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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低慢小”航空器
和空飘物临时禁飞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空域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各类“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实施临时禁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本通告所称“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自备飞行系统的无人机轻型、飞艇、航空模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没有自备飞行系统的航空模型、孔明灯等。
二、管控时段和区域
2026年6月25日0时至6月28日19时,临时对集宁一中榆树湾校区、集宁四中、集宁五中、北师大附中附近范围内实施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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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飞行审批流程
(一)向空军和民航机场空中管制部门申请空域批准。
(二)申请空域批准后,向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分局反恐怖和特巡警大队报备。申报材料包括飞行计划(目的、时间、范围、高度)、操作员资质、航空器信息、安全承诺书、报销凭证等。
四、管控措施
(一)临时管控区域内禁止“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起降与飞行,但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等活动的除外。期间,确需使用相关航空器进行应急作业的,须按照有关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违反通告规定操纵“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公安机关将采取反制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时予以直接击落。
(二)禁飞期间,请持有、使用“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单位及广大市民、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
(三)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本次临时空域管控工作,共同维护好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的空域安全和社会稳定。
特此通告。
编辑 | 集宁佰事通
来源 | 乌兰察布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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