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调查、侦查人员开始讯问之前,准备工作非常重要,首先是要了解这次讯问的主要目的,需要解决什么问题、准备采取的方法、可能出现的结果的应对,必须避免盲目、无序、临阵磨刀、“瞎猫碰死耗子”的现象出现,要在准备阶段就要排除这些弊端。
一、目的定位
在职务犯罪的审查、调查、侦查中,在讯问总体目标明确的前提下,每次讯问的具体目的是各不相同的,审查、调查、侦查人员必须非常清晰的把握本次讯问的主要目的、任务。
(1)突破。一针见血,直接了当讲,当然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嫌疑指向,不是“无头苍蝇”的乱撞,因为这是第一次讯问,也包括初核阶段接触被查对象,审查、调查、侦查人员在对被审查、调查、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尚未得到其的印证,要在完全空白的纸上描绘出色彩,形成一幅完美图画就是完善证据,我们说审查、调查、侦查是一门艺术,突破就是艺术中的点睛之笔,如不能突破,对职务犯罪而言,可能影响和决定案件是否能够成立,可见突破讯问的重要性。
(2)拓展。拓展好比大浪淘沙,在河流中的金矿里找金子,越多越好。就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审查、调查、侦查人员对被审查、调查及犯罪嫌疑人的问题、细节进一步查明、力求穷尽,有的对象交待了一部分,隐瞒了一部分;有的是审查、调查、侦查人员只掌握了一部分;有的还牵扯到其他人的涉嫌犯罪的问题,拓展一定是审查、调查、侦查深入阶段讯问的重要目的。
(3)固证。固证就好比对建筑物加立柱、打圈梁进行加固,是对被审查、调查对象及嫌疑人已经供人的涉嫌犯罪事实进一步予以固定,就是根据证据标准完善对涉嫌犯罪指控的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形成证据体系,确保不存在矛盾和瑕疵、用我的话来说,就是把证据固定在“十字路口”、就是把证据定在枪炮瞄准具中的“十字线”的中心点,准确、精确、不得动弹,让我们的炮弹、子弹命中。
(4)补充。就是修缮、弥补,力求完美不存在缺憾,对以往讯向中没有顾及的内容、细节,通过讯问予以完善、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侦查人员认为需要完善的内容:二是经犯罪嫌疑人提出,认为需要补充或者增加的内容。
(5)宣布。我认为,开诚布公是尊重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之一,“明人不做暗事”,我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将法律明确的,需要向犯罪嫌疑人告知的事项进行告知,如决定立案的告知、决定逮捕的告知、鉴定意见的告知、侦查终结的告知等。
在审查案件时经常发现,有些侦查人员不愿意告知自己的姓名,不到侦查终结装订案卷,不肯把自己的姓名写在毛录上面,据说是为了保密,你保什么密?怕打击报复?怕诬告陷害?我们是名正言顺的纪检监察干部和检察官、职务犯罪调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被调查人告知自己是谁,这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做的。
(6)其他。一些未尽事项,如由犯罪嫌疑人主动提起要求接受讯问,如有遗漏问题的交待、检举揭发、对有关事项的委托请求等,这叫“仁至义尽”,不留遗憾,我们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利。
根据案件和犯罪嫌疑人具体情况的不同,讯问的目的、任务、要求也不尽相同,如果要细分,不亚于几十种,但在实践中我发现,有些办案人员在讯问中对讯问的目的是不明确的,仅仅是为了讯问而讯问,为应付领导而讯问,由此可见,这种讯问是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对案件侦查是毫无意义的。
二、方法定位
讯问的方法是有讲究的,绝对不是电视剧里表现的那样:晚上,黑漆漆的讯问室,几个侦查人员正襟危坐,一脸苦大仇深、怒不可遏的状态,审讯桌上台灯的灯光照射在对象的脸上,对象座椅后站着两个荷枪实弹的警察,讯问人一开口就是:“姓名”、“年龄”、“职业”....瞎编乱造,我们都知道,实践中可能是这个样子的吗?难怪群众经常问我:“你们审问对象的时候是不是把‘探照灯’射在人家的脸上?”我无言以对,只能苦笑,都是这些乌七八糟的电视剧闹的!当然,有时我也据理力争,我说审讯的房间是有国家标准的,桌子上是不允许放“探照灯”的,什么灯都没有的,照明灯是嵌人式装置在天花板上的,是不可能让人触摸到的……
方法定位,主要有以下几种:
(1)正面交锋。主要是向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宣布政策、指明方向、提出要求、讲清责任、明确后果,打消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侥幸心理、幻想心理。
(2)摸底设谋。对底细不清、情绪对立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讯向方式,以一些无关紧要、不过于敏感的话题进行试探,“投石问路”、“摸着石头过河”,从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弱点和不配合的症结所在,探明路径,对症下药。
(3)斗智斗勇。对自我保护意识强烈的犯罪嫌疑人更需要突出调查、侦查人员的智谋,使用虚实相间、软硬兼施、环环相扣、步步为营等策略瓦解犯罪嫌疑人的思想防线,如“赶鸭子上架”、“引蛇出洞”、“瓮中捉鳖”等,实现予以突破的目的。
(4)心理较量。根据犯罪嫌疑人顽固对立、抗拒交待、拒不认罪的情形,在对其心理动因分析把握的基础上,进行心理剖析、心理引导、心理攻击的方法,如运用“囚徒困境”“场景渲染”、“暗示意会”、“两权相争取其轻”等策略,促使犯罪嫌疑人转变态度,选择配合。
(5)证据验证。以证据说话也是讯问的一种重要方法,一方面是验证证据的客观性、证明力;另一方面是以“兵临城下”、“四面楚歌”、“老鼠过街”的压力打消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破除其不切合实际的幻想,促使其在证据面前缴械投降。
(6)综合体现。讯问过程更多的是要求调查、侦查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不同情况、不同表现,特别是不同的变化,审时度势、随机应变、临场发挥,这就是侦查人员综合能力的体现。
三、细节定位
每一次讯问都可能遇到令侦查人员特别费神的地要注意的问题是,每个问题都存在关键细节,所以调查、侦查人员要一个一个去面对、去把握、去分析、去化解,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1)令其开口交待。讯问伊始犯罪嫌疑人不配合、不交特是常态,甚至有的闭口不言、沉默以对,这时的第一目的就是让对象开口说话,如果你还是一个劲地没有针对性地追问犯罪问题,只会加剧其抗拒的情绪,所以我使用的方法是,可以换一些话题、其感兴趣的话题、其不得不说的话让其说话是主要目的。
比如,犯罪嫌疑人沉默,不说话,我会讲:“你这种态度我们将对你采取羁押的措施了。”这绝对不是成胁,对象存在犯罪嫌疑,还抗拒变待,讲明结果是实事求是,否则纪委、监委变成“大车店”了,不交待就可以拍拍屁股跑路,可以随使跑进跑出,能行吗?
