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国雄/深圳,走私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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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关发布消息,近日,厦门机场海关关员对入境旅客进行监管时,发现一名选择“绿色通道”通关的旅客行李机检图像存在异常。经开箱查验,从中查获疑似鲨鱼翅44件。后经专业机构鉴定,上述鱼翅包括无沟双髻鲨鱼翅41件和路氏双髻鲨鱼翅3件,净重分别为16.11千克和0.84千克。
无沟双髻鲨和路氏双髻鲨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列明的保护物种。目前,该关已依法暂扣上述物品。
吴国雄律师(深圳)分析:
1、无沟双髻鲨和路氏双髻鲨于2014年9月14日起被列入CITES附录Ⅱ,在我国依法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列入CITES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本案中旅客携带鲨鱼翅进境而未持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证明文件,有可能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2、涉案鱼翅共44件,净重16.95千克。关于价值,须待司法鉴定机构评估。根据司法解释,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类案参考:2025年4月海关发布消息:青岛胶东机场海关关员在对进境航班监管过程中,发现一名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境的旅客行李过机图像异常。经开箱查验,查获疑似鲨鱼翅26件,共3.3千克。经鉴定,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中。该关已对当事人作行政立案处理。
4、该案当事人未采取明显的藏匿、伪装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但其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向海关申报,携带数量远超个人自用合理范围。本案定性为违规还是走私,尚待进一步调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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