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项目险”岂能替代全部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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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广东省中山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讨论案件办理情况。
四年多前,陈某在建筑工地高空作业时,意外坠落,落下九级伤残。他本应拿着赔偿款治病休养,却因用人单位拒付补偿金,被迫开始长达五年的维权之旅。最终,在广东省中山市检察院的依法监督与耐心调解下,这起劳动争议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1年5月,陈某入职某劳务公司,双方签订了以完成特定工程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随后,陈某被派至某项目工地,从事钢筋作业。同年9月的一个工作日,陈某在绑扎钢筋时,不慎从高处坠落,致全身多处损伤。经鉴定,陈某为工伤,劳动能力障碍等级评定为九级。
陈某无法继续从事重体力劳动,也断了收入来源。更无奈的是,某劳务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也未为他补齐社保相关待遇。
陈某向某劳务公司寄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就工伤待遇、经济补偿等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劳动部门与一审法院均支持其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的请求,但对其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予支持,理由是案涉工程项目已由某劳务公司以“项目整体”名义参加了工伤保险。一审法院据此认为,某劳务公司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驳回了陈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陈某不服,申请再审,被驳回。伤残的身体、漫长的程序、反复的失望——陈某一度感到走投无路。2025年4月,陈某向中山市检察院提交了民事检察监督申请。
检察机关受理后,全面调取案涉工程项目的投保记录、陈某工资流水、劳动合同等材料,发现了关键事实:案涉工程项目虽以“项目整体”名义参加了工伤保险,但某劳务公司从未以陈某个人名义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能否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其他社会保险的义务?答案是否定的。”承办检察官指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建筑业的项目工伤保险仅针对工伤风险进行专项保障,不能覆盖养老、医疗、失业等其他险种,用人单位绝不能以此免除替劳动者缴纳全部社保的责任。
中山市检察院认为,原一审判决未正确认定某劳务公司未依法为陈某缴纳社保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遂于2025年10月向法院提出民事抗诉。今年3月,中山市中级法院再审此案。庭审现场,检察人员明确指出某劳务公司以“项目险”替代全部社保于法无据,未依法为陈某缴纳社保就应该支付相关经济补偿金。同时,考虑到某劳务公司经营实际与陈某核心诉求,耐心疏导双方情绪。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劳务公司在约定期限内,一次性向陈某支付相关费用1万余元,并明确逾期履行的责任。法院当庭出具民事调解书。
“这起案件虽小,但背后涉及一类极易被忽视的违法用工模式。”承办检察官表示,在建筑行业,不少企业误以为购买了“项目工伤保险”即履行了为员工缴纳全部社保的义务,实际上工伤保险仅为“五险”之一,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同样关乎劳动者基本权益。检察官提醒,用人单位若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一纸调解书,案涉金额不过万余元,对一个大企业或许微不足道,但对一个因伤致残、五年维权无门的普通工人来说,那是法律本该给予的底线保障。检察机关的这一次“较真”,不仅还了陈某公道,也厘清了一个行业的法律边界。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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