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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2026年第3期要目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专栏】
1.诉诸法院的权利:被动审查抑或主动审查
宋杰(5)
2.刑事证据抽样制度的逻辑结构与规范运用
余鹏文(22)
3.《个人所得税法》一般反避税条款的法教义学阐释
汤洁茵(41)
4.论著作权法上的创作行为
——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争议为切入点
涂藤(58)
5.自我交易的代理权滥用构造与私法后果
李卓卓(77)
【数据法前沿研究】
6.中国个人数据处理捆绑禁止的路径再造:从绝对禁止到相对允许
傅雪婷(98)
7.从价格到数据:数字时代反垄断分析框架之转型
朱战威(117)
【专论】
8.执行形式化原则的理论重构
——以“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的审查困境为中心
胡婷(135)
9.软件融资租赁的规范构造
罗亚文(152)
10.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的实现
——兼评《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
任我行(169)
11.体外胚胎的属性定位及规范意义
李怡雯(188)
12.竞业限制制度规范目的之反思与修正
王玉凯(205)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专栏】
1.诉诸法院的权利:被动审查抑或主动审查
作者:宋杰(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于国际法院而言,诉诸法院的权利是指国家在将某一案件提交国际法院管辖前,需具备联合国会员国身份或《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身份等。一旦身份不具备,即使其同意接受法院管辖,法院也不应行使管辖权。诉诸法院的权利源于《常设国际法院规约》。常设国际法院曾尝试通过修正《常设国际法院规则》来规制此权利的行使。《国际法院规则》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沿袭了《常设国际法院规则》的规定,在相关案例中的适用却并不理想,从而导致前后案例需协调等问题。在规制诉诸法院的权利事项上,规约第34条和第35条是一个整体,但规制的问题和方向有差异。在澄清了“诉诸法院的权利”和法院管辖权间的关系后,为防范非联合国会员国等通过利用法院来达到认可其“国家”身份的目的,就需重视规约第34条中的“国家”身份在此要件上的规制功能。加强对此要件全面的主动审查既符合国际法院所澄清的此要件与管辖权间的关系,也有助于国际法院在“联合国体系”下有效行使司法职能。
关键词:国际法院;诉诸法院的权利;被动审查;主动审查;国家身份
2.刑事证据抽样制度的逻辑结构与规范运用
作者:余鹏文(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证据抽样作为一种通过科学选取样本以推断整体待证事实的证明方法,已成为应对海量证据背景下证明困境的重要方法。当前学界对其性质存在“取证说”与“证明说”的理论争议。为厘清本质,可将其解构为“样本抽取—结果分析—司法证明”三个阶段,从而明确其属于一种融合性证据方法。由于证据抽样的概率属性与全面取证原则、刑事证明标准之间存在张力,其在实践中面临多重风险:在抽样阶段可能出现对象失宜、方法失当及比例失据;在分析阶段易产生分析主观化与结论运用失衡;在证明阶段则抽样推论可能直接沦为简单推定,或借“综合认定”模糊定罪量刑标准。为规制上述风险,应当构建系统化的约束机制:一是推动抽样技术标准的实体化,确立科学统一的抽样准则;二是实现抽样程序的规范化与权利保障的均衡化;三是完善对抽样结果证明力的实质审查机制,确保直接抽样证明的误差控制和间接抽样证明的叙事融贯。
关键词:证据抽样;概率抽样;非概率抽样;综合认定
3.《个人所得税法》一般反避税条款的法教义学阐释
作者:汤洁茵(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内容提要:一般反避税条款本身的性质到具体的解释、适用,一直争议重重。“属人税”和纳税人的“自然人”身份决定了,该条款有必要在个人所得税的语境下加以具体化。一项存在法律形式滥用的私人事务,只有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套取了不当的税收利益,才有必要施以反避税调整。系争活动的目的及其合理性应当基于个人的特定身份与行为类型,选择相应的价值观念作出判断。如私人事务采取异常、不自然的手段或方式,仅徒增交易成本或风险、无关商业或人格利益,应构成形式的滥用。如以此形式套取的税收利益不在立法者的期待范围之内、无法达成相关的规范目的或政策目标,应施以反避税调整予以剥夺。唯有确立上述三位一体的适用要件,才能确保一般反避税条款在个人所得税案件的适用兼顾并平衡国库保护、征税公平与个人的意思自治、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保护等多元价值。
关键词:税收规避;商业目的;形式滥用;税收利益;规范目的
4.论著作权法上的创作行为
——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争议为切入点
