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食品科学》:中国人民大学李佳洁副教授等:系统性风险治理视域下细胞培养肉食品安全监管框架建构

0
分享至


细胞培养肉是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兴起的具有颠覆性的高科技产品。它的生产完全脱离了动物养殖过程,是首次依托动物肌肉生长修复的合成生物学机理,通过无菌采集健康动物的成体干细胞等种子细胞,在模拟体内生理环境的培养基中完成体外增殖、分化与成熟,最终利用食品化加工技术制成的新蛋白产品。细胞培养肉的出现既有应对传统肉类生产带来的资源环境压力和食品安全问题的现实背景,也有干细胞分离与鉴定、体外细胞培养和组织工程三大技术发展成熟的技术背景,更有响应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构建大食物观的战略背景,同时,相比于植物替代蛋白、真菌替代蛋白、昆虫替代蛋白等新蛋白产品,细胞培养肉在口感和营养成分上更加接近传统肉类,因此细胞培养肉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必然性和合理性。自2013年荷兰科学家生产出世界上第一个细胞培养牛肉汉堡开始,过去12年间,全球细胞培养肉产业高速发展,初创企业数量一度以年均50%的速度飞速增长。截至2024年12月,全球共有33个国家的155家企业从事细胞培养肉的相关研发和生产业务,行业累计投资总额达到30亿 美元,其中企业数量排名前三位的国家是美国(36家)、以色列(19家)和英国(18家),我国也已有4家企业在列。我国政府十分重视细胞培养肉产业的发展,2021年12月农业农村部发布《“十四五”全国农业农村科技发展规划》,将细胞培养肉等营养型食品列入未来食品的一个发展领域,2022年5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将合成生物技术、人造蛋白等新型食品的研发列为重点。国内细胞培养肉初创企业正在积极展开研发工作,目前已基本完成关键技术研发和技术示范阶段,进入从实验室到中试规模生产的技术累积和产业优势发挥阶段,而且随着我国生物医药企业开始进入细胞培养肉领域提供上游试剂和设备,细胞培养肉的生产成本已成倍下降,这意味着我国细胞培养肉产业链正在逐渐完善,商业化进程不断加快。

然而,细胞培养肉作为一种前沿创新技术,在为社会带来收益的同时,风险也与其并存。细胞培养肉颠覆了传统肉类生产加工方式,使用无传统食用历史的原料,无安全使用历史的细胞培养支架、培养基、微载体和生物反应器等设备以及转基因细胞系的应用等均已超出了传统食品生产使用的物料范围,其技术特殊性和复杂的操作过程也衍生出一系列新的食品安全风险点。因此,与其他新型食品技术相似,细胞培养肉技术需要展开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从法理视角看,首先,对细胞培养肉的食品安全规制是保护消费者食品知情权的重要表现。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重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69条和70条是强制要求生产经营企业披露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保护消费者食品知情权的法律依据。消费者对安全、健康等相关信息具有强烈的知晓需求,特别是在面对食品新科技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时,有权拥有对食品原料来源、新技术使用情况等信息的知情权,在知情的基础上做出自由选择。只有保护消费者利益,减少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才有可能逐步获得消费者对新技术的接受度和食品企业的信任,食品新技术产业才能健康发展。其次,监管细胞培养肉应以保障公众健康与安全为规制前提和立足点,建立基于科学评估的规制体系。新兴技术的特点是新颖性、高度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和仍在高速发展,其风险属于典型的系统性风险。与传统监管情形不同,监管部门对新兴技术的监管往往容易陷入“科林格里奇困境(Collingridge’s Dilemma)”,即如果为维护安全而过度监管,则容易扼杀技术创新的潜力,但如果追求技术创新而任其发展,则又可能导致风险失控,技术、市场和监管呈现出一种相互制约的三角模型[11]。因此,对细胞培养肉的监管应严格控制规制范围,不宜过多干预技术发展,应以保障公众健康与安全为规制前提,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坚持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原则,以科学评估为依据进行风险管理。

