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妇女权益保护专栏 文章/张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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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第1088条首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第二十一条进一步细化了补偿标准。
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结合真实案例与法律条文,为广大妇女群众厘清离婚家务劳动补偿的维权要点。
一、法律规定的变化与进步
我国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法律认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首次引入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但附加了一个极为苛刻的前提条件——夫妻双方必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然而,在中国绝大多数家庭中,夫妻实行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这意味着该条款在长达二十年的时间里几乎形同虚设。
2021年《民法典》正式实施,第1088条规定删除了原《婚姻法》的前提限制,明确规定“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这一修改意味着,无论夫妻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只要一方承担了较多家务义务,离婚时均可主张经济补偿。然而,《民法典》第1088条仅确立了制度框架,对于“负担较多义务”如何认定、补偿数额如何计算,并未给出明确标准。司法实践中,各地裁判尺度不一,补偿金额普遍偏低,甚至出现了"十年家务换两万"的尴尬局面。
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一条首次细化了补偿数额的确定标准:“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其中,“对双方的影响”将付出方的“隐性损失”与获益方的“人力资本增值”纳入考量,为家务劳动价值的量化指明了方向。
二、典型案例分析:从“举证不能”到“权益兑现”
案例一:刘某珍离婚案
2025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其中刘某珍离婚纠纷案尤为引人注目。
刘某珍于1995年与康某卿结婚并育有一子。自儿子五岁起,康某卿便外出务工,此后很少回家。在长达20多年的婚姻生活中,刘某珍独自承担起照顾生病公婆、抚养教育孩子、打理家庭生意的全部重担。2016年和2018年,康某卿两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2021年,康某卿第三次起诉离婚。刘某珍在诉讼中明确要求经济补偿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因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法院以“举证不能”为由,判决准予离婚,但未支持其经济补偿请求。刘某珍几乎“净身出户”,生活陷入困境。
检察机关介入后,通过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明康某卿长期与刘某珍分居、未支付抚养费、刘某珍独立抚养儿子并承担相关费用等事实,综合认定刘某珍对家庭负担了较多义务,依法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最终,刘某珍获得经济补偿8万元。
这一案例深刻揭示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核心问题:不是付出不够,而是证据不足。家务劳动发生在家庭私密空间,当事人基于对婚姻的信任,不会刻意留存证据。一旦婚姻破裂,“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便成为维权路上的第一大困难。
案例二:马小莉离婚案
2024年3月,36岁的马小莉因夫妻感情破裂,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过往16年的婚姻生活中,马小莉几乎全职在家。馒头三天蒸一次,一锅约12个;饼两天烙一次。新疆人喜好面食,中午要吃手擀面,晚上要吃饼。哪怕她下午要出门,也得先做好晚饭再走。一家六口的衣服要用那台不灵光的半自动洗衣机洗,三个卧室、两个卫生间、电视和冰箱每天都要擦一遍。“日复一日,她做的每顿饭都是家务劳动的证据,但洗完碗,证据又消失。或是洗好衣服挂满阳台,证据产生;晾干了收起来,证据又消失。”审理该案的法官冶文贵如此描述。
如果不是律师提起,马小莉根本不知道有"家务劳动补偿"这一规定。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马小莉在家务劳动中的付出等因素,判决男方支付经济补偿5万元。
案例三:天津河西区小丽离婚经济补偿案
2025年3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女方自孩子出生后便辞职在家,在抚养子女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她诉请丈夫支付10万元经济补偿。法院综合考量其投入家庭劳动的时间等因素,最终判决补偿2万元。“2万元”与“5年全职付出”之间的巨大反差,刺痛了公众神经。有网友算了一笔账:2万元分摊到5年,每年4000元,每月333元,每天不到11元,连一个钟点工的时薪都不到。这一判决虽然合法,却让人们质疑:家务劳动的价值是否被严重低估?
