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结婚后,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原告曾多次报警,公安机关向被告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后原告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10 万元。被告辩称家庭暴力是因为原告存在过错,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判决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有公安机关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医院的诊断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的精神损害情况以及中山本地的生活水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5 万元。
律师专业解读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胡月律师,男,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湖南工商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对此案进行了深入分析。陈胡月律师指出,离婚损害赔偿是法律赋予无过错方的一项权利,旨在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律师提示
陈胡月律师提醒,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应当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包括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证人证言等。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向法院提交这些证据,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制止对方的家庭暴力行为。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