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市场准入、监管制度、安全性评价标准与程序等,尚无法适用于对细胞培养肉的风险管理,同时,世界各国对细胞培养肉也没有完整的监管制度和成熟的安全评估体系可供借鉴,因此基于细胞培养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建构细胞培养肉食品安全监管框架和规制体系,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定,为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增强消费信心提供框架支撑,已成为我国政府必须面对的新挑战和新课题。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是被国际社会普遍遵循和认可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它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3个方面,即根据对潜在危害因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权衡和选择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并通过与利益相关方展开风险交流,全面提高风险分析过程的效率,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机制有助于建立基于科学评估的规制体系。因此,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的李佳洁*、彭佳勋以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机制为工具,在识别细胞培养肉食品安全风险的基础上,结合域外对细胞培养肉监管的经验和问题,从系统性风险治理视角下探讨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细胞培养肉食品安全监管框架,以期为完善我国细胞培养肉的监管政策、推动细胞培养肉产业健康发展提供研究思路和经验启发。


1 细胞培养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细胞培养肉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已受到全球关注。2023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发布了《关于“细胞类食品”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报告,报告中详细列举了细胞培养肉在细胞活检收集、细胞培养放大、培养肉收获和食品化加工的4个生产阶段中53个潜在危害点,分别从生物、化学、物理和过敏4个方面展开分析,具体危害点信息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细胞培养肉的生产过程比传统肉类的生产过程涉及的潜在危害点更多更复杂,而且很多危害点是首次出现在食物生产系统中,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细胞培养支架、培养基、微载体、生物反应器的安全风险,由于这些材料没有应用于任何传统食品加工的历史,在使用过程中是否会引入有害化学成分、病原体微生物、过敏原等需要进行风险评估;二是非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添加物质的安全风险,细胞培养肉在前期阶段会添加低温防护剂等生物制剂或化学试剂来辅助细胞的收集、培养和收获过程,由于这些添加物质有可能存在于最终产品中,如果过去没有应用于传统食品加工过程的历史,则需要进行风险评估;三是基因工程和化学诱导技术的风险,若为了促进种子细胞增殖等目的,使用基因工程技术或化学诱导技术是否会引入新成分、过敏原和毒素,或在后期高密度培养和大规模生物反应器中,细胞能否维持基因稳定或是否会产生新的有害成分,也需要进行风险评估。

目前国际组织及各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均在探索细胞培养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构化和标准化评估程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食品技术委员会肉禽蛋鱼及其制品分委员会(ISO/TC34/SC6)正在积极推进细胞培养肉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例如2021年发布的国际标准ISO 23722:2021《肉和肉制品——术语》中首次对Cultured Meat进行了定义,目前肉禽蛋鱼及其制品分委员会已建立AHG 3特别小组(ISO/TC 34/SC 6/AHG 3),专门研究细胞培养肉相关标准制定问题。在国家层面,新加坡食品局(SFA)于2020年3月成立新型食品安全专家工作小组,成员涵盖食物毒理学、生物信息学、营养学、流行病学、公共卫生政策、食品科学和食品科技等领域专家,负责提供风险评估科学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我国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建管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按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具体执行。目前我国对细胞培养肉的风险评估工作仍处于初始阶段,尚未系统性建立细胞培养肉研发与应用过程中风险评估关键技术,缺乏风险评估基础科学数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正积极展开相关研究和国际合作,例如2025年3月,在第55届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上,风险评估中心与新加坡SFA联合提出了《细胞培养食品培养基成分风险评估指南》议案草案以供审议,为FAO和WHO制定细胞培养基成分的风险评估框架提供科学建议。

