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代聪利
“不就是几只鸟吗?犯得着这么大动干戈?”如果你也曾抱有这种侥幸心理,6月5日,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法院当庭宣判的一起案件,给出了最生动的警醒。崇阳县检察院通过“刑事+民事+行政”三线并举的综合履职模式,击碎了“打鸟是小事”的错误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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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1月20日,蔡某、雷某某却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高压气枪、弹弓等禁用工具,在辖区内旧国道旁田地、树林等处,非法猎杀了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野鸡一只、斑鸠四只。在他们眼中,这只是餐桌上的“野味”;但在法律眼中,这是对生态环境的公然破坏。
案件办理过程中,崇阳县检察院并未止步于传统的刑事打击,而是启动了全方位的履职程序,确保“罚当其罪、损有所偿”。
在刑事层面,检察机关对主犯蔡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当庭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蔡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没收涉案高压气枪、铅弹等作案工具,通过刑罚手段确立法律红线。
在民事层面,公益诉讼部门迅速介入。经专家评估,涉案行为不仅造成野生动物资源直接经济损失,更破坏了生物链平衡,合计造成生态环境损失4500元。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令蔡某与雷某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并责令二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以此修复受损的公共利益。
该案最具警示意义的是对雷某某的追责。雷某某虽参与了非法狩猎,但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即不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崇阳县检察院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雷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相关部门采纳检察意见,依法对雷某某作出罚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承办检察官提醒,鸟类是天空的精灵,也是检验生态文明的“晴雨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传递一个铁律:环境有价,损害必须担责!切勿因一时口腹之欲或猎奇之心,触碰法律红线。拒绝非法猎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不仅是守法,更是对生命的一份敬畏。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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