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是二战后对日本法西斯战争罪犯的一场正义审判。相关的刑事判决有力遏制了日本法西斯势力,为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带来鼓舞。鉴往知来,了解东京审判的刑事威慑力,有助于我们维护其法律效果,捍卫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及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决遏制任何挑战战后国际秩序、否认侵略历史的言行,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国际公平正义提供坚实的历史与法理支撑。
判决产生了强大威慑力
东京审判,最重要的是在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甲级战犯的审判。其他乙级、丙级战犯是在日本横滨、中国南京以及美国等地审判。东京审判遵循严谨的法律程序,从广义上说,也是全世界人民共同参与的对日本法西斯战犯的系统清算。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名称表明,其审判对象原本不限于日本法西斯分子。事实上,在战后盟军总部发布的第一份战犯逮捕令中,被逮捕的39人,不仅包括东条英机等罪大恶极的日本战犯,也包括十几名非日本籍的外国战犯,例如菲律宾伪政府的总统、国民议会议长等。然而,随着历史推进,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实际审判的对象最终仅限于罪行最严重的日本甲级战犯。东京审判是世界反法西斯力量对法西斯分子进行全球性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纽伦堡审判在先,东京审判在后。只有将东京审判置于这一整体背景下,才能准确理解其历史任务和使命。
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一样,都以《波茨坦公告》为核心法律依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明确规定,设立法庭的目的在于“对(日本)战争罪犯加以法律制裁”。据统计,日本战犯被判处死刑者达948人,总判刑人数为4251人。东京审判基本完成了国际社会赋予它的历史任务。
二战后最初十年,东京审判的判决产生了强大而正面的威慑力。罪大恶极的战犯被判处死刑,使饱受蹂躏的亚洲及同盟国人民深感正义得以伸张。在审判过程中,曾出现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破坏和平罪的管辖权是否成立、该罪名的适用是否构成“事后法”、个人是否应为其代表国家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以及“遵守上级命令”能否作为免责依据等抗辩理由。对此,法庭结合纽伦堡审判的判决,做出了清晰、明确且具有法律说服力的驳斥。两场审判的判决书都已经成为现代国际法的重要渊源,对国际刑法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在日本社会内部,二战后相当长时期内,对东京审判的正面评价占据主流。后来担任日本最高法院法官的刑法学者团藤重光、国际法学者横田喜三郎等有影响的法学家当时均认同:东京审判首次系统确立并实践了“反和平罪”概念,这是恰当的,因为日本发动的战争无法被正当化;国际公约已将侵略战争界定为犯罪;对发动侵略战争者进行审判是实现正义的必要手段。从实际效果看,东京审判对日本社会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清除日本军国主义势力、促进民主主义思想成长和推动日本国内司法改革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忽视的历史进步作用。
警惕日本右翼势力歪曲东京审判历史意义
在当代,东京审判的刑事威慑力在“日语领域”与“日语以外的地区”呈现出不同态势。在日语领域内,对东京审判的质疑自20世纪50年代初期开始浮现。随着当时美国对日本旧军国主义势力的扶持,右翼势力趁机贬低、歪曲东京审判的历史意义,使其在日本民众尤其是青年一代中的威慑力明显削弱。在日语以外的地区,东京审判至今保持强大的威慑力,始终是正义审判的象征。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东京审判的核心在于追究日本法西斯战犯的责任,维护国际正义与国际法治的权威。
关于东京审判,如今有几个关键问题必须明晰。东京审判是为了追求世界和平吗?国际法一贯认为:战争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日本法西斯战犯挑起的侵略战争是不正义的,只有严惩战犯,正义得到伸张,世界才能实现持久和平。日本一些研究试图将美国为了缩短战争而决定投放原子弹的行动与日本战犯的罪行相提并论,此类论调在审判期间即被法庭驳回。代表中国参与东京审判的梅汝璈法官曾言:将两者混为一谈,“只有居心不良的人才干得出来”。
东京审判是“胜者的审判”吗?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当然只能在战胜日本法西斯之后进行。但作为胜者的审判,东京审判是正义的、公正的审判,而非报复的工具。日本部分研究将其污名化为“复仇审判”,指责东京审判只追究战败国领导人,企图混淆东京审判的对象和任务。这种浑水摸鱼的把戏实质上是想削弱东京审判的威慑力,为否定审判正当性的右翼言论打开方便之门。
印度法官帕尔否定东京审判的意见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官方意见吗?答案是否定的。法庭采用多数判决制度,帕尔的观点属于极少数,既未被判决书采纳,也未获得宣读机会,完全不具有官方效力。日本一些研究试图将其个人意见以“异议”的名义塞入法庭判决,但帕尔的观点早已被判决书逐条驳斥,在后来的国际刑法发展中从未获得正面支持,不过是一个反面教材。
推动形成国际反“新型军国主义”统一战线
东京审判的刑事威慑力,对于被判处刑罚的日本法西斯战犯而言,自判决宣判及刑罚执行之时便已实际产生。同时,对于饱受日本法西斯蹂躏的各国人民来说,其鼓舞作用也自判决宣判那一刻起便开始发挥。当然,这种刑事威慑力能否长久维持,则取决于政治、外交、文化等多重因素。受语言隔阂的影响,在考察其持续效力时,有必要区分两个维度:一是在日本国内的持续效力,二是在日本以外其他地区的持续效力。
在日语以外的地区,中国人民、亚洲人民以及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在东京审判公正判决的鼓舞下,面对日本右翼势力、军国主义势力的抬头,始终保持着坚决斗争并夺取最终胜利的决心。曾遭受日本军国主义侵略之害这一共同历史身份,不仅凝聚了各国人民的集体记忆与道义共识,也构成了当代共同抵制日本“新型军国主义”扩张的坚实法律基础。正是依托这一历史与法理的双重支撑,东京审判所承载的刑事威慑力与正面鼓舞作用,将在捍卫战后国际秩序、反对军国主义复活的斗争中永远持续下去。
然而,在日本国内,东京审判对日本右翼势力、军国主义势力及法西斯势力所产生的威慑作用,则需要作出针对性考量。面对当前日本右翼势力加速推动“新型军国主义”的企图,东京审判所确立的“侵略战争是犯罪”“个人应承担战争责任”等法理原则,仍然是当今国际社会共同遏制日本军事扩张的有力法理武器。在维护战后国际秩序、防止日本军国主义复活的过程中,各国应在联合国等多边场合持续重申东京审判与《波茨坦公告》的法律约束力,推动形成广泛的国际反“新型军国主义”统一战线,从而将东京审判的刑事威慑力从历史判决转化为现实的约束力量。
国际法学界普遍承认,东京审判既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也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例如对日本军国主义势力的清除还不够彻底。然而,对国际刑法发展的探讨以及对东京审判的学术反思,绝不能用于支持推翻审判、否定对日本战犯追责的言论。东京审判的正义性与正当性不可动摇。对于那些以“完善国际法”为名、行否定东京审判之实的做法,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作者王世洲,北京大学法学院荣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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