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就拟修改、废止一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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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信用”相关的有《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暂行办法》(发改办财金〔2016〕852号)两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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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出台于企业债核准制时代,核心是要求省级发改委转报发债申请时需调取企业征信报告、建立信用承诺机制,适配当时事前严审的监管逻辑。随着债券市场改革深化,核心条款已全面滞后于现行注册制与市场化监管框架,不再适应市场发展需要。
2020 年后企业债实行注册制,信用监管转向“信息披露+事中事后惩戒”,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信用中国”建成运行,原文件中的人工调取征信、逐单报送的做法已无必要。同时,六部委、证监会等发布的《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新规已完整覆盖并升级信用建设要求,原文件被整体替代。
02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暂行办法》为2016年信用体系建设初期的过渡性文件,旨在规范发改委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推进相关领域信用建设,契合当时简政放权、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的需求。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深化,其暂行性、框架性条款已无法适配统一化、法治化的信用监管新要求。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 网站建成并常态化运行,信用服务机构监管、信用评价应用、跨部门联合奖惩等均已出台系统性、高位阶新规。原办法作为专项暂行规则,内容被新体系吸收整合,且存在适用范围窄、管理机制旧、与现行规则冲突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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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源源
校稿:昊宇
来源:国家发改委、源点苏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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