作者:涂藤(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争议反映了司法实践、理论研究对著作权法上的创作行为的忽视与误解。对此,须探索创作行为的一般理论与构成要件。比较司法史表明,创作行为的价值基础兼具主观与客观要素。现行法下,创作行为的主观要件应解释为主体创作作品的概括性自然意思,客观要件则为对作品中单独不受保护的最小单元的“选择和安排”。二者共同决定了创作行为与作者身份的构成,体现了创作行为在作品可版权性认定中的独立地位,修正了要求作者对作品具备具体控制力的理论。侵权判定场合,创作行为亦影响作品保护范围的划定,可解释特定情形下何以仅禁止原样使用行为,而不延伸至实质性相似表达。
关键词:创作行为;作者身份;自然意思;控制力;著作权保护范围
5.自我交易的代理权滥用构造与私法后果
作者:李卓卓(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自我交易的核心特征为代理权/代表权行使存在利益冲突且未经公司批准。公司法以内外部区分结构等制度保护善意相对人免受组织内部信息不透明的损害,但也导致利益冲突在代理权行使场合具有公司利益损害现实化的危险。自我交易具有组织法上忠实义务违反和交易法上代理权滥用的双重法律性质,经过利益衡量,相对人对公司内部忠实义务违反知情却仍参与交易时法律应否定自我交易效力。公司可依代理权滥用主张未经批准的自我交易效力待定并依《公司法》第188条和《民法典》第164条主张损害赔偿。依《公司法》第182条做出的无利害关系公司决议批准有利益冲突涤除和追认效力,此外公司在充分知情后的实际履行或受领给付亦有追认效力。公司可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等主张有因解任、行为停止和损害赔偿。判断组织法上的义务违反如何影响交易法上的行为效力时,目光需往返于民法与公司法之间,以实现组织秩序和交易安全的价值平衡。
关键词:利益冲突;自我交易;忠实义务;公司批准;无权代理
【数据法前沿研究】
6.中国个人数据处理捆绑禁止的路径再造:从绝对禁止到相对允许
作者:傅雪婷(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数据立法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深刻地影响着数据流通利用。该法第16条规定了捆绑禁止,即处理者不得以个人拒绝或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服务。上述禁令同时适用于存在合同关系、无合同关系及合同磋商情形,仅在处理为提供产品或服务所必需时构成例外。该必需性判断与个保法第13条第1款存在交叉,表现为无合同关系时依客观直接相关性判断,有合同关系时引入主观标准辅助的构造。违反捆绑禁止将导致同意无效,合同效力亦受影响。从立法者解释及学说立场看,我国倾向于对捆绑采绝对禁止立场,部分司法判决则表现出松动的迹象。上述“大适用范围+强后果+绝对禁止”的规制模式无法适应数字社会的发展,亦不利于信息自决、营业自由、数字经济的良性互动。对此,应构建相对允许捆绑的规制模式,基于个人与处理者权力关系、产品服务提供状况、合理替代给付、利益平衡等因素做实质化衡量,扩展不应被禁止的例外情形,实现数据保护与利用的平衡。
关键词:个人数据流通;捆绑禁止;相对允许;信息自决;数据换给付
7.从价格到数据:数字时代反垄断分析框架之转型
作者:朱战威(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既有“价格中心型”反垄断分析框架仅仅聚焦于可量化的价格因素,不仅导致反垄断法在实施中不断遭遇挑战,而且难以契合数字时代的市场竞争规律。该分析框架面临的时代困境主要表现为零价模式改变了价格因素的作用机理,跨界竞争造成价格分析的技术难题,数据隐私超出了价格理论的解释范畴。为更契合数字时代竞争实践,反垄断分析的核心要素应当从价格转换至数据,由此确立“数据导向型”分析框架。相应地,反垄断法亦需通过制度变革进一步体现数据的核心分析功能,包括将数据作为市场地位认定的核心要素、重构行为违法性判定标准以及将数据隐私明确纳入调整范围,从而提升在数字时代的解释力与回应性。
关键词:数据垄断;反垄断法;分析框架;数据导向
【专论】
8.执行形式化原则的理论重构
——以“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的审查困境为中心
作者:胡婷(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执行程序中实体事项的审查长期面临“不予审查”与“可予审查”的路径分歧。以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为例,不予审查的路径因固守执行形式化原则而脱离实践需求,可予审查的路径则因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而边界模糊,并引发对执行权扩张的质疑。该困境的根源在于将执行形式化原则误读为单纯的审查规则。实际上,该原则的核心功能是将私法自治领域形成的实体事项,转化为公法强制框架下可规范处理的执行事项。为此,应将形式化原则重构为形式化预处理理论。该理论通过与实体法相衔接、外观化方法及疏明程序,从源头上实现审执分离;并遵循当事人主义,由当事人启动程序,从而消弭路径之争。基于此,抵押物上租赁权的审查,应首先对《拍变卖规定》(法释〔2020〕21号)第28条第2款作限缩解释,继而在执行实施阶段构建权利申报程序,并根据异议事由的性质界分程序性救济与实体性救济。
关键词:执行程序;实体审查;执行形式化原则;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审执分离
9.软件融资租赁的规范构造
