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红星新闻报道,乌鲁木齐男子李某婚内结识女子王某并发展恋情,交往期间先后通过转账、赠送手机与黄金首饰等方式,累计花费50余万元。之后李某与原配妻子离婚,和王某公开交往,不久后又主动提出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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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李某要求王某归还全部钱款与物品,遭拒后便向法院起诉,主张这笔财物是以结婚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两人分手就应返还。王某则辩称双方从未谈及婚嫁,相关财物均为对方自愿赠与,无需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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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结合聊天记录等证据审理认定:首先,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赠与以结婚为附加条件,离婚后的相关支出属于普通恋爱赠与,交付后不可随意索回。其次,李某婚内赠与的钱款、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大额财产属于重大处分范畴,他无权单方处置;该部分款项仅其前妻有权追回,李某本人不具备主张返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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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判定王某无需返还任何财物。此事也让李某落得离婚、分手、钱款无法追回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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