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做生意亏了还不上,怎么就成诈骗犯了?两个入库案例把界限说透了
做生意亏了钱,还不上借款,被以诈骗罪立案——这种事这两年太多了。
今天我就把这件事掰开来讲清楚:"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借款"这条规则到底出了什么问题?为什么它能从"精准打击骗子"变成"专坑生意人"?如果你或者你身边的人遇到了这种事,出路在哪里?
一、先看两个真实案例,你就知道边界在哪
人民法院案例库里,有两个案子,放在一起对比,界限清清楚楚。
案例一:靳某峰案——借了374万,还了70%以上,不算诈骗
靳某峰,借款时月收入7000元左右,名下有价值100万左右的房产、车辆、商铺,还有一家注册资金200万的公司。2016年到2019年,他以公司经营周转为由,向郭某借款累计374万余元,其间有借有还。
后来郭某发现靳某峰隐瞒了长期赌博、负债的事实。但靳某峰没有跑,2019年他主动跟郭某对账、签借条,还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约定公司盈利优先还债。到案发前,靳某峰已经归还了96万余元,实际未还103万余元。
检察院抗诉认为这就是诈骗——隐瞒赌博、负债累累,以经营为名借款,就是"明知无归还能力而骗取资金"。
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不构成诈骗罪。
法院的理由很明确:靳某峰借款时有一定还款能力,有持续还款行为,与出借人协商成立公司偿债,出借人对借款用途和风险也知情。难以认定他有非法占有目的。剩下的103万没还?那是民事纠纷,去法院起诉就行。
案号:(2023)沪02刑终826号,入库编号2025-05-1-222-002
案例二:陈某平案——虚构项目、无还款能力、无还款行为,判诈骗
陈某平,2017年到2018年虚构"介绍绿化工程""医疗器械采购项目"等事实,以借款为名骗取谭某栋8.67万元、杨某蓉5.28万元。收款后,他没有归还能力,也没有任何归还行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诈骗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这个案子的关键在哪?陈某平虚构了根本不存在的项目,钱到手后没有一分钱归还行为。他不是"想还还不上",是"根本没想还"。
案号:(2019)京02刑终214号
两个案子摆在一起,差别一目了然
靳某峰(无罪)
陈某平(有罪)
借款时有无资产
有房产、车辆、公司
借款用途
公司经营(部分属实)
虚构项目,完全编造
有无还款行为
持续还款,还了70%以上
零还款
有无逃匿
无,主动对账、签借条、成立公司
无任何补救行为
结果
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成立
你看出核心逻辑了吗?
法院区分罪与非罪,看的不是你最后还不还钱——靳某峰最后也欠了103万没还。法院看的是:你借钱那天有没有资产、有没有能力、有没有真实的经营?借钱之后有没有还款行为、有没有逃匿?
这就是问题的关键。但在大量司法实践中,这个逻辑被颠倒过来了。办案人员不看靳某峰式的"有资产、有还款、有协商",只看一个结果——"你还欠103万没还"——然后就套上《纪要》第(1)项,推定你"明知没有归还能力"。
二、一条《纪要》,怎么就成了"口袋条款"?
先交代一下背景。
2001年,最高法出了一个《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列举了几种可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第一条就是: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这个条款的初衷,是用来打那种真正的骗子的——比如一个人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没有任何资产,编个假项目,骗了钱就跑。这种人,你当然可以说他"明知没有归还能力"。
但问题是,这个条款在实务中被用歪了。歪在三个地方:
第一,身份搞错了
《纪要》不是司法解释,它就是一个座谈会纪要。按效力层级,它不能作为定罪的法律依据。但在实务中,多少判决书直接引用它作为定罪理由?太多了。
第二,范围搞错了
《纪要》针对的是金融犯罪——集资诈骗、贷款诈骗那一类。但实务中,它被大量跨罪名适用,普通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都往上套。
第三,逻辑搞错了
这是最致命的。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两回事。
打个比方。你借钱的时候,账上有300万流水,下个月还有一笔200万的货款到账,你觉得自己还500万没问题。这叫"明知还得上"。
后来那200万货款黄了,你还不上。这叫"事后无力还款"。
但司法实践中,很多人不区分这两个时间点。他们用你最后还不上这个结果,去推定你借钱那天的想法。这就像用三年后的天气,去判断三年前该不该出门。逻辑上根本不成立。
更严重的是,这个逻辑一旦成立,就会形成一个闭环:
你还不上钱 → 说明你借钱时明知还不上 → 明知还不上还借 → 非法占有目的成立 → 构成诈骗罪
你发现没有?在这个闭环里,不需要证明你有欺骗行为,不需要证明你有逃跑、挥霍、转移资产,只要你还不上,就给你推到底。
做生意的人都知道,市场上的事,哪有百分之百的?你借钱的时候算得好好的,但一个政策变化、一个合作方违约、一次行业下行,就能让你的如意算盘全盘翻车。
如果"算错了"就等于"想骗",那所有做生意失败的人都该坐牢。
三、三种最常见的"扣帽子"手法
做了这些年刑辩,我总结了三种最典型的错误定性,每一种都能把一个正常做生意的老板装进去。
第一种:用结果推定原因
你最后还不上钱了,他们就反推:你借钱那天就知道还不上。
完全不看你借钱那天的真实情况——你的资产、流水、订单、应收账款、过往信用记录。
这就像看一场足球赛。你看到最后输了,就说球员一上场就想输。这不是胡扯吗?
