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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办学校办学经营过程中,招生宣传是学校展示办学实力、传递办学特色、开展招生工作的重要途径。部分民办学校为提升市场竞争力、扩大招生影响力,往往会在招生宣传中对办学资源、合作对象、办学优势等内容进行包装拔高。需要明确的是,招生宣传可合理客观展示办学亮点,但严禁虚构事实、夸大造势、误导公众,任何缺乏事实依据的虚假宣传行为,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将面临法律追责。
在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教育行业违法案例中,民办学校虚构校企合作、名校联动资源进行虚假宣传的情形十分普遍。以下是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一起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民办学校虚构高校合作的虚假宣传
涉案渝城某艺术专修学校,主要面向辖区内普通高中学生开展艺术专业培训教学,属于经营性民办学校。为提升学校品牌公信力、吸引生源报考,该校通过多种线下渠道开展招生推广,并在对外宣传物料、校内公示展板中,对自身办学合作资源作出不实表述。
该校违规宣传主要分为两种常态化招生推广形式:一是通过在校外散发招生宣传单、工作人员专属名片的方式开展线下招生引流,向学生及家长传播学校办学信息;二是在学校办公区域设置固定宣传字牌,集中公示学校简介、办学理念、办学特点及核心办学优势等关键内容。
其中,校内公示展板明确标注,该校与西南大学、重庆大学、四川美术学院等多所重点高校建立了紧密、长效、广泛的校企合作关系,并称依托高校合作资源,能够为学生专业学习、升学考试筑牢坚实基础。该类内容是学生及家长评判学校办学实力、选择就读的核心参考依据,直接影响公众择校决策。
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核查及专项检查中,依法责令该校提交上述高校合作关系的有效佐证材料,包括正式合作协议、官方授权文件、合作备案记录、项目落地证明等资料,但该校始终无法提供任何真实、有效的佐证文件,无法证实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结合核查事实,监管部门认定该校在校内公示、校外招生推广中的相关宣传内容均无事实依据,属于典型的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责令该校立即改正全部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法律认定:民办学校虚假招生宣传的违法构成要件
办学实践中,不少民办学校存在认知误区,认为适度包装宣传、跟随行业常规造势不属于违法行为。但法律对于商业宣传的规制标准十分明确,判定是否违法的核心,在于宣传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足以误导消费者、是否扰乱教育行业公平竞争秩序,与学校主观恶意大小、是否实际获利无必然关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所有面向社会招生、提供有偿教育教学服务的民办学校,均属于经营性经营者范畴,其开展的招生宣传活动属于法定商业宣传行为。学校对外公示的办学资源、校企合作、师资力量、升学保障、办学成果等内容,直接对应教育服务的质量与办学能力,完全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必须保证真实、准确、客观。
本案中,涉案学校虚构重点高校合作资源,刻意拔高自身办学能力与教学保障水平,足以让学生、家长等消费主体产生错误认知,并直接影响其择校、就读决策,完全符合虚假宣传的违法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予以处罚。该认定标准适用于所有学段、所有类型的民办学校。
三、法律后果:民办学校虚假招生宣传的行政处罚标准
针对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制定了明确、刚性的处罚标准,该条款适用于各类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招生宣传,监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整改清除全部违规宣传内容。常规违法情形下,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有权吊销学校营业执照及相关经营资质。
除直接行政处罚外,民办学校的违法记录会依法对外公示,纳入市场监管及教育主管部门信用档案,不仅会严重损害学校办学口碑、影响招生运营,还会成为学校办学资质年审、常态化督查、信用评级的重点核查事项,对学校长期合规办学、品牌发展造成持续性负面影响。
四、合规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宣传通用合规要求
结合本案判例及当前教育行业、市场监管的从严政策,无论何种形式的民办学校,均需严格规范招生宣传行为,恪守真实、客观、准确的宣传原则,全面杜绝虚假夸大、误导性表述,重点落实三项核心合规要求:
1.全部招生宣传内容均需具备事实与证据支撑
学校宣传中涉及的校企合作、高校联动、官方授权、师资资质、升学数据、获奖荣誉、办学成果等所有优势性表述,必须留存完整有效的佐证材料,包括合作协议、授权文书、官方公示、数据报表、荣誉证书等,做到宣传内容可核查、可溯源,无任何证据支撑的内容,一律禁止对外宣传、公示。
2.严禁使用夸大化、绝对化、模糊化误导表述
学校开展招生宣传时,不得通过极致化、模糊化词汇刻意拔高办学实力,禁止虚构升学成绩、办学规模、教学成效、行业地位等内容,审慎使用各类绝对化宣传用语,杜绝一切容易引发公众误解、误导择校决策的宣传表述。
3.实现全渠道宣传内容统一、合规、真实
民办学校线下宣传单、招生手册、校园展板、名片公示,以及线上官方公众号、短视频账号、招生推文、咨询话术等全部对外宣传渠道,内容必须保持一致、真实合规,杜绝线上线下宣传内容不一、部分渠道违规造势的问题。
对于各类民办学校而言,稳健长久发展的核心在于合规办学、提质增效,而非依靠虚假噱头、不实宣传引流。当前教育领域与市场监管部门协同监管力度持续加强,针对民办学校虚假招生宣传的排查、处罚已实现常态化、全覆盖。
各民办学校应高度重视招生宣传合规管理,定期开展全校宣传内容全面自查,及时整改各类不实、违规的宣传内容,建立招生宣传事前审核、事后核查的常态化合规机制,从源头规避行政处罚、信用惩戒风险,以合规办学筑牢学校品牌根基。
文源 | 源真法律人(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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