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今年68岁的老陈多年来照料外孙女小诺,他认为女儿小陈没有尽抚养义务,便起诉女儿,索要孩子生父给付的抚养费。一审法院判小陈支付抚养费4.7万元。老陈与小陈均提起上诉。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0年小陈与丈夫离婚,当时女儿小诺只有1岁多,法院判决小诺归小陈抚养,前夫按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历经三次调整,从每月350元涨至900元。小诺在幼儿园、小学期间,一直由小陈的父母老陈夫妇抚养照顾。小诺就读初中期间是住校生,日常生活开支主要由外公承担。2024年6月,小诺初三毕业后未继续上学,一直在外公家居住生活。
老陈认为,自己没有抚养外孙女的法定义务,女儿的前夫多年累计支付10多万元抚养费,全部交由小陈,而小陈均用于自身开销,并未用于小诺,于是他起诉小陈,要求返还抚养费11万多元。小陈则辩称自己经济困难、身患疾病,多年持续转账给母亲用于孩子开销。老人照料外孙女属于亲属间无偿互助,不应索要费用。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外祖父母对外孙女并无当然的法定抚养义务,父母在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该情形已经突破一般家庭伦理调整的范畴,外祖父母可以作为原告要求子女偿付合理抚育费用或补偿相应损失。法院一审判决小陈支付抚养费4.7万元。
一审判决后,老陈、小陈父女俩均不服,提起上诉。今年5月18日,昌吉中院立案,并于6月初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昌吉中院二审查明,今年4月,某村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称小诺出生后,其父母即办理离婚手续。自父母离婚以来,小诺一直跟随外祖父老陈共同生活,由外祖父承担主要抚养责任,负责其日常生活照料、教育等相关事宜。“据小诺自述,其父母离婚后,未向她支付过抚养费、生活费等任何抚养相关费用、也未履行相应抚养义务。现老陈夫妇年事已高,身体状况逐年下降,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已不具备继续抚养小诺的经济能力和精力。”
昌吉中院认为,小陈主张自己已尽到抚养义务,但缺乏客观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老陈对小诺虽无抚养义务,但他仍然承担了小诺的衣食起居,属代女儿小陈完成了此项义务,构成为他人管理事务,因此该案属于无因管理法律关系,老陈为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小陈应当支付。经核算,扣除老陈直接领取的1.3万元、小陈多年转给母亲的5万多元等,剩余4.7万元应由小陈支付。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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