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志红
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微信公众号“陕西杨志红律师”第64篇原创文章 #劳动法#工伤#汉中劳动纠纷#陕西杨志红律师#汉中律师#杨志红律师
![]()
本期速览
承接上期宏观数据,本期按年度拆解2021年至2026年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下辖基层法院的代表性案例,覆盖混同用工、违法分包工伤、社保损失计算、违法解除、二倍工资新规、长期两不找、一人公司追加执行等核心争议类型,完整保留原始案号、案情摘要及裁判观点。
企业HR可对照自查用工风险,法律人可快速检索同类案件裁判口径。
数据样本:本报告整合研究样本共510份法律文书,其中含汉中全市两级法院劳动争议裁判文书439份、卷宗文书71份。覆盖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下辖汉台区、勉县、洋县、西乡、镇巴、宁强、城固、留坝全部基层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时间覆盖2021年1月至2026年6月。
双重对标:报告数据与裁判规则双重对标权威规范文件——一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20-2024)》全省宏观审判统计数据与指导性裁判思路;二是2025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同步对比新规落地前后汉中本地裁判口径变化。
*说明: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及汉中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官网公开发布的人社工作信息与统计数据。检索与整理依托专业法律数据库Alpha完成,统计汇总利用数据处理工具辅助进行,复核确认。案件当事人信息已脱敏处理,所有案号完整保留,确保司法数据可核查、可追溯。文末扫码可下载510件裁判文书全文索引(共2181页)。
第二部分 2021年至2026年分年度完整案件事实与裁判观点
一、2021年:后疫情时代争议集中爆发期
2020年至2021年疫情持续冲击本地餐饮、建筑、商贸中小企业,大量企业停工、减产、缩减人员,企业普遍采取停发工资、单方辞退、停工待岗不发放生活费等方式压缩成本。劳动者集中提起劳动关系确认、违法解除、养老保险损失三类诉讼。全年38份文书中,混同用工、加盟店用工两类新型劳动关系认定案件占比32%,成为当年审判重点难点。
典型案件一: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认定
案号:(2021)陕07民终1014号;同类参照:(2023)陕0725民初1677号、(2023)陕07民终474号
案件事实:劳动者于2015年至2021年六年期间,先后在A商贸公司、B配套加工厂、C销售门店三家主体工作。三家公司登记注册地址相邻,法定代表人为父子关系,财务由同一套人员统一做账,工资表统一印制,交替由三家公司账户转账发放,考勤制度、上下班时间、奖惩规则完全统一。劳动者先后与三家公司各签订短期劳务协议,未统一签订长期劳动合同。2021年企业单方面关停门店辞退劳动者,三家公司互相推诿,均主张劳动者不属于本单位员工,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层裁判观点:第一层事实认定标准:法院从人员混同、财务混同、经营混同、管理混同四项客观证据逐一核查。人员层面,三家公司行政、财务、安保人员交叉任职,同一批员工同时处理三家业务;财务层面,共用对公转账账户,工资统一由同一财务制表,公章可互相借用;经营层面,共用仓储场地、客户资源、销售渠道,对外统一品牌名称。据此认定三家企业构成高度关联混同用工主体,不存在独立用工边界。第二层法律适用推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关于用人单位连带赔偿规则的规定,劳动者长期接受关联企业统一管理,劳动成果由全部关联企业共享,无需区分劳动者实际归属单一主体。劳动者有权自主选择任意一家关联企业提起全部诉求,法院应当合并计算劳动者全部工作年限,不因用工主体名义变更而拆分工龄。
(2023)陕0725民初1677号裁判要旨:认定关联企业的关键在于审查企业之间在人员管理、业务经营、财务管理、印章使用等方面的混同程度。用人单位将行政公章交由其他企业保管、以自己名义制作他企业员工的工资表和考勤表、以自己名义作出开除决定等行为,均可作为认定关联关系的依据。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陕高法〔2020〕18号)第9条第(3)款的精神,在高度关联用人单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择其一或由多家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案件二:加盟店与品牌方劳动关系区分
案号:(2021)陕07民终1819号、(2021)陕07民终1820号
案件事实:品牌总公司与个体工商户签订《加盟合作协议》,仅授权门店使用商标、统一供货,门店独立租赁场地、自主招聘员工、自行制定薪资标准、独立发放工资、自行管理考勤。劳动者在门店工作两年后门店倒闭,劳动者起诉品牌总公司,主张品牌方为实际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拖欠工资。
裁判说理:劳动关系成立的核心是人格从属性。品牌方仅提供商品与商标知识产权,不介入门店人员管理,不存在支配、约束劳动者的权力,双方仅为平等商事合作关系。劳动者薪资、考勤、工作安排全部由门店个体户独立决定,仅与加盟门店成立用工关系,品牌方不承担任何劳动法给付义务。若品牌方直接派驻管理人员、统一发放门店员工工资、制定统一员工奖惩制度,则突破单纯加盟合作边界,可认定品牌方与门店构成混同用工。
典型案件三:疫情停工期间单方违法解除赔偿
案号:(2021)陕07民终677号
裁判观点:疫情经营困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合法裁员或无过失辞退的法定事由。停工停产期间法定待遇标准:企业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需足额发放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费。单方解除未履行工会告知程序,无书面解除通知书送达劳动者,解除行为整体违法,应当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二倍违法解除赔偿金。
典型案件四:超龄劳动者入职未达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损失认定