2 细胞培养肉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2.1 入市前风险管理

细胞培养肉既是合成生物技术的产物,又呈现可替代蛋白的食品形态,因此,对细胞培养肉需要从生物安全和食品安全两个层面进行风险管理。目前国际上对细胞培养肉产品均采取了入市前风险管理机制,主要采用两种模式,一是将细胞培养肉看作“新型食品”进行入市前审批。产品在入市前应在新型食品的管理框架下进行申请批准,代表国家和地区包括欧盟、以色列和新加坡,例如欧盟将细胞培养肉纳入《新型食品法规》(EU 2015/2283)的管辖范围,确立了以欧盟委员会集中授权和欧盟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食品安全局(EFSA)风险评估为核心的审评路径,细胞培养肉在“新型食品”框架下进行审批。欧盟对新型食品采用严苛的“预防原则”,特别是如果使用了基因技术,审批程序将更加严格和复杂,通过阻力更大。EFSA已制定多项指南文件用于规范细胞培养肉相关风险评估工作,例如2024年制定了申请细胞培养肉在内的新型食品入市技术指南,详细列举了申请企业需要向EFSA提供的新型食品特征描述、生产工艺、成分数据、规格,以及新型食品的食用历史、潜在用途和摄入量、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数据、毒理学、营养和过敏原等信息,便于EFSA进行审评。新加坡SFA于2019年制定了《新型食品与新食品原料安全评估要求》,并依据该文件于2020年审查了Eat Just公司申请的细胞培养鸡肉,SFA主要进行了3个方面的安全性审查,即生产过程中每种投入物本身的安全性(包括细胞系、细胞培养基、试剂等)、生产过程和管控措施是否确保遵循良好的安全生产规范和最终产品是否达到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包括添加剂的含量、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的含量等,最终通过了Eat Just公司的申请,开辟了全球批准细胞培养肉上市的先河。之后SFA对《新型食品与新食品原料安全评估要求》进行了6次修订,对企业提交的安全评估材料要求不断提高,在2025年3月最新修订版本中,安全评估材料包括了生产原料中细胞系来源、转基因技术安全性等和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系统保障以及有害物质潜在毒性和过敏性信息等多方面内容。二是将细胞培养肉看作传统食品进行入市前咨询,代表国家是美国,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负责对细胞培养肉成分和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所有物质以及新食品成分的潜在风险和致敏性进行安全性审核。细胞培养肉企业需要向FDA提供产品成分风险、基因修改和培养基风险、生产过程风险的自我评估材料进行入市前咨询,FDA按照既有法规对细胞培养肉进行个案管理,采用相对宽松的“实质等同性原则”对新型食品进行审批,即如果新型食品与已证明安全的相似的传统食品在毒理学、营养学等方面没有差异,即认为新型食品是安全的,但是如果产品中使用了基因编辑等技术,则视为新型食品,需要获得FDA的许可和审批。入市前咨询属于自愿行为,并非行政审批程序,但细胞培养肉企业仍视其为上市“通行证”。

表2列举了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对细胞培养肉产品的审批结果。截至2025年11月,新加坡、美国、以色列、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已先后通过了8家细胞培养肉初创企业的上市申请,欧盟尚未公布任何细胞培养肉产品的安全性批准结果。值得提出的是,目前各国审批均为个案审批,即仅针对申请企业所描述的生产过程和材料进行安全性评估,其结论不能扩展至相似的细胞培养类产品。


