妻共同财产。
还有一个关键知识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不是一人一半按份持有。
没有经过配偶同意,私自隐匿、转移、变相处置大额婚内财产,本身就是侵犯配偶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法官直白释法:为什么要狠狠惩罚藏房的一方?
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明确规定: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财产时,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哪怕离婚手续已经办结,另一方后续发现相关证据,依旧可以起诉要求再次分割。
本案中袁某的行为,是从头到尾的刻意算计:
婚内提前布局借名买房→离婚刻意隐瞒财产→离婚后悄悄收回房产,全程都在恶意侵占另一方合法财产。
某院三七分财产,一方面是弥补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另一方面也是对婚内失信、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惩戒。
想靠小聪明多占财产,最后只会亏得更多。
李晓云律师提示:离婚时不清楚对方财产情况,不要随意调解!
离婚前需要查清对方财产情况,协议离婚或调解离婚时一定要要求对方提供完整流水,对于婚内存款、资金使用情况确认没有问题再谈财产分割,否则离婚后想查对方转移、隐藏财产存在较高难度;
如果已经离婚了,发现对方隐匿财产线索依旧可以要求分割!发现后尽快起诉,对方转移、隐瞒财产,可以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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