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在台东海域的调查执法行动,完全有明确的法律支撑——简单说就是国内法与国际法双重授权,一步到位。
国内法依据:四部法规直接赋权
台湾岛以东的管辖海域这件事,核心在于台湾是中国的领土,那它以东延伸出去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自然就是中国的管辖范围。这里的关键法条有三个层次:
- 基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生效)第2条明确,中国的专属经济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台湾岛以东东经123°-125.2°、北纬21.5°-23.5°之间的海域,完全在这个范围里- 执法法:2021年生效的《海警法》第7条和第21条,直接授权海警机构在管辖海域维权执法,包括登临检查、扣押违规船舶
- 行动法:今年6月的调查行动中,自然资源部依据《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第8条开展海洋环境调查;海事部门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条开展海上交通专项执法——这几部法条组合起来,把海警、自然资源部、海事局的职权全部分配清楚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说得很清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自然资源享有排他性主权权利,对海洋科学研究、环境保护有专属管辖权。第73条进一步授权沿海国可采取包括登临、检查在内的执法措施。
日菲绕开中国启动的所谓“划界谈判”,根据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相向或相邻国家间的海域划界必须由各方协商,任何绕开中国的双边安排对中方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这不是什么模糊地带,是国际法常识。
从法理宣示到实际管辖
2026年6月,自然资源部在台东海域开展了年度例行海洋环境调查,采集海水环境DNA、鸟类、鲸豚类等数据。这已经不是一次性专项调查,而是按计划、按周期持续开展的常态化管理。
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陈曦笛指出,包括中国海警、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在内的一系列部门,都可以依法在该区域行使职权。
这不是临期反应,是中国依据法律制度,系统行使和巩固在台东海域各项权利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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