案号:(2021)陕0725民初1781号;同类参照:(2024)陕07民终1814号裁判说理:劳动者入职时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主体资格,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负有全员参保的强制义务,不因劳动者临近退休而免除。社保征缴属于行政职权,但因企业长期拒不参保,社保机构明确无法跨年限补缴,劳动者丧失养老待遇的直接经济损失,属于民事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企业发放工资长期低于汉中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同步判决补足全部年度最低工资差额。
二、2022年:工伤待遇与社保损失集中爆发期
典型案件一:停工停产视为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案号:(2022)陕07民终1193号、(2022)陕07民终1195号、(2022)陕07民终1200号、(2022)陕07民终1201号
统一裁判观点:企业以关闭车间、停发工资的实际行为,拒绝提供劳动条件、拒不履行工资支付法定义务,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企业主张“经营困难、无钱发放”不能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劳动者发送书面解除通知到达企业之日,劳动关系即时解除,企业需按照全部工作年限支付N倍经济补偿金,同时补发停工期间法定生活费。
典型案件二: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工伤保险责任认定
案号:(2022)陕07民终660号;同类支撑:(2024)陕07民终1384号、(2023)陕0725民初785号
裁判说理:援引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建筑企业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该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具备资质的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主体责任独立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即便劳动者与总包之间不存在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总包依然需要全额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全部工伤待遇。
(2023)陕0725民初785号裁判要旨: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对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等于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责任包括工伤保险责任及行政法规定的安全、消防、代付工资等责任。而存在劳动关系不仅包含前述责任,还包括五险之外的其他社会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责任等。
典型案件三:超龄入职且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务关系认定
案号:(2022)陕0722民初1637号、(2021)陕0725民初1781号
裁判说理:入职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法定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仅成立平等的劳务合同关系。劳务受伤的维权路径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反向对照规则:若劳动者入职时未达退休年龄、工作至超龄的,仍认定劳动关系。
典型案件四:仲裁前置程序系列裁定
案号:(2022)陕07民终1110号、(2022)陕07民终1112号、(2022)陕07民终1113号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程序裁判观点: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为法律强制性程序,当事人不得通过简化、模糊仲裁请求的方式规避仲裁程序的实质处理。仲裁机构负有释明义务:仲裁申请存在内容瑕疵、请求不清晰时,仲裁委员会应当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劳动者补正材料、明确诉求,不能径行不予受理。劳动者未经仲裁程序的实质处理而直接起诉,属于程序违法,人民法院一律裁定驳回起诉。
典型案件五:养老保险待遇纠纷的仲裁前置裁定
案号:(2022)陕0723民初1105号
裁判说理: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属于法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严格适用仲裁前置规则,不存在例外情形。未经仲裁而直接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三、2023年:社保损失计算细化与程序规则完善期
典型案件一:养老保险损失统一计算标准
案号:(2023)陕07民终1274号;(2026)陕0725民初263号
裁判观点:第一层法律定性:缴纳养老保险属于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劳动者自行缴费的方式免除。“社保自理”约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强制规定而自始无效。第二层两套核算口径(取低值):口径一为劳动者灵活就业实际缴纳总额减去个人承担8%部分;口径二为对应年度缴费基数乘以单位法定缴费比例(2020年前20%,后16%)。法院对比取更低值作为赔偿总额。
典型案件二:退休审批不属于劳动争议民事受案范围
案号:(2023)陕07民终1172号(同批8件)
裁判说理:退休审批、人事档案认定、工龄核定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专属行政管理职权,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无权干预,该类诉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全部裁定驳回起诉。边界区分:仅因用人单位长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无法办理退休、产生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诉求,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典型案件三: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实质性区分
案号:(2024)陕07民终1533号;同类参照:(2023)陕07民终1788号
