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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于 2020 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23 年,原告在未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婚生女的姓氏改为自己的姓氏。被告得知后,多次要求原告恢复子女原姓氏,但原告拒绝。被告遂诉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恢复子女原姓氏。
法院判决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本案中,原告在未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婚生女的姓氏改为自己的姓氏,侵犯了被告的监护权。判决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婚生女的姓氏恢复为原姓氏。
律师专业解读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胡月律师,男,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湖南工商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对此案进行了解读。陈胡月律师表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在离婚后,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的,应当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如果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原姓氏。同时,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律师提示
陈胡月律师建议,在离婚后,如果想要变更子女的姓氏,应当先与对方协商,取得对方的同意。如果对方不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子女姓氏,应当共同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无论子女随哪一方姓,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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