我国对细胞培养肉也实施入市审批管理,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38条规定,从事高风险、中风险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由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进行,并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7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新食品原料的审批与监管。2013年,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了《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等规章文件,明确规定了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受理和安全性审查等工作程序,其中《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第2条第2款指出,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属于新食品原料,成为细胞培养肉作为新食品原料监管的法律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2021年回复《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471号(科学技术类187号)提案答复的函》中,也再次明确细胞培养肉产品在我国将按照新食品原料的监管要求进行申报和审查。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国家食品安全评估中心承担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审查工作。2014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意见申请材料指南(试行)》,要求企业提供产品的基本成分、成分分析、生产工艺、食用和使用情况、卫生学检验报告、毒理学评价报告等详细内容用于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审查。然而,由于申请指南是以传统食品原料作为制定参考点,而细胞培养肉与传统食品在生产工艺上的巨大差异使得该指南无法满足需要,而且细胞培养肉不仅仅是新食品原料,也会以肉类终产品的形式面向消费者,目前按照普通新食品原料进行风险管理的制度已无法满足全面的安全性评价要求,制定细胞培养肉安全性评估意见申请材料指南已成为迫切需求。同时,建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将细胞培养肉上市前申报、受理和安全性审查等工作程序制度化,制定细胞培养肉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细胞培养肉安全申报与受理规定、细胞培养肉安全性审查规程和细胞培养肉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制度文件。此外,如果细胞培养肉原料中涉及使用基因编辑等技术,目前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细胞培养肉将被视为转基因产品,需要联合农业农村部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以及《转基因动物安全评价指南》等制度进行评价审批。2024年9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食品加工用遗传修饰微生物安全性评价申报材料要求(试行)》,对与基因工程相关操作的安全性评价提出了新的要求,未来对使用基因工程技术的细胞培养肉也有望制定更科学的安全性评价申报材料要求。

2.2 生产过程风险管理

尽管全球范围内细胞培养肉尚未全面进入商业生产规模,但可以预见未来在细胞培养肉实际生产过程中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也将面临巨大挑战,从表1可以看出,细胞培养肉前期细胞活检收集和培养放大阶段,对安全操作的要求远远高于对传统食品安全操作的要求,而与生物制药中干细胞获取和体外培养的生产过程更为相近,这对原料、设备、生产环境、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监管时极有可能超越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框架边界。以美国为例,美国一改按食品品种监管的常规模式,对细胞培养肉企业实施FDA和USDA双重管辖制度和分段监管模式,其中FDA负责细胞活检收集、培养和收获阶段对生产记录和设施的监督检查和风险管理,USDA负责食品加工阶段的风险管理。因此在我国,通过入市审批后的细胞培养肉企业应属于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特殊食品司)负责管理,建议特殊食品司应制定细胞培养肉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制度进行注册制管理。

首先,细胞培养肉生产过程使用原料应实行目录制管理。细胞培养肉企业应向特殊食品司提交原料使用清单,由特殊食品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原料的安全性进行审查,确定原料安全用量范围、对应的功效、生产工艺、检测方法等产品技术要求可以实现标准化管理,确保依据目录备案的产品质量一致性,方可纳入目录清单,如果原料安全性不明确,且无法制定技术要求进行标准化管理和不具备工业化大生产条件的,则不能纳入目录清单。建议特殊食品司制定细胞培养肉原料目录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细胞培养肉原料目录等技术性法规予以规制。

其次,细胞培养肉的生产过程应提高风险管理级别。在生物学和医学上,以细胞培养为基础的动物组织生产目前已得到了广泛的工业化应用,因此,对这个阶段的风险管理,建议应提级至生物制药生产的风险管理级别,特殊食品司应强制要求生产企业建立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细胞培养规范(GCC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强调细胞培养肉生产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同时应参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细胞培养肉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并配套制定细胞培养肉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细胞培养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技术法规以及细胞培养肉生产质量管理指南、细胞培养肉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等指南性文件,确保细胞培养肉在前期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可控。同时,建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良好细胞培养肉生产规范、良好细胞培养规范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企业建立相关体系进行标准规制。