我接下去问:“拘留人员家属通知书是送给你老娘还是老婆?”
“别!别!老娘八十多了,受不了。老婆胆小怕事,还有心脏病,能不能送给我兄弟或者朋友?”
这不是开口了吗?不是有求于我了吗?接下去话就好说了嘛!
(2)拓展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在交待了一些犯罪事实后,往往会有一个停滞期,他在作新一轮的观望、揣摩、摇摆,这个时候侦查人员不能停顿,不要跑进跑出、吃饭、休息,打电话,要加强打消犯罪嫌疑人的顾虑,帮助其卸下您想包袱,一鼓作气,乘胜追击,讯问到底,从“开始讲”“继续讲”的关节点要把握好。
(3)获取自证证据。犯罪嫌疑人刚开始开口说话的“话”一般还不属于证据性质,就是说对象开始说的话往往还是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我们讯问要获取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自证证据”,所以到了一定阶段,调查、侦查人员的主要任务是获取对象对自己实施的犯罪的、与案件有关的“话”,即“自证证据”。
(4)固定以往供述。讯问的另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不断固定犯罪嫌疑人的“自证证据”,其有两个问法:一是每次次讯同前,追问一遍:“你上次的交待是否属实?”第二,在新的讯问开始时,追问:“你以前的每一次交待是否事实?”更要注意的是在新的讯问内容上进行证据固定,那就需要换角度对犯意、手法等进行深人讯问,从不同侧面、角度以更具体的细节固定证据。
(5)交待同案他犯。讯问过程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把问题往别人身上推;有的犯罪嫌疑人则是大包大揽,不愿意牵连他人,这就需要侦查人员火眼金睛、明辨是非,晓以利害,还原客观事实真相,促使对象实事求是,如实供述。
(6)检举揭发补充。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进一步拓展案源是讯问的重要目的之一,对象愿意交待、愿意配合以后,对于进一步检举揭发一般就不成为问题了,这个环节对于体现政策、巩固证据、稳定情绪具有积极的意义。
(7)表明思想认识。通过我们的讯问,让犯罪嫌疑人表明其自己对犯罪的认识是非常重要的,一是进步固定了“自证证据”,证明侦查人员获取的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二是进一步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三是对犯罪嫌疑人是一种关注、是一种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表示和体现。
我提出的一个思考供大家参考:
我想有一个常识大家都知道,侦查实践中,讯问(询问)要求最高、难度最大的不是立案以后的第一次讯问,而是立案前初查阶段接触被查对象时,也就是“十二小时”(当然根据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有些案件可以最长至48小时)这个阶段的询问。按照规定,这个阶段是“询问”阶段,当然从本质上而言,面对的是案件的当事人、被查对象,与“讯问”中的犯罪嫌疑人无异。
“十二小时”究竟是个什么阶段?有的人认为是谈话阶段,有的人认为是摸底阶段,我认为,以上的说法都不够准确,从法律规定和案件侦查的要求看,“十二小时”是证据验证和听取辩解的阶段,这个定位是非常重要的。
你想想,仅仅是谈话?没有威慑力,目的不明确,效果难体现。
仅仅是摸底?那就说明初查阶段的工作没有达到基本要求,这种摸底显然盲目。
定位为突破?一个脑子正常,抗审讯、反侦查意识强烈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你没有基本的东西而仅靠“十二小时”
其心理防线能够突破吗?显然是无稽之谈!即使有那么一两个也是脑子有问题的,或者是自我良心发现的。
“十二小时”是在初查获取了相应的证据的基础上,面对被查对象对证据进行面对面的验证和仔细听取其辩解的阶段,这里非常强调初查和证据的基础要求,缺少了这个基础一定是盲目的、冒险的、效果不好的。
我的意思是,让对象开口,我们可以称之为“突破”,但在具体对待上,我们要把握“验证证据”、“听取其辩解”,这才是真谛、关键、要害所在。
来源:华池县纪委监委。作者:郭文锋。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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