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不起诉”当成逃避惩罚的护身符!免予刑事处罚,绝不等于免予行政处罚。近日,西乡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危险驾驶案时,对相对不起诉行为人跟进监督追责,彻底堵死“不刑不罚”的监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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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某夜,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摩托车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正面碰撞。事故发生后,公安民警依法抽取徐某血样送检。经鉴定,徐某属于醉酒驾驶,违法情节较为严重。经交管部门认定,徐某无证、醉驾、驾驶无牌车辆上路,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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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结合全案综合研判,依法对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徐某虽免予刑事追责,但其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的多项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属于典型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西乡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启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围绕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必要性开展全面核查,确认该案应当予以行政追责,同时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追究徐某的行政责任。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徐某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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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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