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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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合同有效与合同无效是完全对立的两种法律状态,但如果产生纠纷,合同是否有效则需要法院认定。
那么,原告起诉时能否同时主张“合同无效”和“合同有效但对方违约须赔偿”呢?
诉请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中,原告的初始诉求中未就合同有效提出备位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释明并允许原告在主张合同无效的同时,补充合同有效情形下关于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等备位诉讼请求;经审理认定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告的备位诉讼请求一并审查裁判。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为,原告能否在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时,同时提出合同有效情形下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据此,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只要求诉讼请求应当具体,目的在于引导当事人正当行使诉权,确保权利救济渠道畅通,防范诉讼权利滥用,并未禁止原告在同一个诉讼中就同一法律事实提出备位诉讼请求。相反,允许当事人提出备位诉讼请求,有利于实现纠纷的一次性实质化解,避免一案结而多案生,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基于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起诉和答辩等具体情况,向原告释明,可以提出备位诉讼请求;如原告提出备位诉讼请求,需要重新指定举证和答辩期限以保障被告相应的诉讼权利的,应当依法重新指定。
对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三十六条即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避免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在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时,就合同效力及相应法律后果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引导其完善诉讼请求,以一次性解决纠纷。上述精神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16号)第十一条亦得到体现。
本案中,为避免因单纯处理合同效力问题导致争议无法实质解决,原被告双方陷入长期诉累,经法院主动释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主位诉讼请求以《参营合同》无效为基础主张返还研学费用及三倍赔偿,备位诉讼请求以《参营合同》有效为基础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原告的两项诉请均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提出、围绕合同关系展开,具有明显的关联性,不存在滥用诉权的情形;且就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其不同的法律后果设定了审理顺位,先后顺位清晰、主张明确,未超出民事诉讼法正当行使诉权的范畴,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当事人就不同效力认定结果提出对应的权利主张下,法院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审查,符合民事诉讼一次性实质解决纠纷的理念要求。
参与合同诉讼时,若预判合同效力存在争议,可提出主备位诉讼请求,提前锁定全部维权路径,避免预判失误导致败诉。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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