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中院公布一案例。市民谭女士在小区散步时被大王椰树落叶砸中背部,导致胸椎、腰椎骨折,构成 十级伤残 。
事故发生后,谭某认为物业公司长期疏于管理,致使事故发生,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物业公司则主张树叶脱落属于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且公司在事发前已采取了防护措施,设置过锥桶和警戒线,已尽到了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物业公司提交了五张照片,显示其在树木上张贴了警示,并设置了锥桶和警戒线。然而照片拍摄的时间是4、5月,事发时在6月,鉴于锥桶和警戒线的可移动性,无法认定事发时防护措施仍然在位且能有效警示行人。 且作为监控管理者,物业公司未能提供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或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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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都市报道、都市快报
编辑 | 吴杰婷
审核 | 黄昌木 张镇业 曾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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