同样是2025年,另一起案件则展现了司法的进步。胡女士在离婚诉讼中提出5万元家务补偿请求,法院通过调解,最终将金额提升至25万元。
虽然该案系调解结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但释放了一个积极信号:司法实践开始重视婚姻中非经济贡献的量化评估,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正在从“象征性”走向“实质性”。
三、离婚经济补偿面临的维权困境
尽管法律不断完善,但家务劳动补偿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三大困境:
第一,举证难。扬州大学法学研究生陈学珍在2024年的一项研究中,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筛选出241份涉及家务劳动补偿的样本案件,结果显示:法院全部支持的仅8件,部分支持的101件,不支持的127件,总体支持率仅为45%。不支持的主要原因,正是“举证不能”。家务劳动具有私密性、日常性和无形性。打扫卫生的痕迹会被下一次灰尘覆盖,做好的饭菜吃完便不复存在,对孩子的关心更是无法留下物证。更棘手的是,涉及照料对方父母时,老人可能出于偏袒自己子女的心理,不愿出庭作证或不如实陈述,导致举证难上加难。
第二,标准模糊。《民法典》仅规定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未给出补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在《解释(二)》出台前,各地法院自由裁量,补偿金额从3000元到30万元不等,其中1万至5万元的案件最多。有法院为全职妈妈10年的家务付出判决补偿2万元,网民一算,每天不到6元。
第三,观念滞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家务劳动被视为女性的“天职”而非劳动。部分当事人甚至法官认为,既然已经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就不应再额外补偿。这种观念忽视了关键一点:家务劳动补偿是对“隐性付出”的独立评价,与共同财产分割并行不悖。
四、律师建议
面对举证难、标准模糊的现实,妇女群众应当如何有效维权?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增强证据意识,日常留存"生活痕迹"。在抚育子女方面,保留孩子生活、学习的照片和视频;保存陪同就医的挂号票据、病历、诊断报告、医药费票据;留存家长会签到表、班级群聊天记录、接送记录等;照料老人方面,保存为老人购买的衣物、食品、药品照片及发票;留存陪同就医的诊断报告、陪床信息、医药费支付记录等;家务劳动方面:保留家庭开支记账本、采购小票;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固定对方认可家务贡献的证据;必要时可拍摄家务劳动视频。
第二,寻找证人证言。邻居、亲友、社区工作人员、孩子老师等,均可作为证人证明长期家务付出。在刘某珍案中,检察机关正是通过调查核实,查明了相关事实。
第三,法律明确规定,家务补偿请求必须在离婚时提出。协议离婚的,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诉讼离婚的,应在起诉状或答辩状中明确提出该项请求。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该制度,离婚后单独起诉主张补偿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综合主张权利。家务补偿可与以下权利同时主张: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二是如果对方存在重婚、家暴、虐待遗弃等过错情形,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三是如果离婚后生活困难,可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请求对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第五,寻求多方帮助。如果自身举证能力有限,可向当地妇联、居委会、司法所求助,申请调解或协助调查。在刘某珍案中,正是检察机关的介入,才打破了“举证不能”的僵局。
五、结语
家务劳动,是婚姻中最容易被忽视的付出,却也是维系家庭运转不可或缺的基石。从《民法典》第1088条,到《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细化补偿标准,法律正在逐步构建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体系。然而,制度的完善不能一蹴而就,观念的更新更需要时间。
笔者想对每一位在家庭中默默付出的女性朋友说:你的劳动有价值,你的付出应被看见。离婚不是人生的终点,但放弃维权可能让你失去重新开始的底气。请记住,法律赋予了你主张家务劳动补偿的权利,而你需要做的,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留存证据、在离婚时主动主张、在困境中寻求帮助。
让家务劳动从“无偿”走向“有偿”,这不仅是对个体权益的维护,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婚姻的本质是合作,合作的前提是平等——而真正的平等,始于对每一份劳动价值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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