再次,后期食品化加工阶段虽与传统肉制品加工过程相似,但是如表1所示,在食品加工阶段至少仍存在10个潜在危害点,所使用的设备、加工助剂、食品添加剂等与传统肉制品生产工艺仍有较大差异,因此对此阶段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不能完全照搬传统肉制品监管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制细节。以美国为例,USDA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专门负责细胞培养肉食品化加工阶段的风险管理工作,2023年6月,FSIS制定了《FSIS对生产细胞培养肉类和家禽食品监管的职责要求》,向FSIS监管人员明确其在加工细胞培养肉类或禽类食品产品的设施中进行检验和验证活动的角色和职责,明确细胞培养的肉类和家禽产品与来源于可屠宰物种的肉类和家禽产品一样,需遵守相同的FSIS监管要求和监督权力,同时,对细胞培养肉企业实施许可制,细胞培养肉企业只有获得FSIS颁发的标签许可和设施检查认证之后,才可以上市售卖。因此,建议对细胞培养肉后期食品化加工阶段的监督检查和风险管理,既要结合现有的GB 14881—2025《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细胞培养肉食品加工全流程的严密性和安全性开展监督审查,并依据GB 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202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07—2016《鲜(冻)畜、禽产品》、GB 2726—2016《熟肉制品》、GB 10136—2015《动物性水产制品》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指标对细胞培养肉终产品的安全性进行监管,同时,建议制定细胞培养肉、细胞培养肉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细胞培养肉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微生物限量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以及安全卫生规范制定更为具体的技术要求。

2.3 供应链全链条风险管理

细胞培养肉上市以后,还需要从供应链全链条视角对储存、运输、销售、配送、消费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控制。细胞培养肉在供应链各环节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各环节操作措施不当导致引入了致病菌、化学污染物、不明物体等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污染的风险,不当的运输工具、储存设备、包装设施以及人为不规范操作等为发生交叉污染和接触外来物质提供了条件;二是冷链中断导致产品腐败的风险,在运输、配送、销售等环节发生冷链中断情形后,因变温导致的细菌滋生和腐败问题;三是没有安全使用历史的培养肉成分或配料在运输、储存等供应链环节中发生物理化学变化而产生有害化学成分的风险。建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细胞培养肉除了实施监督抽检、召回等常规监管手段以外,应建立细胞培养肉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制定细胞培养肉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细胞培养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规范等配套文件,强制要求细胞培养肉生产企业制定由其主导的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实现对细胞培养肉从生产到流通再到消费终端的供应链全程动态化风险管理。鼓励细胞培养肉企业使用短链、甚至超短供应链管理,通过缩短生产端到消费端距离和减少中间环节主体个数,降低细胞培养肉在供应链产生食品安全风险的发生概率,最大程度保障食品安全。同时,建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细胞培养肉及其制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细胞培养肉及其制品在运输、贮存、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要求。

3 细胞培养肉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细胞培养肉的食品安全风险是典型的系统性风险,企业、政府部门、消费者、媒体等利益相关方之间进行充分有效的风险交流是风险治理的关键环节,也是弥合公众食品安全感性的风险认知和政府食品安全理性的风险评估之间差距、制定食品安全政策的关键。因此,细胞培养肉各相关方从发展初期就应该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重要性,充分吸取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失败的教训,科学运用与公众风险交流策略,降低公众食品安全风险认知偏差,提高公众对细胞培养肉的接受度。

开展有效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前提是交流信息的规范性和确定性。细胞培养肉作为新型科技产品,目前在术语使用上缺乏确定性和规范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官方名称并未统一。本文虽然使用了“细胞培养肉”这个名称,但实际上这并不是官方术语,由于科技先行于监管,各地研发者们和学术界对产品的命名五花八门,中文名称有“细胞培养肉”“细胞培育肉”“生物培育肉”“人造肉”等,英文名称有“Cultivated meat”“Cultured meat”“Lab-grown meat”“In vitro meat”“Clean meat”“Cell-cultivated products”“Synthetic meat”等,而FAO在2023年报告中也只是使用了“Cell-based food”的词语表述,FDA官方称谓则使用了“Food made with cultured animal cells”的词语表述,使用不同术语名称既不利于信息的准确传递,也会干扰公众对产品的理解,产生误导,不利于有效的风险交流,亟需确定官方统一的标准术语。二是术语中能不能使用“肉(Meat)”这个词也存在争议,例如2019年起,美国南达科他州、新墨西哥州等州陆续颁布立法,限制将细胞培养肉使用“肉”这个词,认为只有通过传统动物屠宰方式获得的食品才能称之为“肉”,通过细胞培养的方式只能称为“细胞培养产品(Cell-cultivated products)”。对于使用术语规范性的问题,政府部门应充分重视,积极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充分沟通,尽早通过制定国家标准等方式确定官方术语,便于开展各项交流。

