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t#9a937b3f96359823d91a6b2b6776f8a6###
极目新闻通讯员 曾曼玲
立有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以哪份为准?遗嘱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效力如何认定?近日,天门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对此作出了明确回应。
王某与前妻育有3个儿子: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前妻去世后,王某与刘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王某因单位福利政策,购买了案涉房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登记所有人为王某。
2000年2月13日,王某向刘某出具了一份遗嘱:王某生病期间完全由刘某照顾,王某死后,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没有任何理由找刘某麻烦。
2000年9月4日,王某在医院住院治疗时向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出具了一份遗嘱:案涉房屋归刘某居住。刘某死后,案涉房屋归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共同所有。
2000年10月15日,王某再次向刘某出具了一份遗嘱:案涉房屋由王某和刘某共同所有,王某死后,案涉房屋由刘某继承。
2001年3月,67岁的王某病逝。此后,刘某一直在案涉房屋内居住生活。因多次与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协商变更登记事宜未果,刘某遂于2024年诉至法院。
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应诉后表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公平原则进行合理分割。
天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三份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以及遗产范围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只要遗嘱合法有效,就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来分配遗产,而不是按照法定继承人顺序来分配。
该案中,三份遗嘱均为王某亲笔书写的自书遗嘱,均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应当认可其效力。其中两份涉及案涉房屋,被继承人王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对其个人财产作出处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系在神志不清或受到胁迫等情形下书写了该两份遗嘱,在两份遗嘱对案涉房屋的分配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应以时间在后的遗嘱为准,即以王某于2000年10月15日出具的遗嘱作为分配案涉房屋的依据。
在确定了以哪份遗嘱为准之后,法院还需要进一步厘清遗产的具体范围。案涉房屋系王某与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虽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在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该房屋系王某的个人财产的情形下,应认定该房屋系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即王某与刘某各享有50%的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据此,王某只能对案涉房屋50%的产权份额作出处分。
王某于2000年10月15日所立遗嘱中“案涉房屋由刘某继承”的表述,系在刘某已享有50%产权份额的基础上,将王某本人所有的50%产权份额由刘某遗嘱继承。
法院经审理确认,该遗嘱内容合法有效,即案涉房屋归刘某所有。
法官提醒,订立遗嘱时应当注意:多份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遗嘱形式必须符合法定要件,民法典共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分别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不同形式的遗嘱各有相应的形式要求;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份额,遗嘱中处分配偶份额的部分无效。(文中姓氏均为化姓)
(来源:极目新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