任何生意都有周期。你今天借钱的时候盈利,明天可能就亏损。这个变化不是你能控制的。但司法机关用事后的结果去推事前的动机,就把正常的商业风险变成了"犯罪故意"。
第二种:经营失败等于诈骗犯罪
有些办案人员的逻辑很简单:你亏了钱、还不上,你就是骗子。
他们不理解——或者说不愿意理解——经营亏损是市场经济的常态。
你开了个餐厅,借钱装修,结果疫情来了,客流断了,亏了。你是骗子吗?
你投了个项目,借钱启动,结果政策变了,市场没了,亏了。你是骗子吗?
如果经营失败等于犯罪,那中国至少有一半老板该进去。
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风险和收益并存。法律允许你失败,也给了你破产、重组、协商这些民事途径来解决。但有些人非要用刑事手段来兜底,这就把做生意的风险无限放大了。
第三种: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混为一谈
这是最隐蔽也最危险的一种。
做生意的过程中,谁没有夸大过自己的能力?你说"我这个项目稳赚",结果没赚——这叫民事欺诈,最多是合同纠纷。
但如果你编了一个不存在的项目,拿了钱根本没做——这叫刑事诈骗。
区别在哪?民事欺诈是你有履约的意愿和能力,只是在一些细节上夸大了。刑事诈骗是你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履约。
但实务中,很多案子把两者混了。你借钱的时候说"项目前景很好",后来项目失败了,就说你虚构事实——把正常的商业吹嘘当成了诈骗手段。
四、如果你遇到了这种事,五条出路
聊完问题,说点实在的。如果你或者你身边的人,因为借钱做生意亏了、还不上,被以诈骗罪调查,下面这五条辩护路径,记住了。
第一条:死死咬住"借钱那天"
这是最核心的一条。
你跟办案人员说的每一句话,都要回到一个时间点:我借钱的那天。
把你借钱那天的资产证明、银行流水、经营台账、供货合同、应收账款凭证——一切能证明你当时有能力还的东西——全部拿出来。
不是为了证明你后来为什么还不上,而是为了证明:借钱的那天,我是真的觉得自己能还。
只要这个认知站住了,"明知无归还能力"就推不下去。
第二条:追踪每一分钱的去向
诈骗罪要求你有"非法占有目的"。什么叫非法占有?你把钱拿走了,没用在正道上。
所以你要证明:借来的每一分钱,都进了公司的账,都付了货款、发了工资、还了供应商——用在经营上了,没有挥霍、没有转移、没有拿去赌博。
资金流向是最硬的客观证据。钱去了哪,你的目的就在哪。
第三条:证明你一直在想办法还
你是不是一直在付利息?是不是跟债权人协商过延期?是不是提出过分期方案?是不是拿资产做过抵押?
这些都叫"还款意愿"。
一个有还款意愿的人,主观上就不是"非法占有"。真正的骗子借了钱就跑,不会坐下来跟你谈怎么还。
你跑没跑?你换没换电话?你有没有主动联系过债权人?这些行为,比任何口供都更能说明你的真实想法。
第四条:主张这是民事纠纷,不该刑事化
刑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叫"谦抑性"——能用民事、行政手段解决的,就别动用刑事手段。
你借了钱还不上,债权人可以去法院起诉你、申请强制执行、冻结你的资产。法律给了他全套民事救济手段。为什么非要刑事立案?
在很多案子里,真正的动机不是"打击犯罪",而是债权人想让公安帮忙讨债。这种案子,你从一开始就要明确主张:这是经济纠纷,不是刑事案件。
第五条:直接质疑《纪要》第(1)项的适用
这是辩护的硬核打法。
你要告诉法庭:第一,《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定罪的法律依据。第二,《纪要》第(1)项针对的是金融犯罪,不适用于普通诈骗罪。第三,"明知无归还能力"不等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两者之间存在逻辑跳跃,不能用推定来填补。
当然,这一条要慎用。不是每个法官都愿意听你批评最高法的文件。但如果你前面的证据已经铺得很扎实了,这一条就是最后的临门一脚。
五、最后说几句
我做刑辩这些年,见过最多的冤错案件,就是借贷型诈骗。
不是那种真正的骗子——那种人借了钱就跑、拿去挥霍、根本不想还。那种案子,判了也就判了。
我说的是那种借钱做生意的老板。借钱的时候公司好好的,后来因为市场、政策、合作方的各种原因,亏了、还不上。然后被扣上一个"明知无归还能力而借款"的帽子。
这个逻辑如果不打破,所有做生意的人头上都悬着一把刀。你永远不知道你的下一个项目会不会失败,你永远不知道你借的下一笔钱会不会因为还不上而变成"诈骗"。
但情况在变。越来越多的法官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越来越多的无罪判决在出现,法律圈关于"刑民分离"的讨论越来越深入。
我相信,用不了几年,"明知无归还能力而借款"这个条款的适用,会被严格限制在它本来的范围内——打击真正的骗子,而不是坑害做生意失败的老板。
在那之前,如果你遇到了这种事——记住:借钱那天,你没想骗。把这个事实讲清楚,你就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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