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在办理某企业大气颗粒物超标排放案件过程中,深入践行“一案双查”工作要求,同步推进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督促企业栽植树木120棵履行修复责任,实现了“惩处违法”与“修复生态”的有机统一。该案作为广宁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案情回顾
2025年12月30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过程中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了损害。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第一时间启动调查程序,固定违法证据,依法查清该企业违法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明确其应当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一案双查
本案中,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打破“一罚了之”的传统办案模式,严格对标“一案双查”要求,从行政违法与生态损害两个维度同步推进:
一查行政违法,依法实施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综合考量企业违法情节、整改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鉴于当事人主动致歉、积极配合整改,依法适用从轻处罚裁量情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体现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治理念。
二查生态损害,督促修复责任
在开展行政处罚基础上,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委托专家对大气环境损害程度进行专业评估。与企业就赔偿方式、修复方案进行充分磋商论证,最终确定由该企业以“补植复绿”替代修复方式,在指定区域栽植树木,以替代修复形式弥补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真正落地“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修复”的治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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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企业在指定区域栽植树木
工作亮点
一是调查同步,提高效率。将行政处罚调查与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同步开展、证据共享,避免了重复取证、多头执法,大幅缩短了案件办理周期,实现了执法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
二是程序同步,规范运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行政处罚与损害赔偿两个程序衔接顺畅、互不冲突,形成了程序规范、运行有序的工作格局。
三是效果同步,修复生态。坚持“惩罚不是目的,修复才是根本”的理念,将行政处罚的惩戒功能与损害赔偿的修复功能有机结合。同时,结合“六五环境日”宣传,向辖区内企业开展“一案双查”典型案例普法,实现了“惩处一个、修复一片、规范一域”的良好社会与生态效益。
下一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将持续对标生态环境部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部署,持续深化“一案双查”,进一步拓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渠道,丰富替代修复方式方法,着力构建“环境执法有力、损害赔偿到位、生态修复见效”的闭环治理模式,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设美丽广宁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来源 | 广东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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