裁判说理:法律关系认定不依据合同标题文字,而以三从属性的实质事实为唯一判断标准。无人格从属性(无考勤奖惩)、无经济从属性(无固定月薪)、无组织从属性(工作非主营业务)的,定性为劳务合同纠纷,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不支持二倍工资差额、社保损失、经济补偿金等全部劳动法专属诉求。
典型案件四:混同用工情形下的二倍工资仲裁时效认定
案号:(2023)陕07民终474号;同类参照:(2025)陕07民终1316号
裁判观点: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适用一年仲裁时效,采取分段计算方式,每段未签合同期间自用工满一年之次日起单独起算。劳动者每年通过微信、书面函件等方式主张权利的,构成仲裁时效的中断。
典型案件五:宁强某天然气群体性8人系列案
案号:(2023)陕0726民初465号至473号
系列统一裁判规则:(1)《工资发放协议书》在劳动行政部门主持下自愿签署,合法有效,逾期20%赔偿金全额支持。(2)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按全部工龄计算,经营困难不是免责事由。(3)加班费、未休年假按法定标准核算,仅支持一年时效内200%差额。(4)社保补缴归行政,法院仅判企业配合办理社保转移手续。8名劳动者判决总额从54890.34元至264619.02元不等。
四、2024年:违法分包责任深化与执行规则细化期
典型案件一:违法分包情形下一次性工伤待遇的完整赔付
案号:(2024)陕07民终1384号;配套:(2024)陕0722民初489号、(2024)陕0726民初58号
裁判说理:用工主体责任包含工伤保险的全部法定项目,不存在分项免责的情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是法定工伤待遇,无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具备资质的发包方必须全额承担。配套规则((2024)陕0722民初489号):入职不足12个月,统一采用陕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计算基数。工伤案件调解((2024)陕0726民初58号)可在法定标准基础上协商下调。
典型案件二:长期两不找一审基础判例
案号:(2025)陕07民终1131号;固化:(2026)陕07民终178号
裁判观点:劳动者八年未提供任何劳动,仅代缴社保而无实际用工事实,双方劳动关系自离岗之日起事实中止。离岗空白期间不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工龄,仅计算实际在岗年限。社保损失的仲裁时效自知晓无法补缴之日起计算一年。
典型案件三:用人单位违纪解除的四要件刚性标准
案号:(2024)陕07民终302号
四要件(缺一即违法):①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②违纪事实有完整客观证据;③解除前书面通知工会并取得回复;④解除通知书通过EMS、当面签收等可留存方式送达。本案四项全部缺失,认定违法解除,判令2N赔偿金。
典型案件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追加执行(标杆案例)
案号:(2024)陕0722执异19号;同类:(2025)陕0702执异36号
裁判说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举证义务完全由一人公司股东承担,无法提交规范财务账簿、年度审计报告证明财产独立的,直接推定财产混同。无需另行诉讼,执行异议审查阶段可直接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不服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典型案件五:发回重审程序性裁定
案号:(2024)陕07民终729号
裁判观点:一审建筑工伤案件,关键证据未依法调取,应当追加的第三人未参与庭审,程序严重违法。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并指出该类裁定仅笼统记载“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未列明具体瑕疵事项的问题。
五、2025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实施与裁判规则统一期
典型案件一:协商一致解除加养老保险损失综合二审认定
案号:(2025)陕07民终1021号、(2025)陕07民终1022号
裁判观点:微信聊天记录属于书面电子合意,双方就解除达成一致的属协商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养老保险损失沿用2023年统一核算公式。失业保险损失方面,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且无再就业可能的,失业损失不予支持。
典型案件二:二倍工资新规例外适用
案号:(2023)陕0702民初1654号(2025年新规改判)
新旧尺度对比:新规前无论何方原因一律赔付二倍工资;新规后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拒签、企业完整留存催告证据的,无需承担二倍工资责任。
典型案件三:撤销仲裁裁决审查范围
案号:(2024)陕07民特20号
裁判说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严格限定撤销仲裁法定情形(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伪造隐瞒证据、仲裁员徇私舞弊等六类),实体事实认定不属于撤销审查范围。
六、2026年:新司法解释深化适用与规则最终确立期
典型案件一:养老保险损失计算公式定型
案号:(2026)陕0725民初263号
裁判说明:完整复刻(2023)陕07民终1274号两套核算取低值标准,载明“全市劳动争议养老保险损失统一适用本计算方式,无自由裁量浮动空间”。
典型案件二:长期两不找加社保时效双重终审
案号:(2026)陕07民终178号
裁判观点:离岗期间不计经济补偿工龄;社保损失仲裁时效自知晓无法补缴当日起算一年。
典型案件三:劳动争议支付令驳回
案号:(2026)陕0702民督2号
裁判说理:支付令适用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无争议。劳动争议存在基础性争议,法定前置仲裁程序未履行,不符合支付令受理条件。
典型案件四:离职禁止反言原则
案号:(2026)陕07民终242号
裁判观点:劳动领域适用禁止反言原则,签署结清声明系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法定撤销情形的,事后反悔无相反证据推翻的,驳回全部诉求。
下期预告:第3期完整刊载 :510份汉中劳动司法实证③ |510份汉中劳动司法实证③ | 汉中法院八大裁判规则系统梳理(含执行标准)
办公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莲湖东路云景大厦A座四层
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知乎/搜狐号:陕西杨志红律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