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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律评论》2026年第1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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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律评论》2026年第1期要目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研究】

1.《民法典》人格权编司法解释应重点解决的十大问题

王利明(1)

2.轻罪规制路径的选择

——兼议酌定不起诉的实体法意义

张明楷(18)

【专题研讨:行刑衔接法治化】

3.论行刑衔接程序机制的制度障碍及其破解

陈卫东(32)

4.行刑衔接程序的实体法基础

——事实判断、规范评价与责任追究的实现

时延安(48)

5.行政许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和入罪出罪事由的行政法思考

赵宏(62)

【论文】

6.财产权的公法限制及其私法影响

谢鸿飞(77)

7.论对赌协议的法律限制与制度空间

王毓莹(93)

8.论数字货币的分类监管

袁康(106)

9.数字守门人治理的法理重构与制度生成

——迈向“受控的自我规制”的治理新范式

吕炳斌(124)

10.人工智能体的含义、法律地位与效果归属

周学峰(141)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

1.《民法典》人格权编司法解释应重点解决的十大问题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编纂体系的重大创新。我国民法典施行以来的实践表明,人格权编在错综复杂的数字社会背景下为人格尊严的充分保护和全面实现提供了坚实的规范基础,但也面临着规范供给不足等问题。对此,应当以我国民法典保护人格尊严这一价值目标为出发点,制定配套的司法解释,着力解决人格权编中的一般人格权规则、人格利益许可使用规则、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规则、人格权请求权规则、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规则、人格权禁令规则、物质性人格权特殊保护规则、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与肖像权以及隐私权规则等在实践适用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以充分发挥人格权编的实施效果,促进我国民法典保护人格尊严价值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人格权编;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数字技术

2.轻罪规制路径的选择

——兼议酌定不起诉的实体法意义

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

内容提要:对犯罪的惩罚程度,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在全面进入小康社会的新时代,刑事处罚不应等同于刑罚处罚;应当摒弃“有犯罪就有刑罚”的积极刑罚主义观念;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具有可罚性的轻罪,并不是理想的路径。刑罚,尤其是监禁刑具有明显的副作用,在刑事立法适当增设轻罪的同时,刑事司法应当对较轻犯罪尽可能采取非刑罚措施;酌定不起诉并非对行为作无罪或出罪处理,而是对行为宣告有罪的非刑罚措施,也是一种刑事处罚,其不仅具有惩罚作用,而且有利于预防犯罪。我国当下应当充分运用酌定不起诉制度规制轻罪。

关键词:积极刑罚主义;轻罪;酌定不起诉;刑事处罚;预防犯罪

【专题研讨:行刑衔接法治化

3.论行刑衔接程序机制的制度障碍及其破解

作者: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健全行刑衔接程序机制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重要议题。随着我国犯罪结构的深刻变迁、治理理念的持续转型以及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的行刑衔接程序机制面临需求扩张、功能调整与方式变革等多重挑战,亟待系统性重塑。然而,受制于案件移送不畅、证据转化失序、职权配置不当、检察监督不力等问题,我国行刑衔接程序机制发展面临诸多制度障碍。破解上述障碍,需要健全行刑衔接的程序规范体系,畅通案件移送机制,明确证据转换规则,统一职权配置模式,并强化检察监督效能。同时,作为行刑衔接程序机制的重要一翼,刑事诉讼立法有必要加强程序供给,探索多元程序治理工具,激活现有程序制度功能,为行刑衔接程序机制的有序运行提供坚实保障。

关键词:行刑衔接;程序机制;刑事诉讼法修改;犯罪治理

4.行刑衔接程序的实体法基础

——事实判断、规范评价与责任追究的实现

作者: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分析,行刑衔接问题的解决,实质上被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程序来对待,而完善这一程序的制度和机制,需要从实体法层面确定相应的规则作为程序设计的主要依据。对行刑衔接程序进行规范性界定,意在明确这一程序的法律特征,而“正向”“反向”犯罪线索移交,都需要明确相应的“实体之锚”,即以“同一事实”作为行刑衔接的事实判断基础,并从同一行为、同一主体和被追究责任的主体违反义务的同一性来界定“同一事实”;同时,从同一行为触犯不同性质法律规范的关系角度,从规范评价、责任追究、法律制裁以及执行等方面来确定“正向”“反向”行刑衔接的范围以及相应的程序规则。

关键词:行刑衔接;实体法基础;法律规范;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及执行

5.行政许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和入罪出罪事由的行政法思考

作者:赵宏(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法中有大量犯罪是以当事人未经许可或未经批准作为犯罪成立要件。刑法将此问题总结为行政法上的不法判断是否可拘束刑事审判,刑事审判对于刑事不法的判断是否应独立进行。但这一问题的解决在行政法上又可回溯至行政行为的跨程序效力。跨程序效力使行政行为不仅对当事人和行为的作出机关,即使对于其他机关和法院也会产生拘束作用,其法理依据仍旧在于法秩序统一原理。但在刑事审判中,这种跨程序效力又会因人权保障和罪刑法定原则而受到限缩,在行政许可作为入罪要件时,原则上不应承认行政行为的跨程序效力,刑事司法机关也不能将行政不法就直接等置于刑事不法;但在行政许可作为出罪要件时,原则上应承认行政行为的跨程序效力,只要某行政许可在行政法上是有效的,即使其存在违法瑕疵,也应认为其有出罪功能。

