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8日,26岁的陈某琦坚持要离婚,丈夫杨某东挽留不成将其杀害。该案于6月11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红星新闻从被害人家属处获悉,二审将择期宣判,被告人主张自己不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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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审理该案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害人家属回忆,今日,被告人一方提交了杨某东父亲在案发后的就诊记录及家属的求情信作为新证据。被害人家属向红星新闻提供了这份求情信。杨某东的妹妹在求情信中称,“您应该了解到我哥哥的病情,我和他都是受我爸爸的遗传,具有精神疾病……他真的不是蓄意杀人,我们都是被病魔捆绑的人,犯事的时候受病的影响才犯下滔天大错……”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6月11日下午,持续了一天的二审审理结束,法院宣布案件将择期宣判。“(杨某东)说他不是故意杀人而是发病杀人,提到‘我要是要杀人的话我可以开车造成交通事故。”被害人家属说,这让他们非常气愤。在他们看来,杨某东是连续开车撞击不成,才用刀杀人,不能以发病为由躲过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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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生前照片
此前,一审法院查明,因陈某琦离婚态度坚决,杨某东产生了杀害陈某琦的想法,在网上搜索杀人方法及精神病人杀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并购买刀具。2024年3月8日,杨某东将刀具放置在车内后找到陈某琦,并以自杀相威胁,要求维持婚姻关系。不久后二人在车内发生争吵,随后陈某琦下车求救,杨某东见状遂驾车三次撞击被害人,并持刀捅刺被害人多刀致其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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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搜索历史(部分)
后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被鉴定人杨某东患抑郁发作(F32),作案期间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目前症状缓解不全,具有受审能力。
针对杨某东的精神状态,被害人家属不认同一审司法鉴定,要求重新鉴定。本次二审,检方提交来自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获得的咨询答复。答复称,在临床医学中,“精神病”通常指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如幻觉、妄想、显著的精神运动性兴奋或抑制等)的重性精神障碍。本案中,被鉴定人杨某东诊断为“抑郁发作”,但并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抑郁症属于“心境障碍”的范畴,并不满足精神医学对“精神病”的定义标准。从医学遗传学角度,抑郁症不属于遗传疾病,而是一种具有遗传易感性的精神疾病,即遗传因素在抑郁症的发病中起到增加患病风险的作用。
鉴定中心认为,杨某东诊断为“抑郁发作”,但无幻觉、妄想等导致现实检验能力丧失的精神病性症状,其危害行为并非受幻觉妄想的支配。若无“现实感情纠纷”,仅有抑郁情绪通常出现自伤自杀行为,而不会导致本案的他杀行为。“现实感情纠纷”与“抑郁发作”在其作案动因中呈主次关系,现实动机占主导地位。
红星新闻记者 张静 蔡晓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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