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官网发布关于《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为进一步繁荣微短剧,壮大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推动微短剧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起草了《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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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指出,微短剧按照投资额度、题材等分为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和三类微短剧,分类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制度。
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较大或者主要剧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内容的特殊题材(以下简称特殊题材)的微短剧。二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相对不大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三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
对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对二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可以参照适用一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制度。
制作机构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之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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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一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的机构应当是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应当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和剧情梗概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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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制作完成的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在播出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和发行许可。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
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管理职责,进行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列出微短剧不得载有的十一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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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还列出了违反《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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