开展有效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关键是信息透明性原则。首先,公众应获得充分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过去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不畅往往源于政府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经过社会媒体的推波助澜更加加剧了公众的恐慌和不信任感。因此,细胞培养肉食品安全风险作为新型风险,一定要在发展初期就重视建立信息通畅的风险交流方式。标签是向公众传达信息的重要且直接的手段,有研究已表明向消费者提供细胞培养肉详细的信息有助于消费者理解风险并形成积极态度,但是目前在标签标注信息方面也存在较大争议。例如细胞培养肉预包装产品标签应如何标注信息、使用了细胞培养肉菜肴是否需要在餐单上标注信息、标注哪些内容等等,均需要充分明确来确保消费者对相关信息的了解和掌握。对细胞培养肉标签的信息标注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规制,例如欧盟2011年就建立了《关于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的规定》(EU 1169/2011),其中规定新型食品需要特别标识,并描述食品来源、成分或预期用途等信息,以确保消费者充分了解新食品的性质和安全。新加坡根据《食品销售法》,要求销售预包装细胞培养肉产品必须标明“Cultured”的术语,以表明产品的真实性质。因此,建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中增加对“细胞培养肉”特殊食品的标识规定,并配以细胞培养肉标识规范标注指南等指导性文件,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信任感,降低消费者的风险感知水平。其次,利益相关方之间应实现充分的信息共享,重视搭建信息共享平台。细胞培养肉作为新兴科技产品,各国对其开展的食品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工作均处于探索阶段,信息共享更加有助于有效的风险交流和降低风险隐患。例如美国FDA已将通过上市前咨询的5家细胞培养肉企业对其“细胞培养材料可安全用作人类食品”结论的论证及依据、FDA的回复函以及对申报者最终提交评估的科学备忘录等信息公开在官网上,这为其他国家政府部门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细胞培养肉企业展开自我风险评估和准备申报材料,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更加全面了解细胞培养肉食品安全风险和控制措施等,提供了重要的信息分享平台,这对于消除认知差距、促进多方进一步开展风险交流奠定良好基础。

开展有效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核心是多方参与、平等对话。建议相关部门在政策制定和立法环节应引入多方参与,例如美国FDA与USDA分别于2019年和2020年举办在线公众听证会,公开征集社会意见,促进监管部门与相关利益方之间的交流。同时,应鼓励科研单位和行业组织参与细胞培养肉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工作,鼓励先行制定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为制定国家标准及政府决策提供重要的科学评估意见,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对细胞培养肉的监管依据,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4 我国细胞培养肉食品安全监管框架建构

综合以上从系统性风险治理视域下对细胞培养肉进行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构建了我国细胞培养肉食品安全建议性监管框架,具体见表3。


从表3可以看出,本文提出的我国细胞培养肉食品安全监管框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两部法律的指导下,在对细胞培养肉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部门规章、技术性法规和指导性文件体系,其中既包括现有的法规和标准,也包括相当比例建议制定的法规和标准,需要未来逐步完善。监管框架下的监管机构也与传统食品的监管机构有所不同,主要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监管,形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企业入市前安全审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入市后安全监管的责任框架,两部门应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进一步引导细胞培养肉企业以高水平安全为基础,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2024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就特殊食品新原料、新功能、标准制定等建立了“技术联动、专家联审”机制;2025年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了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19480—2025)《肉与肉制品术语》,其中首次对细胞培养肉、细胞培育肉进行了定义,这标志着我国细胞培养肉标准化体系开始建立,未来将有力推动细胞培养肉行业发展。

