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深圳宝安区政府官网发布《宝安新安海滨城广场三期电梯更新工程“3·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以下《调查报告》)显示,2026年3月4日,在更换电梯时,宝安区新安街道海富社区海滨城广场三期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规作业、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足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据《调查报告》,2025年4月7日,大悦城控股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悦城物业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辛格林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辛格林电梯公司”)签订 《海滨城广场三期电梯设备采购合同》 《更换安装施工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将海滨城广场三期18台电梯更新工程发包给辛格林电梯公司,由辛格林电梯公司负责电梯设备采购及旧电梯的拆除、土建整改和新电梯的安装、调试、交验和培训等。涉事工程于2025年8月开工,截至事发前已完成电梯更换12台。
2026年3月3日, 辛格林电梯公司廖某安排工人叶某明、汪某辉和汪某明对涉事电梯进行拆除作业。次日8时许,三人经物业登记后进入海滨城广场三期 1栋 2B 单元开始作业。当日15 时,叶某明在停放于二、三楼之间的电梯轿厢顶部拆除随行电缆并通过对讲机指挥汪某明控制轿厢下降。15时08分许,正在三楼电梯口进行搬运作业的汪某辉听到一声巨响,随后回头查看电梯井内,发现叶某明倒在轿厢顶部,身旁散落着两块已被砸坏的对重块。该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08.83万元。
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分析,一是工人叶某明安全意识淡薄,在移动对重块固定件并拆除3块对重块后,未将固定件向下移动压实对重块,导致对重块未能得到有效固定,存在脱落风险;二是工人在拆除井道上部对重导轨后,未按施工方案要求利用限速器钢丝绳将对重架进行相对的固定,对重架在向上运行时失去有效约束,与井道壁发生碰撞,造成对重框架变形。
《调查报告》指出,涉事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作业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现场作业工人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未教育和督促工人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工人未对对重块进行有效固定的事故隐患,最终造成本起事故。调查组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对辛格林电梯公司以及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徐某勤、项目负责人王某辉依法进行处理;由辛格林电梯公司对该公司安全员鲁某云以及电梯拆除班组负责人廖某建议进行内部处理,并在调查报告经区政府批复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此外,调查组将调查中发现的履职线索移送区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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