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未成年女孩喝酒,她回去跳河死了,同桌都要赔?”天津静海,17岁少女曾遭性侵后两次自杀未遂,被男友带去参加家庭聚餐饮酒,送回小区门口突然跑向河边投河身亡,父母怒告组织者、同饮者及带她赴宴的男子索赔38万,一审仅判带她去的男子承担5%即6.2万余元,其余同桌无责。父母上诉,天津二中院终审这样判!
(案例来源: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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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6日,时年17周岁的夏婷(女,2007年11月30日出生,系夏某、单某之女)遭遇他人强奸,这场暴行彻底击碎了她的心智防线。
案发后第二日晚21时许,夏婷因极度痛苦割腕自杀,被及时发现救回,但这并未结束她的绝望,2025年3月20日凌晨,她再次尝试以“饮白酒后服用头孢类药物”的方式自杀,又一次被救回。
短短两个月内两次自杀未遂,夏婷的心理健康已处于极高危状态,其家人及亲近之人对此知情。
时间来到2025年5月4日晚,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当地青年薛某甲组织了一场家庭性质的聚餐,邀请了自己的亲属冯某、薛某乙、马某、赵某、薛某丙参加,同时也邀了朋友刘勇。
刘勇与夏婷关系较为密切,知晓夏婷此前被性侵及两次自杀经历,此次刘勇未加慎重考量,直接带着未成年的夏婷一同前往赴宴。
聚餐期间,夏婷自己在桌上喝了啤酒,而刘勇明知夏婷系未成年人,且清楚她数月前刚经历过被强奸创伤及两次明确自杀行为,却未对夏婷的饮酒行为作出任何劝阻,也未提前告知夏婷的父母其带孩子参加酒局及饮酒情况。
聚餐后散场,由冯某驾车,载着刘勇和薛某甲,一同送夏婷返回其居住的静海区大邱庄镇祥景园小区,车辆抵达祥景园门口停下,三人本打算看着夏婷进小区家门。
谁知车门一开,夏婷突然独自跑向对面小区方向,并未按预期进入自家楼栋,刘勇等人在原地呼喊追赶未果,随即电话通知夏婷母亲单某“孩子跑丢了,帮忙找找”。
四人短暂寻找无果后选择报警,不幸的是,2025年5月4日23时20分许,夏婷行至静海区大邱庄镇津美桥附近,投河自杀,经打捞确认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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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安机关调查并对打捞时提取的体液进行酒精浓度检测,证实夏婷生前确有饮酒。
痛失爱女后,夏某、单某认为,女儿之死与当晚饮酒及同行人员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有直接关系:
薛某甲组织聚会导致未成年人接触酒局;冯某、薛某乙、马某、赵某、薛某丙作为同桌共饮人及同行送返人,明知夏婷未成年饮酒、情绪异常却放任其下车跑走,未安全交付家属;刘勇明知夏婷有性侵创伤和自杀史仍带其赴酒局、不劝阻饮酒、冲突后放任其独走且未及时全力寻找。
遂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失1282038元,请求判令刘勇、薛某甲、冯某、薛某乙、马某、赵某、薛某丙共同承担30%赔偿责任。
一审中,薛某甲等人辩称聚会是普通家宴、不知夏婷确切出生日期只知年纪小、无人劝酒、散场已安排送回并已尽力寻找,不应承担责任。刘勇辩称带夏婷去吃饭不违法,散场已送回并协助寻找,不应承担高额赔偿。
夏某、单某坚持认为薛某甲等同桌人即便不知确切生日也应注意到夏婷明显未成年,未阻止饮酒、未安全护送进屋即属过错。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权责任须以过错、损害、因果关系为要件。
夏婷的死亡直接原因是其本人跳河自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同桌饮酒者与夏婷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无证据证明共饮者在席间有劝酒、灌酒、强迫饮酒等不当行为,正常同桌饮酒本身不产生法定赔偿义务。
组织聚餐者薛某甲及其他同桌人冯某、薛某乙、马某、赵某、薛某丙对夏婷的自杀行为无法预见,已履行基本送返行为,无证据证明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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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刘勇主动带未成年人夏婷参加含酒局的聚餐,明知夏婷不满十八周岁,且明知夏婷此前遭受性侵及两次具体自杀行为,却未在夏婷饮酒时予以劝阻,散场送回时虽参与寻找并通知家属,但最终未能确保夏婷安全进入家中或由监护人接管,未尽到与其特殊知情地位相匹配的照顾、帮助和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后果发生具有一定过错。综合考量,酌定刘勇对夏婷死亡承担5%的赔偿责任即62767元。
夏某、单某不服,以“聚餐系工作餐性质、同桌人明知或应知夏婷未成年却放任饮酒且未安全护送、刘勇知情不劝阻且责任比例过低”为由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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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夏婷系自主跳河自杀导致死亡,虽事发前有饮酒行为,但无证据证明共饮人存在劝酒、灌酒等不当行为,亦无证据证明饮酒行为与自杀死亡之间存在民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故同桌人不构成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刘勇带未成年人赴宴且明知其有严重自杀史却未劝阻饮酒、未确保其安全交予监护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一审认定其承担5%责任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于2026年4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910元由上诉人负担。
你觉得带未成年抑郁症孩子去酒局还不劝阻,5%的责任重了还是轻了?欢迎留言说说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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