结 语

细胞培养肉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如何对这一新型食品进行安全监管,对任何一个国家而言都是全新的挑战,各国都在探索创新高效的监管方式。监管部门对细胞培养肉的食品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发展、接受三方并重的基本原则,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为原则,建立科学的监督管理体系。本文通过对细胞培养肉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结合域外经验,从系统性风险治理视角出发,以安全可控、产业适配、公众信任为核心,尝试构建我国细胞培养肉食品安全监管框架体系,以期为完善我国细胞培养肉的监管政策、推动细胞培养肉产业健康发展提供研究思路和经验启发。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

李佳洁 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李佳洁,女,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美国田纳西大学食品科学与技术专业博士、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食品安全治理与健康政策,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等项目10余项,在国内外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Food Policy、British Food Journal等学术期刊审稿人。

引文格式:

李佳洁, 彭佳勋. 系统性风险治理视域下细胞培养肉食品安全监管框架建构[J]. 食品科学, 2026, 47(5): 26-34. DOI:10.7506/spkx1002-6630-20251025-192.

LI Jiajie, PENG Jiaxun. Construction of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the food safety of cultured mea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ystemic risk governance[J]. Food Science, 2026, 47(5): 26-34. (in Chinese with English abstract) DOI:10.7506/spkx1002-6630-20251025-192.

实习编辑:林安琪;责任编辑:张睿梅。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即可查看全文。图片来源于文章原文及摄图网






为了帮助食品及生物学科科技人员掌握英文科技论文的撰写技巧、提高SCI期刊收录的命中率,综合提升我国食品及生物学科科技人员的高质量科技论文写作能力。中国食品杂志社拟定于2026年8月13—14日在安徽合肥举办“第13届食品与生物学科高水平SCI论文撰写与投稿技巧研修班”,为期两天。

长按或微信扫码进行注册

为系统提升我国食品营养与安全的科技创新策源能力,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食品产业向绿色化、智能化、高端化转型升级,由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中国食品杂志社《食品科学》杂志(EI收录)、中国食品杂志社《Food Science and Human Wellness》杂志(SCI收录)、中国食品杂志社《Journal of Future Foods》杂志(ESCI收录)主办,合肥工业大学、安徽省食品行业协会、安徽大学、合肥大学、合肥师范学院、北京工商大学、中国科技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临床营养科、安徽粮食工程职业学院、皖西学院、滁州学院、蚌埠学院共同主办的“ 第六届食品科学与人类健康国际研讨会 ”,将于 2026年8月15-16日(8月14日全天报到) 在 中国 安徽 合肥 召开。

长按或微信扫码进行注册

为对标农业农村部2035年科技规划及“十四五”“十五五”发展方向,推动农产品加工与储运的工程化、智能化、绿色化升级,由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湖南农业大学、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国际食品科技联盟(IUFoST)、中国农业大学、岳麓山工业创新中心主办,湖南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长沙理工大学、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潭大学、岳麓山实验室协办,中国食品杂志社、洞庭实验室、湖南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湖南省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研究所、湖南农业大学食品科学技术学院、Springer Nature-《Agricultural Products Processing and Storage》杂志承办的“第二届农产品加工与食品制造国际学术研讨会—创新引领绿色智造,AI赋能科技进步”,将于2026年9月19-20日(9月18日会议报到)在中国 湖南 长沙召开。

长按或微信扫码进行注册

会议招商招展

联系人:杨红;电话:010-83152138;手机:13522179918(微信同号)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食品科学杂志 incentive-icons
食品科学杂志
食品类科技学术期刊
14626文章数 10005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专题推荐

乌蒙深处 清凉毕节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