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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柯锦雄(刑辩律师)
三年前,四川宜宾珙县警方与五粮液公司鉴定人员一道跨省奔赴沈阳,出发前是为了查假五粮液,回来后“带走”的却是酒商159瓶高端茅台。
三年后,当事人现场清点物证时发现,这批封存的名酒不仅多款高价酒凭空消失,部分酒瓶更是被开启、酒液流失殆尽。
为什么查假五粮液却扣押茅台酒,为什么茅台酒数量不对,酒液消失?
最近这一起涉及公安机关“逐利执法”的消息受到舆论关注。
6月18日,宜宾市公安局针对相关情况发布通报,介绍了案件的背景信息,但没有涉及部分茅台酒缺失、扣押涉案物合法性及警方“逐利执法”等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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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四川本地媒体红星新闻通过前往珙县公安局、宜宾市公安局和宜宾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调查采访,补充了一些情况通报中语焉不详的信息。
虽然解释了部分茅台酒缺失的问题,但依旧没有回应警方“逐利执法”的问题,而且还凸显了刑事程序问题。
尚未刑事立案,何以搜查羁押?
何某和妻子党某某在沈阳经营白酒生意。2023年5月26日,来自四川宜宾珙县公安局的三名民警进入他们经营的酒铺,三名珙县公安局民警从四川赶赴沈阳,以何先生涉嫌销售假五粮液为由,将其带走调查。
警方的情况通报称,2022年3月,宜宾市公安局指定珙县公安局侦办“3.24”假冒注册商标案,侦办中发现何某在该案犯罪嫌疑人焦某处购买假冒名优白酒用于销售获利。然而在红星新闻的报道中,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并非焦某,而是王某志。
据红星新闻报道,警方是在侦查王某志“3.24”假冒注册商标案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焦某从王某志处购买大量假冒五粮液等品牌白酒,并销售给何某等人。由此可见,焦某并非王某志案的同案犯,而是另案的犯罪嫌疑人,从后期警方所立的“焦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也可以证实这一点。
但是警方对何某以及焦某立案是在2023年8月7日,已经是珙县警方前往沈阳之后的两个多月。那么警方到底是以什么名义,在未立案的情况前往沈阳调查何某,并且搜查何某店铺的呢?
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之始。
在2023年5月26日之前,珙县警方只立过王某志“3·24”假冒注册商标案,而焦某以及何某还仅仅只是发现了“犯罪线索”,对于犯罪线索警方只能采用调查核实手段而不能采取侦查手段。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之前的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如果仅有王某志案,警方能不能扣押何某店铺内的茅台酒。《刑事诉讼法》当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如果警方有证据证明何某店铺内的茅台酒属于王某志一案的证据,确实可以扣押这部分证物。但是办案民警赵松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虽没有在何某酒行现场查获假冒五粮液白酒,但公安机关查实其从上家焦某处购买数十万元假五粮液白酒后,通过线上等方式售卖的犯罪事实。可见,当时警方查处王某志的主要犯罪行为是假冒五粮液白酒,警方前往沈阳理应也是搜集假冒五粮液白酒的证据,既然现场并无这些证据,茅台酒无论真假都不属于王某志一案的涉案证物,警方就没有理由扣押、查封。
何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管辖权存疑
但是警方发现存在假茅台酒,确实也不能够视而不见。但这已经超出了珙县警方的权限,在没有立案的情况,即便是为了防止证据灭失,也应该由当地警方来处理。这里就涉及到珙县警方的管辖权问题。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
焦某与何某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下游犯罪。如果假茅台酒是王某志一案当中的“同一批侵权产品”,则珙县警方可以依据并案程序获得侦查管辖权。然而从目前的信息来看,王某志一案主要是涉及假冒五粮液白酒,茅台酒的来源并不明确。在未能查获假冒五粮液白酒的情况下,扣押茅台,珙县警方的查封扣押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在警方透露的何某讯问内容中,何某在焦某处买的是青花郎,扣押的是茅台,丝毫没有提及五粮液。所以珙县警方的管辖权是存疑的。
而据何某的妻子党某某称,在何先生被羁押讯问期间,办案民警联系上其妻子党女士,要求家属与五粮液公司协商和解并支付赔偿金,并且以何某的人身自由威胁。2023年5月27日,警方搜查第二日,何某与五粮液公司签订了“自愿赔偿协议书”,协议中何某承认了存在侵犯五粮液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而和解结束不到一个月,大约在2023年6月27日之前某日,何先生夫妇再次接到珙县警方的通知,要求何先生前往四川配合调查,且警方明确表示将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宜宾公安尚未针对何某立案,从2023年6月27日至8月7日,何某到底是以什么身份在珙县配合调查?
这一自认勉强让何某与王某志一案扯上关系,但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何某销售的假冒五粮液白酒属于王某志一案的“同一侵权产品”。宜宾公安到底有没有侦查管辖权呢?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也属于犯罪结果地之一,但是关于这一概念,存在不同理解。有律师认为,这一概念与民事诉讼当中侵权结果地类似,因此被侵权公司注册地属于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但也有不同意见,认为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并不等同于权利人所在地。
在2026年5月20日,何某夫妻当面查验被警方扣押三年的茅台酒,发现扣押的茅台酒缺失问题。查验沟通过程中,党某某就2023年警方施压索要和解金的行为提出质疑。参与该案办理的民警坦言,相关操作是遵照上级要求执行,属于“逐利执法”。据其透露,宜宾市公安局曾下发相关KPI考核机制,办案机关可从五粮液相关和解赔偿金中,获取40%的分成。
对于这一说法,相关部门至今也没有一个准确的说法,不过奇怪的是,就在何某夫妇查验过后的次日庭审中,公诉机关主动撤回了针对何某售卖假冒茅台的全部指控。而何某到底有没有侵犯过五粮液公司的商标权,目前的公开信息中并不明显,何某在讯问中提到的青花郎酒所属公司郎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四川泸州,即便认为被侵权公司注册地属于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四川泸州的管辖权是不是更有证据支持?
以上仅仅只是依靠公开信息报道的内容,从专业角度提出一点疑问,与实际结果可能存在差别。
在知识产权犯罪领域,管辖权的概念其实很容易被忽视,因为按照相关规定,知识产权犯罪的管辖基本上是“沾边就管”,异议成功的可能性很低。
但是立案时间与搜查、扣押、羁押讯问时间的矛盾则是无法解释的,即便是并案侦查,也需要先立案,有案可并,才谈得上并案。所以关于立案时间的疑虑,不知道卷宗中有没有合理的解释。
点击原文查看红星新闻报道《“警方跨省办案扣押159瓶茅台”事件调查:153瓶假茅台已移交相关部门集中保管 警方称涉案酒商确有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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