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解答
行政诉讼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严禁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切实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必须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人数众多等重大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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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考判例(裁判文书网典型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行申9214号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且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提出司法建议。
(2023)京行终2876号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仅委托律师出庭,不符合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要求。
(2023)沪行申1245号
裁判要旨: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实质化解纠纷。
三、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负责人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1. 负责人出庭是法定义务,而非可选权利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法定职责,必须严格履行,不得无故推脱。
2. 严禁仅律师出庭,工作人员出庭是底线
负责人无法出庭的,必须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仅由律师出庭属于程序违法。
3. 出庭意在实质化解纠纷,而非走过场
负责人出庭便于当庭沟通、协调解决争议,推动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
4. 拒不出庭将承担相应责任
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可出具司法建议,相关人员可能被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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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析
本问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定要求,倒逼行政机关重视行政诉讼、直面行政争议,拉近官民沟通距离,推动纠纷实质性解决,提升依法行政意识。
1. 规则核心目的:督促行政机关正视执法问题,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2. 实务关键意义:规范行政机关应诉行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升庭审质效。
3. 体系衔接:本问承接庭审应诉环节,完善行政诉讼应诉规范体系。
行政诉讼问楹庭律师,矿业权纠纷问楹庭律师、行政处罚也要问问楹庭律师,企业要清楚法律关系、类似判例和裁判规则之后再做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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