作者:罗亚文(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软件融资租赁包括软件著作权售后回租及软件直租,前者已为实践推进,后者仍待理论证成。售后回租中,软件类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具有适格性,符合权属清晰、可特定化、具有经济价值等规范要求,从功能主义视角,用以担保租金债权实现的客体为软件著作权,对融物功能的准确识别是将软件售后回租与借贷、许可使用相区分的关键。软件直租中,域外软件购置融资的交易安排可得借鉴。应从软件许可中拟制出具有交易价值的软件使用权作为直租模式的租赁物,承租人取得固定期限的软件使用权,出租人取得以软件使用权为客体的实际担保权,但不负担软件产品质量的瑕疵责任。软件融资租赁应采登记对抗规则,相较于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在著作权登记系统登记更妥当,可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现有模块中实现有效公示。针对承租人擅自处分软件产品、未依约履行租金给付义务等违约行为,出租人可通过租金加速到期规则、解除权规则、自助取回权及终止权规则进行救济。
关键词:融资租赁;软件著作权;软件使用权;售后回租
10.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的实现
——兼评《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
作者:任我行(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如何化解债权人撤销权行使中的“搭便车”现象,确保撤销权的行使效果可得排他实现,系《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旨在回应的核心问题。但既有方案仍有结构性局限。其一,在撤销判决的返还判项欠缺“异议禁止效”的背景下,第46条第3款的“直接执行”方案与传统的双重执行并无本质差异。其二,第46条第1款内置的“直接请求权+抵销”,仍以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作为基础,无法有效排除其他债权人的介入与干扰。前述制度局限的根源在于,绝对撤销与无效的实体效果未获更易。纵使引入相对无效理论对撤销效果加以改造,向债务人的现实、原物返还(尤以不动产为甚)仍会为其他债权人开启干扰债权回收的程序阀门。为达致实体构造与程序运作的体系协同,须引入执行容忍的诉讼形态以转换撤销权行使效果的程序实现机制,即在对相对人的执行程序而非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中完成逸出财产的查封与变价。唯有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入手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加以体系化的改造,撤销权行使效果的排他实现才能获得制度性的保障。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相对无效;责任财产;强制执行;执行容忍
11.体外胚胎的属性定位及规范意义
作者:李怡雯(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体外胚胎属于主体还是客体的议题围绕定义进行讨论,难分高下,有必要贴近规范,从规则适用角度出发,细致观察和评价在面对不同的场景时,不同方案所表现出来的解释力度。立足于体外胚胎的赠与、继承、损害赔偿场景,体外胚胎的属性定位为《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更加简单、清晰、融贯。以人身意义为中心,夫妻双方对体外胚胎的权能表现为间接占有、基于生殖目的使用、不可收益、处分必须是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
关键词:体外胚胎;《民法典》第1183条;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主体;客体
12.竞业限制制度规范目的之反思与修正
作者:王玉凯(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竞业限制制度事关劳动关系的妥当规范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是近年来国内外改革与竞争的重点。相较于域外强调保护单位合法商业利益的目标,我国《劳动合同法》将竞业限制制度的规范目标定位于保护商业秘密,司法解释与行政规章更对此予以强化。但此种“保护秘密说”不符合对竞业限制的实践需求,同时存在构成要件冲突、正当基础欠缺及与其它法规互动不足的问题。作为替代,竞业限制制度的规范目标应当定位于保护单位公平竞争权益,这不仅有着案例经验基础,也能够融贯地解释竞业限制制度的内部构造与外部体系。以“公平竞争说”为指引,解释论上应当重视以法律为首要法源、以原则为适用指引,灵活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同时严格认定单位可保护利益的构成要件,强化滥用竞业限制的制度成本;立法论上应当强调竞业限制适用的开放性与合理性,缩短法定最长竞业期限,同时引入竞业限制制度替代规则,为劳动关系双方权益保护和劳动力的优化配置提供制度支撑。
关键词:竞业限制;规范目的;公平竞争;商业秘密
《清华法学》杂志于2007年1月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创办。秉承清华大学“自强不息”“厚德载物”“行胜于言”之精神,《清华法学》以严谨、求实、自律为办刊宗旨,以“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为座右铭。本刊创刊伊始即以学术质量与学术规范为刊物的生命,刊物出版几期之后即深为学术界与实务界所瞩目。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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