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跟女同事喝完酒同居猝死,家属申请工伤告到高院被驳:法律就认死理,只要干的是私事,在外面出了人命也不算工伤!
2023年12月,福建漳州,一个饲料公司的外派销售员陈某正在当地出差。那天早上七点来钟,刚下夜班的女同事刘某约他一起吃饭喝酒。两人推杯换盏喝了不少,之后一起回到了陈某租住的公寓里,发生了亲密关系。过程中刘某没发现他有啥不对劲,觉得状态挺正常。后来两人就在屋里休息。下午两点左右,刘某睡醒了,想起来动一动,却发现身边的陈某怎么推都没反应,喊也喊不醒。她当场吓坏了,赶紧报警叫救护车。可等警察和医生赶到的时候,陈某已经没了生命体征。法医鉴定结果一出来——猝死。![]()
这事儿放到谁家都得炸锅。陈某的家里人觉得天都塌了,但他们很快抓住了一个他们认为的关键点:人是被公司派去出差的,出差期间所有行为都是为了公司,吃住都在外地,这命没了,凭啥不算工伤?家属抱着一线希望,整理好材料就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要求拿工亡赔偿。
结果人社部门经过详细调查后,直接给了一份“不予认定工伤”的复函。家属自然不甘心,开始了一路漫长的诉讼。先是行政复议,接着把人社部门告上法庭,一审败诉,二审维持原判。家属还是不死心,一直告到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可高院审查完之后,还是驳回了。
法院判决的逻辑其实非常直接,一点都不绕弯子。法律规定得很清楚,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必须得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履行工作职责突发疾病死亡”这几个硬杠杠。再看看陈某出事那天的情况。虽然他人确实在出差,符合“因公外出”的大前提,但那天发生的事,跟工作沾不上半点边儿。那场酒局是女同事私人发起的,时间是早上七点,压根儿没有客户在场,也不是为了谈生意或者应酬,纯属私人聚会。喝完酒之后的那些事儿,更跟饲料销售的工作内容没一毛钱关系。
家属当时还辩解说,陈某出事前还在工作群里安排第二天的拜访计划,这证明他一直处于工作状态。但法院调取了监控和相关记录后发现,陈某当天上午并没有任何实际的业务活动。那些群发消息只是提前做的规划,根本不能代表他出事的那一刻正在干活。这就很尴尬了——提前安排工作跟事发瞬间是否在履职,这是两码事儿。法律看的是他倒下那一刻在干什么,不是在看他之前干过什么。![]()
而且法律还有一个硬性规定,如果员工因为醉酒导致伤亡,本身就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陈某那天喝了不少酒,这也是诱发猝死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综合来看,私人聚会加上私人活动,既不在工作岗位上,也不是为了公事,自然没法让工伤保险来买单。
这个案子在网上一传开,网友吵成了两派。有些人觉得,陈某常年在外跑销售,身体损耗本来就大,人死在出差住的地方,公司完全不管确实显得有点冷冰冰的,好歹给点人道主义补偿吧。但绝大多数网友支持法院的判决。很多人觉得,工伤认定的界限必须守住,不能无限扩大。如果只要人在出差,不管私下干了啥出了事都算工伤,那对企业也太不公平了,法律也失去了威严。
其实类似的事儿还真不少。法律上对这种“因工外出期间”的界限划得非常清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说白了,出差期间你干的是私事,出了意外,法律就不认这个账。
比如有个案例,浙江A公司派了两个司机邱某和王某开半挂车从衢州去北京送货。到了地方因为货主没法及时安排卸货,俩人就在停车场等着。结果邱某趁空档跑去堂兄家探望、聚餐还喝了酒,留宿一晚之后,第二天上午在堂兄家猝死了。家属申请工伤认定,被人社部门驳回了,法院最后也没支持。判决写得明明白白:邱某的行为属于在因工外出期间利用空余时间进行的个人活动,与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还有一个事儿也挺典型。陈某因工出差到外地,期间跑去公园赏景游玩,结果不小心摔伤了。他跑去问能不能认定工伤,人社部门直接说不行。理由就一句话——这是出差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受伤的,不认。
不过也不是所有出差期间出事都不算。比如漳州当地有一个案例,有个职工受公司指派驾驶货车运输货物,途中突发疾病死亡,法院就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认定为视同工伤。区别在哪儿?人家是在执行运输任务过程中出的事,属于正在履行工作职责,责任认定就很清晰。
再比如2020年一个案子,陈某被公司派到罗源某工地从事施工管理,住在宾馆里。6月15日出现了中暑迹象,6月17日被发现在宾馆死亡,死因是心源性猝死。这个案子最后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因为法院认为他属于长期外派,工作场所具有流动性和不确定性,日常工作和生活都出于工作需要,在宾馆内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
对比一下就清楚了。同样是出差、同样是猝死,陈某这个案子为啥不认?关键就一条——事发当时的行为性质是私事。人家林某某是受公司指派到外地工地施工,属于正常履职行为,法院认为在外出履职的特定时间段内,只要不从事与外派工作无关的行为,都应该属于工作时间。而漳州这个陈某,早上跟女同事私人聚会喝酒,然后回公寓发生亲密关系,这一连串行为都属于个人私生活范畴,跟工作原因扯不上关系。![]()
这就是法律里的“公私分明”。不是说人在外地,24小时发生任何事都算工伤。工伤认定看的永远是你出事那一刻正在干什么。如果是在执行工作任务途中突发疾病,法律会兜底。如果是利用出差空档干私事,那就别指望工伤保险来买单。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人社部最新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里再次明确了,职工本人的醉酒导致的伤亡不能被认定工伤。陈某猝死跟过量饮酒有直接关系,这一点也卡在了红线上。
这个事儿最让人唏嘘的就是女同事刘某了。本来就是一个普通的聚餐,结果闹出了人命。不仅要配合警方调查,心理上的阴影估计这辈子都抹不掉了。谁能想到,一场酒局之后会发生这种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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