关键词:行政许可;犯罪构成要件;入罪事由;出罪事由

【论文

6.财产权的公法限制及其私法影响

作者: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民法典》物权编设置了外接公法以限制物权的条文,如第240条、第323条等。可见,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私法上的财产权自由与公法限制之间存在张力。这源于财产权的自由属性与社会属性的内在冲突。公法限制财产权的正当性源于财产的稀缺性、财产权的排他性和其所承载的多元价值,其目的包括增进公共福祉、矫正市场失灵与外部性、倾斜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等。公法限制的边界界定在于区分无需补偿的财产权所承载的社会义务与需补偿的因过度管制造成的负担。若限制致特定权利人承受超越普遍社会义务、个别且不成比例的额外负担,国家应基于公平负担原则承担补偿义务,并应综合权衡财产权与社会的关联程度、干预强度和法益等因素对其动态认定。限制财产权的公法规范对私法内部的影响应予统一,特别应统一认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可能产生物权内容的形成效力、导致合同无效或认定行为人违法即具有侵权过错。

关键词:财产权;管制性征收;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洛克但书;《民法典》第240条

7.论对赌协议的法律限制与制度空间

作者:王毓莹(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对赌协议具备消除信息不对称和保底退出的商业功能,协议中向投资方分配的内容与资本维持原则存在张力。司法裁判观念随着投融资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在认可对赌协议效力的基础上建构了以减资和利润分配为核心的可履行性标准。在效力判定上,与封闭公司的对赌协议原则上应当有效;鉴于上市公司涉及证券市场秩序,不宜承认与上市公司订立的股价挂钩型对赌协议的效力。在公司未履行减资和利润分配程序前,融资方可以援引权利未产生之抗辩,资本不得流出公司。在资本维持原则下,减资和利润分配程序可能因公司治理障碍无法启动,因财源不足导致程序无法推进。针对对赌协议所产生的特殊问题,首先,资本公积金不能作为可履行性标准;其次,作为请求权的回购权应该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再次,应该认可预先作出的减资决议和股东治理协议的效力;最后,投资方享有的权利应当视为优先股,在破产程序中原则上不得申报债权。

关键词:对赌协议;资本维持;股权回购

8.论数字货币的分类监管

作者:袁康(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货币并非单一同质概念,不同类型数字货币的本质和功能存在显著差异,不宜作“一刀切”式的否定性评价,而应按照功能主义思路予以精细化的分类监管。根据数字货币价值基础、信用基础、发行基础和权利基础的不同,可以将数字货币分为法定数字货币、商业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三种类型。相应地,数字货币的监管应当穿透其名称标签,以本质和功能为锚点按照“相同功能、相同规则”原则确定监管框架。法定数字货币和具有货币职能的商业数字货币纳入货币法框架,不具有货币职能但具有金融产品属性的代币资产纳入证券监管框架,厘清法律定位和合法性边界,并明确发行交易规则。虚拟货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在禁止经营活动的同时认可其财产价值,并按照“原则禁止、例外豁免”的思路合理构建监管制度。通过构建数字货币分类监管框架,可以有效回应禁止式监管带来的现实困境,实现风险防范与创新发展的制度平衡。

关键词:数字货币;功能主义;分类监管;代币资产;虚拟货币

9.数字守门人治理的法理重构与制度生成

——迈向“受控的自我规制”的治理新范式

作者:吕炳斌(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守门人治理是全球数字治理面临的共同难题。欧盟《数字市场法》采取事先身份认定与义务清单相结合的规制模式,仍沿袭工业时代的命令控制型监管逻辑,在实践中逐渐显现出本体论错位、行为清单僵化、形式主义合规等困境。数字守门人治理亟须引入新的理论范式。在反身法理论下,数字守门人治理不宜再以结果导向的直接干预为中心,而应转向“受控的自我规制”新范式。鉴于中欧数字生态的结构性差异,我国不可盲目移植欧盟的监管模式,而应在充分挖掘本土制度资源的基础上,构建“受控的自我规制”的数字守门人治理体系。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应确立守门人自治优先与国家后设监管兜底的二元辩证理念,推动规制方式由建立行为清单向搭建元规则框架转型;同时,通过强制嵌入首席合规官并实质化独立监督机构的权力等方式,实现监管力量的组织嵌入,并辅以分级分类的算法审计、监管沙盒的受控监管及多元社会监督,形成全周期的动态监管闭环。“受控的自我规制”有望为数字守门人的有效治理提供持续的方法论支撑。

关键词:数字守门人;数字市场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身法理论;受控的自我规制

10.人工智能体的含义、法律地位与效果归属

作者:周学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体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是指具备自主感知环境、自主决策、自主执行功能,并能够与其他人工智能系统进行连接、协作,以实现特定任务目标的人工智能系统。对人工智能体的风险规制可纳入到现行人工智能法律制度中,但面临规制手段与风险特点不适配的问题。在民事法律制度中,人工智能体本身并不具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用户使用人工智能体从事合同订立行为,基于意思表示的客观主义和风险归责理论,相关法律效果应当归属于使用该人工智能的用户。在人工智能体的运行超出用户的预期时,用户可基于意思表示错误事由行使撤销权。

关键词:人工智能;人工智能体;意思表示;合同;错误

《中外法律评论》(双月刊)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发行、广东省教育厅主管、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主办的法学学术期刊。期刊编委会主任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委书记石佑启教授,主编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周新教授。

《中外法律评论》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为宗旨,立足中国,融通中外,服务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部署,传播和弘扬中国优秀法律文化。本刊依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外语复合学科及比较法研究优势,打造具有鲜明特色的法学学术平台;以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使命,搭建观察中国与世界法治发展的独特窗口。

《中外法律评论》为专业性学术期刊,主要刊载法学研究论文,特别是原创性法学研究成果。期刊设有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专题研讨”“论文” 等栏目。本刊既立足中国当前具体国情,助力形成具有自主性的法学理论;也放眼世界法治文明发展,荟萃不同法系的法治智慧,为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法治话语体系、培养能够参与全球治理的卓越法治人才队伍贡献思想力量。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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